本案特点:电子商务企业依托网络平台经营业务,因方便快捷、覆盖面广、成本低廉而迅速发展,但同时也给税务部门的传统征管手段和稽查模式带来挑战。本案通过分析电子商务企业行业特点,广泛搜集信息,发现隐匿账户,调查与电子商务企业相关的速递企业资金流,查获其隐匿销售收入的事实,对类似企业的检查提供了借鉴。
  一、案件背景情况
  (一)案件来源
  2006年7月,某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接到举报,反映“摩能国际”、“奈瑞尔”等电视购物企业存在偷税问题,市局稽查局立即将举报信转某区国家税务局稽查局(以下简称稽查局)查办。经查,上述企业均已走逃,属非正常户,检查无法继续进行。检查人员对电视广告和网上发布的销售信息进行筛选,锁定了网上销售产品“闻立瘦芳香卡”,然后采取电话订购方式购买并获取了商业企业普通发票。发票开具方为“Y有限责任公司”,加盖的印章是“G贸易有限责任公司”的发票专用章。于是,市局责成相关主管税务局对所辖的上述两户公司进行进一步调查。经调查, Y有限责任公司系专门倒票团伙,案发时已经走逃。与此同时, 稽查局展开了对G 贸易有限责任公司的检查。
  (二)纳税人基本情况
  G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G公司)于1997年10月成立,系私营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金100万元,主要从事批发业。
  二、检查过程与检查方法
  (一)检查预案
  1.掌握电子商务企业经营特点,找到查处案件的突破口
  电子商务是一项新兴的业务,在电子商务企业的纳税管理与税务稽查方面基本没有现成的经验可循,因此要把对这一行业的研究放在重要位置。经研究发现,电子商务企业充分利用网络平台,发挥方便快捷、覆盖面广、成本低廉的特点迅速发展,对税务部门的传统征管手段和稽查模式带来挑战。一是市场准入低,监管难度大。在网络上注册电子商店铺没有注册资本要求,也不需要营业执照、税务登记,任何企业、个人均可以注册,掌握企业真实经营状况难度较大。二是覆盖面广。传统商业模式限于一城一地,但电子商务企业充分利用网络平台,将经营范围拓展到全省、全国。三是交易便捷,成本低廉。对消费者而言,足不出户就可以“货比三家”,送货上门,比传统商业模式方便很多。相对于传统模式的企业,电子商务企业经营面积很小,节约了大量的实地营运成本,商品价格比传统经营模式的企业低,竞争力强,因此有迅猛发展的势头。
  基于电子商务企业的运营模式与传统的运营模式有所不同,因此要特别把握好三个方面的问题。一是货物流。大多数电子商务企业库房很小或没有库房,甚至将商品从生产厂家直接运送到消费者手中,账内没有出库、入库记录,账内货物流核算不清楚。二是运输方式。电子商务企业大多通过速递公司或邮寄送货,物流公司有详细的送货记录,税务稽查部门可据此判断电子商务企业销售额是否真实。三是资金流。电子商务企业结算形式多样化,有“支付宝”、网上银行、个人收款账户等。但无论结算形式怎么变化,都是银行柜台交易的延伸,数据是真实可靠的,因此,抓住资金流不放,以资金流追查货物流的方法是可行的。
  2.迅速制定检查预案,确定检查重点
  根据上述分析,稽查局迅速制定检查预案,成立三个检查小组分头行动。一是查账组,主要负责检查G公司账内核算情况,是否存在虚假纳税申报。二是发票组,重点核查开具发票中的疑点问题,逐票录入比对取得和开具发票的详细信息,在此基础上核实库存及销售情况。三是外调组,主要到开户银行查询,到相关单位外调取证。
  (二)检查具体方法
  1.查账组调账检查,未发现重大涉税问题
  专案组采取调账检查的方式,对G公司账簿、凭证进行全面检查。专案组通过核查G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商业企业普通发票,发现货物名称大部分为“闻立瘦芳香卡”,经营方式有两种,一是销售给各大商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通过银行存款结账;二是个人通过电话订购、电视购物、网上购物,一般通过速递公司送货,收取现金、邮局汇款或通过网上银行结算,但账务上未有发现重大涉税问题,也未发现其它公司的发票。调账检查结果表明:就账查账不适合电子商务行业。
  2.外调组广泛搜集信息,发现隐匿账户,打开案件突破口
  由于网络购物的特殊性和隐蔽性,专案组鼓励检查人员开动脑筋,利用各种渠道和媒体,广泛搜集企业经营信息。在检查人员不懈的努力下,终于根据企业对外发放的宣传资料,发现了重要线索。企业的宣传资料称:“凡有意购买G公司产品者,均可以将货款汇入巫某的两个借记卡上”。 后经过调查发现,巫某是G公司咨询分公司的财务负责人和办税人员。检查人员通过对巫某在中国J银行“借记卡”转账支付的查询显示,其中有一笔20万元转到M银行一个账户,而此账户的开立者就是涉案的G公司,但此账户未在税务机关登记备案,属隐匿账户。
  3.深入外调,三家速递公司浮出水面,案件取得重大进展
  专案组紧紧抓住隐匿账户这个线索,对G公司在M银行的账户进行查询,发现账户中资金流动频繁,2001年以来累计资金流入2.06亿元。资金流入的主要内容有往来款、货款、结息等。在区国税局的大力协助下,专案组到M银行进行调查取证,发现该账户大额的资金流入主要来自三家速递公司,分别是某速递服务公司、某邮政速递局、某宅急送快运有限公司,款项性质为货款。至此,案件取得实质进展。
  4.迅速获取和固定证据,案件水落石出
  专案组将取证的重点转到三家速递公司,发现G公司分别与这三家速递公司签订了“委托办理国内特快专递代收货款协议”。三家速递公司受G公司委托,将客户通过电子商务或其他方式订购的商品邮件迅速投送到客户手中,同时,代G公司向客户收取货款,并存入G公司的隐匿账户中,G公司则隐匿这部分销售收入,进行虚假纳税申报,偷逃税款。
  (三)检查中遇到的困难和阻力及相关证据的认定
  银行对税务稽查部门的检查配合不到位,给稽查工作带来很大困难。对M银行查询付款方向时,该行曾以“忙”为由推诿,说需要一个月才能出结果。税收征管法规定,银行不配合税务机关检查可以进行处罚,但在实际工作中很难实行。
  三、违法事实及定性处理
  (一)违法事实和作案手段
  经查实,2003年1月1日至2006年12月31日期间,G公司利用电子商务平台,采取开设隐匿的银行存款账户,由速递公司代收、转存货款13184万元,隐瞒货物流向和资金流向,隐瞒真实的货物销售情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少列应税收入11268.7万元,造成少缴增值税1915万元。
  (二)处理结果
  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9条、第二条第(一)项、第五条、第六条*9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第六十三条*9款规定,对于企业少列收入、进行虚假
  或者拆分合同少报收入的情形。在这项检查中,资金流向的检查是一种很有效的检查方法,特别是资金回流的检查。经常发生的情况是:受票方要求广告公司虚开发票,会打一笔钱给广告公司,广告公司扣下手续费后,然后把资金直接回流给受票方或者经过中间人、或者经办人回流给受票方。
  五、检查应税营业额的及时性
  一是检查合同、协议、收入明细账等,确认分期收款业务是否按规定的时间及时结转收入。
  二是检查有无长期挂往来账而不确认收入的情况。长期挂往来账而不确认收入的情况是一种很低层次的偷税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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