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顿网校友情提示,*7阳泉会计税务知识相关内容印花税检查方法总结如下:
  一、纳税义务人和征税范围的检查
  (一)政策依据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领受本条例所列举凭证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印花税的纳税义务人。这些单位和个人,按照书立、使用、领受应税凭证的不同,可以分别确定为立合同人、立据人、立账簿人、领受人和使用人五种。
  (《印花税暂行条例》*9条)
  下列凭证免纳印花税:1.已缴纳印花税的凭证的副本或者抄本;2.财产所有人将财产赠给政府、社会福利单位、学校所立的书据;3.经财政部批准免税的其他凭证。 (《印花税暂行条例》第四条)
  下列凭证免纳印花税:1.国家指定的收购部门与村民委员会、农民个人书立的农副产品收购合同;2.无息、贴息贷款合同;3.外国政府或者国际金融组织向我国政府及国家金融机构提供优惠贷款所书立的合同。
  (《印花税细则》第十三条)
  (二)会计核算
  会计制度规定,印花税通过“应交税费——应交印花税”科目核算。计提印花税时,借记“管理费用”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印花税”科目;上缴时,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印花税”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三)立合同人的检查
  1.常见涉税问题
  (1)单位和个人在订立经济合同时有意将具有合同性质的书据称为意向书、契约等,未按规定贴花。
  (2)将有息贷款合同作为无息贷款合同未贴花。
  (3)将农村手工业品购销合同作为农副产品收购合同未贴花。
  2.主要检查方法
  (1)检查过程中,应当以经济主体所订立的契约或意向书是否具有合同的性质,是否能起到合同的作用为标准,而不是以其订立的契约或意向书的名称为标准,判断其是否属于具有法律效力的合同或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进而判断其是否应该贴花纳税。
  (2)检查时要注意纳税人有无故意混淆合同性质的行为,如将有息贷款合同作为无息贷款合同、将农村手工业品购销合同作为农副产品收购合同。对存在上述情况的,应深入企业单位内部供销、储运、业务等各有关部门,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对企业单位所订立的各种合同、单据进行分类,区分哪些是应税合同、哪些是非应税合同以及免税合同。
  (3)将应税合同的纳税贴花金额进行汇总,并与“管理费用”账户中的印花税支出数额进行核对,核实是否有应税未贴或少贴印花税的情况。
  (四)立书据人的检查
  1.常见涉税问题
  以合同方式签订的书据,持有书据的一方未按规定贴花。
  2.主要检查方法
  (1)应分清书据的订立方式,如果书据是以合同方式签订的,则持有书据的各方都应按全额纳税贴花;如果书据是由单方订立的,则应由立据人贴花,接受书据人不必再次贴花。但应注意的是,如果立书据人未贴或少贴印花,书据的持有人已接受了这张书据,应当由持有人负责对其补贴印花税票。
  (2)通过审查纳税人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长期股权投资”账户的变动增减情况,核对有关记账凭证和原始凭证,应注意纳税人是否混淆了应税书据与免税书据,有无将应税书据当作免税或不征税书据处理的现象,从而核实应税书据是否已按规定计税贴花。
  (五)立账簿人的检查
  1.常见涉税问题
  (1)应税账簿未全部贴花。
  (2)采用电子计账方式的,其输出账簿未按规定贴花。
  2.主要检查方法
  (1)分清企业单位的会计核算形式。对采用一级核算的,只就财会部门设置的账簿纳税贴花,对设置在其他部门、车间的明细分类账簿不贴花;对采用分级核算形式的,除财会部门的账簿应贴花外,财会部门设置在其他部门和车间的明细分类账,也应按规定贴花。
  (2)分清企业单位的记账方式和营业账簿形式。在采用手工记账方式下,日常设置的营业账簿,无论是订本式账簿,还是活页式、卡片式账簿,都应按规定贴花。对日常用单页表式记载资金活动情况,即以表代账的,在未形成账簿(册)前,暂不贴花,待装订成册时,按册贴花。在采用电子计算机记账方式下,对平时输入计算机的综合、明细核算资料,在输出打印账页、装订成册后,应按照规定贴花。
  (3)应深入到企业单位的财会部门了解企业的财务会计核算形式和设置账簿的名称、种类与内容,在此基础上再审查各种应税账簿是否已按规定贴花。对记载资金的账簿,检查“资本公积”和“实收资本”账户金额是否增加,增加金额部分是否已贴足印花;对其他应税账簿,要审查账簿首页上角是否贴足印花税票,贴花后是否按规定画销。
  (六)领受人的检查
  1.常见涉税问题
  领受权利、许可证照未按规定贴花。
  2.主要检查方法
  (1)分清政府部门颁发的权利、许可证照与其他企业、单位、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单据和证明的界限,注意其获得的由政府部门颁发的权利、许可证照是否已按规定计税贴花。
  (2)了解权利、许可证照的来源、种类与名称,在审查应税的权利、许可证照的同时,核实其贴花情况。
  (七)使用人的检查
  1.常见涉税问题
  境外签定的合同在境内使用时,使用人未按规定贴花。
  2.主要检查方法
  (1)通过审核合同内容确认合同签订的地点,对于在国内签订合同的,应以立合同人为纳税人,并且签订合同的各方都应各自就其所签订的合同金额计税贴花。对于合同在国外签订、在国内使用的,不论其使用人与立合同人是否一致,均应以使用人为纳税人,使用人应就其所使用的合同计税贴花。应注意合同使用人(尤其是企业)有无借口合同在国外已纳税而在国内不贴花。
  (2)应把对使用人的检查和对立合同人的检查联系起来,首先了解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与外界所签的协议、所订立的合同以及所实际履行的约定,并对其进行分类,区分应税合同与非应税合同以及免税合同,并在应税合同中找出哪些合同是在国外订立,由该企业在国内使用的。然后再检查企业应税合同的纳税情况,核实其有无少贴或不贴花的行为。
  二、适用税目、税率的检查
  (一)政策依据
  1.只对税目税率表中列举的凭证和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征税。(《印花税细则》第十条)
  2.《税目税率表》中列举的印花税共有13个税目,包括:购销合同、加工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财产租赁合同、货物运输合同、仓储保管合同、借款合同、财产保险合同、技术合同、产权转移书据、营业账簿、权利、许可证照。(《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三条)
  3.《税目税率表》中列举的印花税13个税目中,各类合同以及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产权转移书据、营业账簿中记载资金的账簿,适用比例税率;“权利、许可证照”和“营业账簿”税目中的其他账簿,适用定额税率,均为按件贴花5元。(《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三条)
  (二)常见涉税问题
  1.适用比例税率计税的应税凭证,使用定额税率计算贴花。
  2.纳税人将性质相似的应税凭证错用税目、税率。
  (三)主要检查方法
  1.检查纳税人书立的各种凭证,是否具有合同性质,再对凭证的内容和性质进行审核,参照《印花税税目税率表》确定合同是否属于应税凭证,重点审核有无将货物运输、仓储保管、银行借款、财产保险等单据不做为合同而漏贴印花;或将应税合同错当免税合同未贴印花。
  2.对照《印花税税目税率表》所属的税目,核实纳税人有无混淆税目,错用税率的情况,如房地产开发公司将应按照“产权转移书据”贴花的房屋销售合同,错按“购销合同”贴花;将“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错按“建筑承包合同”贴花。
  三、印花税计税依据的检查
  (一)政策依据
  1.一般规定
  纳税人根据应纳税凭证的性质,分别按比例税率或者按件定额计算应纳税额。印花税的计税依据有两种,一是对合同、产权转移书据及记载资金的账簿,按凭证所载金额作为计税依据,实行从价定率计税贴花;二是对记载资金帐簿以外的营业帐簿,权利、许可证照,按件为计税依据,计税贴花。(《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三条)
  2.具体规定(见表9-5)
  表9-5 印花税相关规定汇总表

政 策 规 

政 策 依 据

商品购销活动中,采用以货换货方式进行商品交易签订的合同,是反映既购又销双重经济行为的合同。对此,应按合同所载的购、销合计金额计税贴花。合同未列明金额的,应按合同所载购、销数量依照国家牌价或市场价格计算应纳税金额。

《印花税税目税率表》

国税发[1991]155号

由受托方提供原材料的加工、定作合同,凡在合同中分别记载加工费金额与原材料金额的,应分别按“加工承揽合同”、“购销合同”计税,两项税额相加数,即为合同应贴印花;合同中不划分加工费金额与原材料金额的,应按全部金额,依照“加工承揽合同”计税贴花。

国税地字[1988]第025号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的计税依据为收取的费用

《印花税税目税率表》

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的计税依据为承包金额

《印花税税目税率表》

财产租赁合同的计税依据为租赁金额

《印花税税目税率表》

货物运输合同的计税依据为运输费用,不包括装卸费用。

①对国内各种形式的货物联运,凡在起运地统一结算全程运费的,应以全程运费作为计税依据,由起运地运费结算双方缴纳印花税;凡分程结算运费的,应以分程的运费作为计税依据,分别由办理运费结算的各方缴纳印花税。

②对国际货运,凡由我国运输企业运输的,不论在我国境内、境外起运或中转分程运输,我国运输企业所持的一份运费结算证,均按本程运费计算应纳税额。托运方所持的一份运输结算凭证,按全程运费计算应纳税额。由外国运输企业运输进出口货物的,外国运输企业所持的一份运费结算凭证免纳印花税;托运方所持的一份运费结算凭证应缴纳印花税。国际货运运费结算凭证在国外办理的,应在凭证转回我国境内时按规定缴纳印花税。

《印花税税目税率表》

国税发[1990]173号

国税发〔2006〕101号

仓储保管合同的计税依据为仓储保管费用。

《印花税税目税率表》

借款合同的计税依据为借款金额。

《印花税税目税率表》

财产保险合同的计税依据为保险费收入。

《印花税税目税率表》

技术合同的计税依据为合同所载金额。

对各类技术合同,一般应当按合同所载的价款、报酬、使用费的金额依率计征。为鼓励技术研究开发,对技术开发合同,只就合同所载的报酬金额计税,研究开发经费不作为计税依据。但对合同约定按研究开发经费一定比例作为报酬的,应按一定比例的报酬金额计税贴花。

《印花税税目税率表》

国税地字[1989]034号

产权转移书据的计税依据为所载金额。

《印花税税目税率表》

营业账簿税目中记载资金的账簿的计税依据为“实收资本”与“资本公积”两项的合计金额。

《印花税税目税率表》

国税发[1994]25号

其他账簿和权利、许可证照的计税依据为应税凭证件数。

《印花税税目税率表》

按金额比例贴花的应税凭证,未标明金额的,应按照凭证所载数量及国家牌价计算金额。没有国家牌价的,按市场价格计算金额,然后按规定税率计算应纳税额。

《印花税细则》第十八条

有些合同在签订时无法确定计税金额,如技术转让合同中的转让收入,是按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收取或是按实现利润分成的;财产租赁合同,只是规定了月(天)租金标准而却无租赁期限的。对这类合同,可在签订时先按定额5元贴花,以后结算时再按实际金额计税,补贴印花。

国税地字【1988】25号

应税凭证所载金额为外国货币的,应按照凭证书立当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外汇牌价折合成人民币,然后计算应纳税额。

《印花税细则》第十九条

同一凭证,因载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经济事项而适用不同税目税率,如分别记载金额的,应分别计算应纳税额,相加后按合计税额贴花,如未分别记载金额的,按税率高的计税贴花。

《印花税细则》第十七条

合同签订时即应贴花,履行完税手续。因此,不论合同是否兑现或能否按期兑现,都一律按照规定贴花。

国税地字[1988]第025号

  (二)常见涉税问题
  1.应税合同未按规定贴花。
  2.记载资金的账簿按规定计算贴花后,“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合计金额增加的,增加部分未计算补贴印花。
  3.以定额税率贴花的应税合同,隐匿件数少贴花。
  (三)主要检查方法
  1.对应税合同计税依据检查时,首先要逐项审阅应税合同,确定计税金额和应纳税额。如对各类技术合同只就合同所载的报酬金额贴花,研究开发经费不作为计税依据。其次,把确定的应纳税额与粘贴的应税合同上的印花税票或缴纳印花税的缴款书核对,补贴少贴的印花。
  2.对记载资金的营业账簿计税依据检查时,审查“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账户,资金总额增加的,审核企业是否按规定补贴了印花。
  3.对适用定额税率的应税凭证计税依据检查时,核实应税凭证的件数及每件应税凭证的计税贴花情况,应注意纳税人是否有疏忽遗漏或故意隐匿应税凭证的问题。
  四、印花税纳税情况的检查
  检查各应税凭证是否贴花。《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七条规定:印花税应纳税凭证应当于书立或领受时贴花。检查应税凭证是否按规定履行了完税手续,应税凭证是否按规定保管,有无将已粘贴的印花税票揭下重用的现象。
  例9 应税合同应全额缴纳印花税
  2008年4月,某地税稽查局检查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2007年度纳税情况,发现该公司2007年1月与某建筑工程公司签订甲工程施工合同,金额为6500万元,合同签订后,印花税已缴纳。该工程于2007年11月竣工,因工程建筑图纸重大修改,原商业用房由五层改为三层,实际工程决算金额为4800万元,该公司2007年12月签订乙工程建筑施工合同后,以甲工程多缴印花税为由,按照冲减合同金额1700万元后的金额计算缴纳印花税;检查中还发现甲、乙两工程的建筑设计合同金额200万元,电力安装工程合同金额400万元,消防安装合同300万元,建设技术咨询合同20万元,均未计税贴印花税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二、三条规定:建筑工程承包合同为合同价款总额,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包括建筑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和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分别适用0.5‰、0.3‰的印花税税率。所以补征建筑施工合同印花税5100元(17000000×0.3‰),补征建筑设计合同印花税1000元(2000000×0.5‰),补征电力安装工程合同印花税1200元(4000000×0.3‰),补征消防安装工程合同印花税900元(3000000×0.3‰),补征建设技术咨询合同印花税60元(200000×0.3‰),共计补征印花税8260元。
     
  扫一扫微信,学习实务技巧
   
  高顿网校特别提醒:已经报名2014年财会考试的考生可按照复习计划有效进行!另外,高顿网校2014年财会考试高清课程已经开通,通过针对性地讲解、训练、答疑、模考,对学习过程进行全程跟踪、分析、指导,可以帮助考生全面提升备考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