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顿网校友情提示,*7梧州实务税务技巧相关内容汇算清缴重点政策指标风险提示七-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总结如下:
  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
  一、政策规定
  (一)一般规定
  1.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2.企业在2008年以前按照原政策规定已发生但尚未扣除的广告费,2008年实行新税法后,其尚未扣除的余额,加上当年度新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后,按照新税法规定的比例计算扣除。
  3.企业在计算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业务招待费等费用扣除限额时,其销售(营业)收入额应包括《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视同销售(营业)收入额。
  4.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可按实际发生额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
  (二)特殊规定
  1.房地产开发企业通过正式签订《房地产销售合同》或《房地产预售合同》所取得的收入,可作为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业务招待费的计算基数。
  2.自2011年1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期间:
  (1)对化妆品制造与销售、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下同)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2)对签订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分摊协议(以下简称分摊协议)的关联企业,其中一方发生的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税前扣除限额比例内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可以在本企业扣除,也可以将其中的部分或全部按照分摊协议归集至另一方扣除。另一方在计算本企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限额时,可将按照上述办法归集至本企业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不计算在内。
  (3)烟草企业的烟草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一律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二、政策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 第四十四条
  (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9〕98号)第七条
  (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执行中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02号)*9条
  (四)《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京国税发〔2009〕92号)第二条
  (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
  (六)《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2〕48号)
  三、风险提示
  (一)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
  1.广告费业务宣传费支出的合理性、合法性、相关性
  费用支出是否与本企业生产经营直接有关,是否起到宣传本企业、推销本企业商品或产品的目的。认真核对此项业务的发票流、资金流的真实性,合法性、合理性、相关性。
  2.严格区分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与赞助支出
  在实际工作中赞助支出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容易混淆。《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赞助支出是指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各种非广告性质支出,赞助支出不允许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与赞助支出税法规定扣除政策不同,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各种非广告性质支出不得税前扣除。因此,应严格区分费用支出是否属于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广告费业务宣传费。赞助支出不得在税前扣除,应通过附表三第33行“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调增。
  (二)本年度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扣除
  1.计算扣除限额的基数是否准确
  计算扣除限额的基数是相关附表中营业收入,视同销售收入,不包括营业外收入。尤其注意视同销售收入,包括:非货币***易视同销售收入,货物、财产、劳务视同销售收入,其他。
  房地产开发企业通过正式签订《房地产销售合同》或《房地产预售合同》所取得的收入,作为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业务招待费的计算基数。在年度纳税申报时,应按《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京国税发〔2009〕92号)所附《房地产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填报口径》(附件四)填报。
  2.扣除率是否符合政策规定
  审核企业扣除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适用的扣除率是否符合规定。一般企业15%、2008年1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期间,化妆品制造与销售、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企业30%、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与筹办活动有关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无扣除率限制。
  3.扣除限额是否正确
  本年度计算的扣除限额及上年度结转扣除额是否正确,对超出限额的数额,核实是否填入《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跨年度纳税调整表》(附表八)中第7行“本年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纳税调整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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