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顿网校友情提示,*7广元实务税务技巧相关内容企业所得税80个问题及其解答(五)总结如下:
  有的、使用时间超过12个月的非货币性资产,包括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
  一般应认可企业会计账簿对固定资产和低值易耗品的分类,如果企业分类明显不合理的,税务机关有权调整。
  六十五、企业支付的电力增容费、管网建设费、集中供热初装费摊销期限如何界定?
  个人意见: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70条规定,其他长期待摊费用自发生之日起,按照不短于3年摊销。因此对一次性支付的费用,如果有合同规定服务年限的,应该服务合同年限内摊销,如果合同没有规定服务年限的,作为其他长期待摊费用不短于3年摊销。
  六十七、关于无偿划拨非货币性资产的所得税问题?
  个人意见:在税收上没有无偿划拨的概念,无偿划拨的资产,划出方应当视同销售,对划拨资产公允价值同计税基础的差额,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划拨资产不属于公益救济性捐赠,不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无偿接受划拨资产方按照公允价值接受捐赠处理,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河北省地税认为可以按照资产的计税基础作为视同销售处理,个人认为这种处理不符合税法基本原则,相当于自定义递延纳税待遇)
  六十八、法院判决书是否可以作为合法的扣税凭证?
  个人意见:法院判决书法律效力较强,属于合法的扣税凭证,能够证明业务的真实性,企业牵涉经济纠纷或民事案件,未取得相关合规票据、凭证的,可以按照判决或其他司法文书内容,作为成本费用在税前扣除。
  六十九、财税【2009】59号文件规定的股权支付,4号公告将控股企业解释为直接持有股份的企业,这里的控股企业控股股份是否有比例限制?
  个人意见:这里的控股企业应当是相对控股的概念,即:被投资企业持有股份*5的企业。
  如果不对控股公司的股份比例进行限制,资产收购方可以购进股票作为股权支付的对价,实际上属于现金支付,违背了59号文件的立法本意。
  七十、财税【2009】59号文件规定的75%比例,是按照公允价值的比例计算,还是按照资产的计税基础比例,抑或是按照资产的账面价值计算?
  个人意见:应该按照公允价值的比例计算。
  七十一、打包收购资产时,资产包中的负债是否属于非股权支付额?
  个人意见:资产收购是收购净资产的概念,如果资产包构成业务,则资产包中的负债不属于非股权支付额。例如,A公司收购M公司100%资产,资产公允价值为1亿元,负债为6000万元,净资产公允价值为4000万元,A公司定向增发价值4000万元的股票进行收购,应该理解为股权支付比例为100%,而不能理解为股权支付额4000万元,非股权支付额6000万元,股权支付比例为40%。
  此前何道成处长到我省授课时,明确打包收购是收购净资产的概念,即上述案例中股权支付比例为100%,但是财政部税政司郭垂平处长在上海授课时表示这里的资产收购不是净资产收购概念,上例中股权支付比例应为40%。个人还是赞同何处长的意见。
  七十二、企业在重组年度未在税务机关备案的,自行采取特殊性税务处理,如果以后年度稽查局查到该问题,是否允许企业补充备案,从而享受特殊性税务处理?
  个人意见:国家税务总局4号公告规定,在4号公告出台前没有备案的可以补充备案,但是4号公告出台后,没有按照要求备案的,根据财税【2009】59号文件第11条规定,一律不得按照特殊性税务处理。
  资产重组分为一般性税务处理和特殊性税务处理,企业没有在重组年度备案即选择了一般性税务处理,不允许以后年度补充备案。
  七十三、在股权收购和资产收购中,收购方如果以控股公司的股权作为支付对价,其收购的股权或者资产计税基础如何确定?
  个人观点:应该按照支付股权的计税基础确定,而不是按照收购资产或股权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否则就会出现在特殊性税务处理中,股权支付部分居然会出现损益问题。
  七十四、享受过渡期优惠政策的合并,如果采取特殊性税务处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0年4号公告第28条,税收优惠按照合并企业和被合并企业的资产比例分别计算,这里的资产比例是按照公允价值还是按照计税基础计算?
  个人观点:应当按照公允价值的比例计算。如果是同一控制下的合并,不需要支付对价的,由于企业资产可能不进行评估,因此可以按照账面计税基础确定资产比例。
  虽然评估价值有被操纵的可能性,但是理论上公允价值更能代表资产的盈利能力,以公允价值比例来享受税收优惠在理论上更为合理。
  七十五、企业分立中,取得股权支付一方如果在12个月转让股权,是否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
  个人观点:企业分立分为让产分股与让产赎股,前者为企业分家股东不分家,后者是企业分家股东也分家。59号文件明确规定,原股东要按照原持股比例取得新股,才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的条件,即让产赎股不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条件。如果取得股权支付一方在12个月转让股权,实际上是让产赎股的变形,不符合59号文件第5条第6款规定的:原主要股东在重组后连续12个月内,不能转让取得的股份,因此取得股权支付一方如为持股比例超过20%的原主要股东,在12个月内转让股份的,不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条件。
  七十六、房地产企业预售年度是否允许扣除未完工收入缴纳的营业税及附加?
  个人意见:根据国税发【2009】31号文件第12条规定,允许扣除未完工收入缴纳的营业税金及附加。
  七十七、暂时性差异在纳税调整中,是否考虑税率变动带来的影响?例如:房地产企业2007年为预售年度,其预计毛利按照33%的税率缴税,而2008年以后纳税调减时,按照25%抵减税额,是否考虑调整税率变动因素?
  个人意见:暂时性差异在税率变动时,不需要考虑税率变动因素带来的影响。
  七十八、房地产企业是否允许在完工年度对整个项目进行汇算,多退少补?
  个人意见:对整个项目进行汇算,税款多退少补,是过去外商投资企业税款计算方式,国税发【2009】31号文件对未完工收入按照预计计税毛利率征税,是实际征收的概念,不存在对整个项目清算,多退少补。即使完工年度亏损,也只能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亏损,而不能退税。
  七十九、园林绿化工程是否允许作为公共配套设施预提成本?
  个人意见:根据国税发【2009】31号文件第26条规定,园林绿化工程属于基础设施建造费,不属于公共配套设施,因此不允许预提成本。
  八十、房地产企业完工年度未取得全额发票的,允许按照合同额的10%预提,这里的合同额按照分合同计算,还是总合同计算。例如:某公司有两个出包合同,一个合同为600万元,另外一个合同未400万元,其中600万元的合同已经取得全额发票,400万元的合同未取得发票,是按照总合同金额1000万元预提100万元,即:税前扣除700万元,还是按照未支付的分合同400万元预提40万元,当年税前扣除640万元呢?
  个人意见:这里的合同应该为总合同,即:按照700万元在所得税前扣除。这一点何道成处长在2010年4月长沙全国省局所得税处培训会上做了明确说明。
     
  扫一扫微信,学习实务技巧
   
  高顿网校特别提醒:已经报名2014年财会考试的考生可按照复习计划有效进行!另外,高顿网校2014年财会考试高清课程已经开通,通过针对性地讲解、训练、答疑、模考,对学习过程进行全程跟踪、分析、指导,可以帮助考生全面提升备考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