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顿网校友情提示,*7乌海实务税务技巧相关内容应纳税特殊收入的处理(一)总结如下:
  P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九)项所称其他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除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项至第(八)项规定的收入外的其他收入,包括:
  ü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收益(财税〔2009〕59号)
  ü租金收入(国税函[2010]79号)
  ü债务重组收入(财税〔2009〕59号)
  ü逾期未退包装物押金收入
  ü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
  ü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
  ü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13号)
  ü补贴收入
  ü违约金收入
  ü汇兑收益
  ü企业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40号、2013年11号公告)
  ü清洁基金项目收入免税(财税[2009]30号)
  ü非营利组织免税收入(财税[2009]122号及财税[2009]123号)
  ü其他特殊收入确认等
  F租金收入的确认:
  ü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或者其他有形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租金收入,应按交易合同或协议规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其中,如果交易合同或协议中规定租赁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根据《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收入与费用配比原则,出租人可对上述已确认的收入,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
  ü出租方如为在我国境内设有机构场所、且采取据实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的非居民企业,也按本条规定执行。 (国税函[2010]79号)
  F债务重组收入的确认:
  ü企业发生债务重组,应在债务重组合同或协议生效时确认收入的实现。          (国税函[2010]79号)
  ü管理办法明确的有关概念
  ?1.当事各方(第三条):不同的交易方式,是同股东打交道,还是对方企业打交道,情形不同,当事各方不同。
  ?2.重组主导方(第十七条):一般是取得所得的单位,或存续企业。
  ?3.实质性经营资产(第五条):企业用于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与产生经营收入直接相关的资产,包括经营所用各类资产、企业拥有的商业信息和技术、经营活动产生的应收款项、投资资产等。
  ?4.控股企业(第六条):本企业直接持有股份的企业。
  ?5.股权支付额(第六条)
  ?6.评估机构(第九条)
  ?7.重组日(第七条)
  ?8.重组业务完成年度(第八条)
  ?9.备查、备案、申请确认(十六条)
  ?10.原主要股东(第二十条)
  ?11.同一控制下的合并(第二十一条)
  ü逾期未退包装物押金收入
  ü原国税发﹝1998﹞228号文件规定:
  ?1、企业收取的包装物押金,凡逾期未返还买方的,应确认为收入,依法计征企业所得税。所谓?°逾期未返还?±,是指在买卖双方合同或书面约定的收回包装物、返还押金的期限内,不返还的押金。考虑到包装物属于流动性较强的存货资产,为了加强应税收入的管理,企业收取的包装物押金,从收取之日起计算,已超过一年(指12个月)仍未返还的,原则上要确认为期满之日所属年度的收入。
  ?2、包装物周转期间较长的,如有关购销合同明确规定了包装物押金的返还期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包装物押金确认为收入的期限可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三年。
  ?3、企业向有长期固定购销关系的客户收取的可循环使用包装物的押金,其收取的合理的押金在循环使用期间不作为收入。
  ü注:新税法后没有具体文件规定,是否会参照以上文件执行或根据企业在购销合同中书面约定的收回包装物返还押金的期限确定?
  ü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
  ü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1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行为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
  ?1、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是指承租方以融资为目的将资产出售给经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企业后,又将该项资产从该融资租赁企业租回的行为。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时,资产所有权以及与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报酬和风险并未完全转移。
  ?2、根据现行增值税和营业税有关规定,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的行为,不属于增值税和营业税征收范围,不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
  ?3、根据现行企业所得税法及有关收入确定规定,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人出售资产的行为,不确认为销售收入,对融资性租赁的资产,仍按承租人出售前原账面价值作为计税基础计提折旧。租赁期间,承租人支付的属于融资利息的部分,作为企业财务费用在税前扣除。
  ?4、本公告自2010年10月1日
  起施行。此前因与本公告规定不一致而已征的税款予以退税。
  ü不征税收入与免税收入
  ?不征税收入是指从性质和根源上不属于企业营利性活动带来的经济利益、不负有纳税义务并不作为应纳税所得额组成部分的收入。从严格意义上讲,不征税收入应当是不具有可税性的收入,具有可税性的收入不征税可以规定为免税收入。
  ?不征税收入从所得税原理上讲在收入总额中不属于税收优惠且应永久不列为征税范围的收入范畴,如果对这些性质的收入征税无异于对税款自身征税,构成双重征税。
  ?新税法中规定不征税收入,其主要目的是对部分非经营活动或非营利活动带来的经济利益流入从应税总收入中排除。目前,我国组织形式多样,除企业外,有的以半政府机构(比如事业单位)的形式存在,有的以公益慈善组织形式存在,还有其他复杂的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等。这些机构严格讲是不以营利活动为目的的,其收入的形式主要靠财政拨款以及为承担行政性职能所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等等,对上述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征税没有实际意义。
  ??°不征税收入?±与?°免税收入?±不同。前者本身不构成应税收入,具有非应税性;后者本身已构成应税收入,只是基于税收优惠政策而予以免除。
  P2011年9月7日
  ,《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
  ü1、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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