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顿网校友情提示,*7宜昌实务税务技巧相关内容其他收入的财税处理(一)总结如下:
  一、其他收入综述
  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其他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除企业所得税法所规定的上述八项收入以外的其他收入,包括企业资产溢余收入、逾期未退包装物押金收入、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债务重组收入、补贴收入、违约金收入、汇兑收益等。这实际上是一个兜底性的规定。
  1.企业资产溢余收入,是指企业资产在盘点过程中发现的,多于账面数额的资产。除了物资和现金等流动资产外,还可能包括无形资产等其他资产。
  2.逾期未退包装物押金收入,是指企业在经营活动中收取的出租或者出借的包装物押金,因借用或租用包装物一方未及时归还包装物或包装物损坏,企业逾期未返还给借用方或者租用方的,企业应当将押金确认为收入。对于逾期的标准,新税法尚未作明确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取得的逾期包装物押金收入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228号)规定:“所谓‘逾期未返还’,是指在买卖双方合同或书面约定的收回包装物、返还押金的期限内,不返还的押金。考虑到包装物属于流动性较强的存货资产,为了加强应税收入的管理,企业收取的包装物押金,从收取之日起计算,已超过一年(指12个月)仍未返还的,原则上要确认为期满之日所属年度的收入。包装物周转期间较长的,如有关购销合同明确规定了包装物押金的返还期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包装物押金确认为收入的期限可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三年。企业向有长期固定购销关系的客户收取的可循环使用包装物的押金,其收取的合理的押金在循环使用期间不作为收入。”在新规定出台之前,纳税人可按照国税发〔1998〕228号文件确定包装物押金是否逾期。
  3.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只是规定企业必须将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确认为所得税应税收入,但是在什么情况下确认以及如何确认却未予以明确的规定。国税发〔1999〕195号文即《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接受捐赠税务处理的通知》曾经明确地规定:外商投资企业的应付未付款,凡债权人逾期两年未要求偿还的,应当计入企业当年的收益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财产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3号)第五条也曾经规定:因债权人原因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账款,包括超过三年以上未支付的应付账款……应当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但是不管是国税发〔1999〕195号文还是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3号,都是针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制定施行的,新企业所得税法施行以后是否有效是一个值得怀疑的问题。因而,对于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确认为所得税应税收入问题仍然有待相关政策的出台与完善,特别是需要在政策上明确什么情况下属于“确实无法支付”。
  4.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企业的坏账损失在税前扣除后,可减少应纳税所得额,或者增加可在税前弥补的亏损,因此,当这部分坏账损失以后又收回时,应当确认为收入。需要注意的是,如果会计已作坏账损失处理,但未获准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此后应收款项又收回的,会计上冲减当期管理费用,而税法不需要确认收入,即应当调减应纳税所得额。
  5.债务重组收入。债务重组是指在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的情况下,债权人按照其与债务人达成的协议,或者法院的裁定作出让步的事项。债务重组的方式主要包括以资产清偿债务、将债务转为资本、修改其他债务条件,以及以上三种方式的组合重组等。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的规定,在一般情况下,债务重组中债权人对债务人的让步,债务人应当按照公允价值计量原则确认为收入,但是对于符合特殊税务处理规定的债务重组则可能不需要确认收入。
  6.补贴收入。企业取得国家财政性补贴和其他补贴收入,除国务院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不计入应纳税所得外,都应当并入应纳税所得额,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当然,如果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87号)等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不征税条件的,则可以不作为企业所得税收入。
  7.违约金收入。违约金是合同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合同,或者履行合同不符合约定时,对另一方当事人支付的,用于赔偿损失的金额。收到违约金一方应当确认为收入。
  8.汇兑收益。企业在对人民币和外汇进行相互兑换时,可能因汇率变化而产生收益。对于汇兑收益,会计应计入“汇兑损益”等科目,税法应确认为收入。
  9.其他。这是一个兜底性的条款,其具体内容,有待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等在相关的规范性文件中进行补充、明确。
  二、资产溢余收入
  企业资产溢余收入:简单定义就是盘盈了的资产,“捡到的”,其实实务也有以前没有入账的,或者“账外”的,入账就要缴所得税
  实务案例一:
  我企业于2012年9月8日对全部固定资产进行盘查,盘盈一台7成新的机器设备,该设备同类产品市场价格为10万元。请问,盘盈的固定资产如何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答: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明确,其他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除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9项至第八项规定的收入外的其他收入,包括企业资产溢余收入、逾期未退包装物押金收入、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债务重组收入、补贴收入、违约金收入、汇兑收益等,即固定资产盘盈税法上作为资产溢余收入,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第五十八条规定,盘盈的固定资产,以同类固定资产的重置完全价值为计税基础,即按同类或类似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减去按该项资产新旧程度估计的价值损耗后的余额,作为入账价值。因此,上述企业应缴企业所得税=100000 ×70%×25%=17500(元)。
  会计处理:
  企业在财产清查中盘盈的固定资产,作为前期差错处理。盘盈的固定资产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核算。
  实务案例二:
  我厂在上月对库存材料进行盘点,出现盘盈,并作账务处理如下:
  借:原材料
  贷:待处理财产损溢
  请问,对存货盘点出现盘盈可否这样账务处理,盘盈是否可直接转入营业外收入,转入需要办理什么手续,对这笔收入需缴纳税款吗?
  答:企业进行存货清查盘点,应当编制“存货盘存报告单”,并将其作为存货清查的原始凭证,经过存货盘存记录的实存数与存货的账面记录核对,若账面存货小于实际存货,为存货的盘盈;反之,为存货的盘亏。对于盘盈、盘亏的存货要记入“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查明原因进行处理。
  具体会计处理为:(以盘盈为例)
  借:原材料
  贷: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
  盘盈的存货,按规定手续报经批准后,可冲减管理费用,即
  借: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
  贷:管理费用
  存货盘盈不构成现行税法规定的应征增值税、营业税行为,因此不需计征税款。
  但对盘亏的货物,包括原材料,如属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的非正常损失,则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已抵扣的,应按规定从当期发生的进项税额中扣减。
  盘盈会计处理规定:
  (1)现金
  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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