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顿网校友情提示,*7襄樊实务税务技巧相关内容常见涉税争议热点问题与风险规避(一)总结如下:
  1、新准则“谨慎原则”运用的争议
  ★规避方法1——严格按照税法规定及时申报纳税,并注意会计与税法的差异和相关的纳税调整。
  ★规避方法2——巧妙利用“分期收款方式”应对,将所谓“隐瞒”收入的“偷税”演变成合理合法的“延期纳税”。
  ★温馨提示——“分期收款方式”的税务策划应用技巧和案例:
  1、延缓收入(利润);2、税务稽查应对。
  2、“应计未计费用、应提未提折旧”等纳税争议问题
  ★基本案情——在实际工作当中,有些税务干部对于企业某个年度12月31日前没有入账的成本费用,都确认为应计未计扣除项目不允许税前扣除。如果企业该年度扣除了,在以后稽查当中被发现,就认定为未按规定申报或虚列成本费用,处理的方法是补税、加收滞纳金、并处以罚款。
  ★法规依据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6]79号)文件:“企业纳税年度内应计未计扣除项目,包括各类应计未计费用、应提未提折旧等,不得移转以后年度补扣。”规定的‘企业纳税年度内应计未计扣除项目,包括各类应计未计费用、应提未提折旧等,不得移转以后年度补扣’,是指年度终了,纳税人在规定的申报期申报后,发现的应计未计、应提未提的税前扣除项目。”
  ★规避方法——企业每年度在汇算清缴和年度申报的终结前,一定要认真仔细地核查上年度各类应计未计费用、应提未提折旧等情况,一旦发现“遗漏”问题,及时采取“补救”措施。
  ★温馨提示——补帐的具体操作方法:年度申报直接调整,财务报表作补充说明,相关凭证和记录以“以前年度损益科目”入次年帐,并注意不得在次年重复扣除相关的成本费用。
  3、“应付帐款”长期挂帐的纳税争议问题
  ★基本案情——一般来说,税务稽查对公司的“应付帐款”是必须要重点检查的项目(特别是长期有余额且金额较大的)。检查方法是抽取其中大金额的款项,弄清来龙去脉,看是否存在将应计入销售收入或营业外收入的款项,挂在应付帐款;有无将已收回的应收款不进行冲帐,用收回款搞非法的帐外经营或个人占用;有无调增或调减应收账款数额,多提或少提坏账准备金的问题。另外,对异常的往来单位、金额、以及账龄比较长的情况更要逐笔查清和核对。
  ★规避方法——即陈述和申辩。“确实无法偿付”的事实认定从法律角度来分析,需要具备一定的事实证据证明,而相关的事实就具体的调查来说,其难度是可想而知的。目前税务稽查认定的“事实”多是“长期挂帐”、“债权人失踪或死亡”和“企业倒闭或破产”,但这样的认定多数是经不起法律推敲的,如“长期”究竟是多数年?债权人失踪或死亡后,还有没有法定继承人?企业如果倒闭或破产,但其原股东的追偿权在法律上也并未明确否定。而且,税务稽查是行政执法,负有举证义务,如此的“调查”确实挺有难度的。
  ★温馨提示——如果是“长期挂帐”,*4是要求相关的债权人每年底发来一个“还款计划”。
  4、关联交易所得税反避税调整问题
  ★规避方法——自行转让定价应符合市场独立交易原则的二个基本条件;或者与税务机关“预约定价”。
  ★温馨提示——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或者企业实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安排的,税务机关有权在该业务发生的纳税年度起10年内,进行纳税调整。
  5、BVI-英属维尔京群岛,号称“避税天堂” –-免税特区:开曼、百慕大、巴哈马等地设立“离岸公司”。
  6、财政补贴收入的纳税争议问题
  第七条收入总额中的下列收入为不征税收入:(一)财政拨款;(二)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注:其他不征税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
  财税字〔1995〕81号:企业取得国家财政性补贴和其他补贴收入,除国务院、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不计入损益者外,应一律并入实际收到该补贴收入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争议处理——申请上级税务机关函复。
  7、减免税(含即征即退)纳税争议问题
  ★法规依据——财税字【1994】第074号:对企业减免或返还的流转税(含即征即退、先征后退),除国务院、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有指定用途的项目以外,都应并入企业利润,照章征收企业所得税。对直接减免和即征即退的,应并入企业当年利润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先征税后返还和先征后退的,应并入企业实际收到退税或返还税款年度的企业利润征收企业所得税。
  ★争议处理——是否有指定用途;申请上级复函。
  8、固定资产新标准的纳税争议问题
  ★涉税争议——新购的小型工具应该如何核算?
  ★法规依据—— TL第五十七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一条所称固定资产,是指企业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出租或者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使用时间超过12个月的非货币性资产,包括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
  ★争议处理——1、各省局可能制定相应价值标准;2、合理掌握:实际工作中应注意生产经营主要的工具和辅助性的工具的核算差异。
  9、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纳税争议问题
  ★法规依据——研究开发费用的“五变三不变”:
  *9变:享受主体进一步放宽;第二变:不再限定增长比例;第三变:扣除金额可5年递延;第四变:研究开发用仪器设备费用税前扣除政策有变化;第五变:委托技术开发费用也可享受加计扣除。
  一不变:享受加计扣除的技术开发费内容不变;
  二不变:申请享受程序不变;
  三不变:工业类集团企业向下属企业提取技术开发费审批政策不变。
  ★争议处理——关键是研发项目技术上的关联性的合理解释。
  10、房地产预缴所得税的纳税争议问题
  ★法规依据——
  国税发[2006]31号:其预售收入先按预计计税毛利率分季(或月)计算出当期毛利额,扣除相关的期间费用、营业税金及附加后再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国税函〔2008]299号:按照规定的预计利润率分季(或月)计算出预计利润额,计入利润总额预缴(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11、房地产合作建房的纳税争议问题
  ★解决方案——以国税发[2006]31号文件为依据,并结合*7文件规定,请按以下方法操作:
  A、以资金投资开发项目的情况:
  (1)合资开发——分配开发产品的:其应分配给投资方的计税成本与其投资额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2)合资开发——分配项目利润的: 开发项目的营业利润额应在统一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后,再行分配;投资方视同取得股息、红利,新法规定享受免税。
  ★温馨提示——投资方投资额的相关利息不得在开发项目公司的成本中摊销或在税前扣除。
  B、以土地使用权投资开发项目的情况:
  (1)以地换房——
  (1.投资方,将其分解为转让土地使用权和购入开发产品两项业务进行所得税处理,并按取得的开发产品的市场公允价值计算确认土地使用权转让所得或损失;
  (2.项目公司,将其分解为按市场公允价值销售该项目应分出的开发产品和购入该项土地使用权两项业务进行所得税处理,并将该项土地使用权的价值计入该项目的成本。
  (2)股权投资——
  (1.投资方,应将其分解为销售有关非货币性资产和投资两项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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