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顿网校友情提示,*7运城实务税务技巧相关内容其他收入的财税处理(五)总结如下:
  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
  ②受让企业取得转让企业资产的计税基础,以被转让资产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
  (4).企业合并:企业股东在该企业合并发生时取得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以及同一控制下且不需要支付对价的企业合并,可以选择按以下规定处理:
  ①合并企业接受被合并企业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以被合并企业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
  ②被合并企业合并前的相关所得税事项由合并企业承继。
  ③可由合并企业弥补的被合并企业亏损的限额=被合并企业净资产公允价值×截至合并业务发生当年年末国家发行的最长期限的国债利率。
  ④被合并企业股东取得合并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以其原持有的被合并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确定。
  (5).企业分立:被分立企业所有股东按原持股比例取得分立企业的股权,分立企业和被分立企业均不改变原来的实质经营活动,且被分立企业股东在该企业分立发生时取得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可以选择按以下规定处理:
  ①分立企业接受被分立企业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以被分立企业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
  ②被分立企业已分立出去资产相应的所得税事项由分立企业承继。
  ③被分立企业未超过法定弥补期限的亏损额可按分立资产占全部资产的比例进行分配,由分立企业继续弥补。
  3、其他相关规定
  (1)、企业发生涉及中国境内与境外之间(包括港澳台地区)的股权和资产收购交易,除应符合本通知第五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才可选择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
  ①非居民企业向其100%直接控股的另一非居民企业转让其拥有的居民企业股权,没有因此造成以后该项股权转让所得预提税负担变化,且转让方非居民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承诺在3年(含3年)内不转让其拥有受让方非居民企业的股权;
  ②非居民企业向与其具有100%直接控股关系的居民企业转让其拥有的另一居民企业股权;
  ③居民企业以其拥有的资产或股权向其100%直接控股的非居民企业进行投资;
  ④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核准的其他情形。
  (2)、合并分立后的税收优惠延续问题
  在企业吸收合并中,合并后的存续企业性质及适用税收优惠的条件未发生改变的,可以继续享受合并前该企业剩余期限的税收优惠,其优惠金额按存续企业合并前一年的应纳税所得额(亏损计为零)计算。
  在企业存续分立中,分立后的存续企业性质及适用税收优惠的条件未发生改变的,可以继续享受分立前该企业剩余期限的税收优惠,其优惠金额按该企业分立前一年的应纳税所得额(亏损计为零)乘以分立后存续企业资产占分立前该企业全部资产的比例计算。
  七、违约金收入流转税、会计和所得税处理
  1.增值税
  在企业购销货物、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过程中发生的违约金支付行为,涉及增值税分以下几种情况处理:
  1)供货方(或增值税应税劳务提供方)自采购方(或增值税应税劳务买受方)取得的与购销货物、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相关的违约金的增值税税务处理。
  流转税处理:开具增值税发票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会计处理:会计上确认主营业务收入
  依据: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价外费用是指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延期付款利息)、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及其它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因此,违约金是一种价外费用,供货方(或增值税应税劳务提供方)应开具增值税发票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2)采购方(或增值税应税劳务买受方)自供货方(或增值税应税劳务提供方)取得的与购销货物、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相关的违约金的增值税税务处理。
  流转税处理:属于平销返利行为,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不属于平销返利行为,就采购方取得的违约金不涉及流转税
  会计处理:属于平销返利行为,确认其他业务收入;不属于平销返利行为,确认营业外收入
  依据: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业企业向货物供应方收取的部分费用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36号)文件规定,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挂钩(如以一定比例、金额、数量计算)的各种返还收入,均应按照平销返利行为的有关规定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不征收营业税,应冲减进项税金的计算公式调整为:当期应冲减进项税金=当期取得的返还资金÷(1 所购货物适用增值税税率)×所购货物适用增值税税率。文件最后还规定,其它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供货方收取的各种收入的纳税处理,比照本通知的规定执行。
  因此,采购方自供货方取得的与购销货物相关的违约金收入,若其金额计算依据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挂钩(如以一定比例、金额、数量计算)的,应按照上述文件的要求,属于平销返利行为,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若其金额计算依据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无关的,就采购方取得的违约金,不涉及增值税税务处理问题。
  3)与货物购销合同(或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合同)有关,但相关购销未实现(或劳务未提供)
  流转税处理:不涉及,不需要开具发票
  会计处理:支付方,确认营业外支出;接收方,确认营业外收入,可以凭法院判决、赔偿合同等有效依据据以税前列支
  依据:
  此种情况下,由于就该经济业务而言,尚未构成增值税应税行为,故不涉及增值税税务处理问题。
  2.营业税
  违约金涉及营业税问题比较简单,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文件的规定,单位和个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时,因受让方违约而从受让方取得的赔偿金收入,应并入营业额中征收营业税。确认主营业务收入或者其他业务收入等,就是跟着“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同时确认收入
  如果违约是不能提供服务,违约金收入,则不涉及营业税问题,按照支付方,确认营业外支出;接收方,确认营业外收入,可以凭法院判决、赔偿合同等有效依据据以税前列支
  3.企业所得税
  1)取得违约金的企业所得税税务处理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企业取得的违约金收入应该纳入应税所得中,计缴企业所得税。
  2)支付违约金的企业所得税税务处理
  ——正常的合同违约金可以扣除,与“违法经营的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各项税收的滞纳金、罚金和罚款”区别就是,一般政府部门收的,就不能扣除
  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纳税人按照经济合同规定支付的违约金(包括银行罚息)、罚款和诉讼费可以扣除。但是,违法经营的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各项税收的滞纳金、罚金和罚款,不得扣除。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它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 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其它支出,是指除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外,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合理的支出。
  因此,经济合同规定支付的违约金,属于《企业所得税法》、《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所规定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合理的其它支出,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八、问题答疑
  1、以前年度取得的返还土地出让金收入是否需要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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