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顿网校友情提示,*7德州实务税务技巧相关内容汇算清缴重点政策指标风险提示一-工资薪金支出总结如下:
  工资薪金支出
  一、政策规定
  (一)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其中“有关的支出”,是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
  (二)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所称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span>新企业所得税法精神宣传提纲>的通知》(国税函[2008]159号)对工资薪金的合理性、工资薪金总额等问题进行了具体明确。
  (四)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未出台股权激励相关税收政策前,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不得作为工资薪金在税前扣除。
  (五)原执行工效挂钩办法的企业,在2008年1月1日以前已按规定提取,但因未实际发放而未在税前扣除的工资储备基金余额,2008年及以后年度实际发放时,可在实际发放年度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
  (六)依据《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2009]242号)的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一致的,应当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计算纳税。因此,已经实行货币化改革的、按月按标准发放或支付的住房补贴、交通补贴不得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在税前扣除。
  二、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三十四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9条、第二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第六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span>新企业所得税法精神宣传提纲>的通知》(国税函[2008]159号)第十三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个人工资薪金所得与企业的工资费用支出比对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59号)
  三、风险提示
  (一)按照税收政策规定不能在税前扣除的工资薪金总额,如已计提尚未发放的工资薪金,应进行纳税调增。
  (二)企业不符合政策规定的工资薪金支出的,如企业支付给劳务派遣人员的劳务费、已实行货币化改革的企业为职工发放的交通、住房、通讯待遇、离退休人员工资等,应从工资薪金总额中调减。
  (三)《资产负债表》中“应付职工薪酬”栏次期末贷方余额大于期初贷方余额数额,应予以纳税调整。
  (四)根据税法规定,由企业确认的、通过预计负债而计入费用的辞退福利不能作为工资薪金税前扣除。
  (五)工资薪金总额是计算职工福利费税前扣除限额的基数,即:不应超过工资薪金总额的14%;工资薪金总额是计算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限额的基数,即:不应超过工资薪金总额的2.5%;工资薪金总额是计算工会经费税前扣除限额的基数,即:不应超过工资薪金总额的2%。
  (六)离退休人员的退休工资等相关支出不得在税前扣除。
  (七)税前扣除的工资薪金支出应足额扣缴了个人所得税。
  (八)依据附表五《税收优惠明细表》第45行“企业从业人数(全年平均人数)”,对照国税函[2009]3号的相关规定,测算、分析企业税前扣除的工资薪金支出标准是否属于畸高。
  (九)对照《收入明细表》或《金融企业收入明细表》或《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收入明细表》的各收入行次,测算、分析企业收入规模与工资水平是否匹配。
  (十)对照《成本费用明细表》或《金融企业成本费用明细表》或《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支出明细表》中销售营业成本和期间费用相关行次,测算、分析企业工资薪金支出所占成本费用比重是否正常、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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