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顿网校友情提示,*7柳州会计实务考试辅导相关内容物流公司财务管理制度(十六)总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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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 四十 条  固定资产的出租、变卖需按公司授权经财会和设备管理部门负责人参加的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批准后,办理出租、转让手续。同时与对方签订经济合同,履约后由财会部收取租金和价款。对出租期满后的固定资产,由设备管理等有关部门负责收回公司固定资产。
  第四十一条  公司在年度终了前进行一次全面的盘点清查。对盘盈、盘亏、毁损、报废的固定资产及时查明原因,写出报告,经董事会批准后,于年度决算前处理完毕。
  第四十二条  固定资产提前报废应由使用单位提出申请,经设备管理部门组织鉴定后报财会部办理手续,需内部转移的报设备管理部门批准同意后办理转移登记手续。
  第四十三条  在建工程立项前必须从技术、资金、效益、投资回报等方面进行综合论证、评价、确保决策的科学性。
  第四十四条  工程立项的项目必须按工程进度和资金投资计划将有关的合同、预算、计划报财会部门,由财会部门统一调度资金。
  第四十五条  完工项目须经审计后方可结算工程尾款,项目管理部门应及时组织竣工验收,确保工程按质及时交付使用。
  第四十六条  经有关部门认定、项目确已完工,并交付使用后,财会部门方可根据项目管理部门编制的竣工报告及决算,及时将在建工程转入固定资产。
  第七章    无形资产及其他资产
  第四十七条  无形资产是指公司长期使用,但没有实物形态的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土地使用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商誉等。
  第四十八条  无形资产的购入和开发由公司统一安排,任何下属单位不得随意购入和开发。
  第四十九条  自行开发并按照法律程序认可的无形资产按照开发过程中的实际支出计价;投资者做为资本金或者合作条件投入的,按照评估确认或者合同协议约定的金额计价;购入的无形资产按照实际支付的价款计价。
  第 五十 条  无形资产的摊销期限,除法律、合同、规定有有效期限和受益期限的以外,一般按照10年的期限确定。
  第五十一条  无形资产的摊销采用分期等额摊销法,不计残值,从确认入账之月起,在有效使用期限内平均摊入管理费用。
  第五十二条  开办费指公司上市筹建期间人员的工资、办公费、培训费、差旅费、印刷费、注册登记费等。开办费从公司开始生产经营的当月起,按照5年期限平均摊销,计入管理费用。
  第五十三条  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改良支出,在租赁有效期或改良工程的有效使用期两者孰短的期限内分期摊销,计入制造费用或管理费用。
  第五十四条  摊销期限超过一年的固定资产大修理支出,应在大修理间隔期内平均摊销。
  第八章        成本和费用
  第五十五条  公司生产过程中实际消耗的直接材料、直接工资、其他直接支出和制造费用,计入产品制造成本。
  直接材料包括公司生产经营过程中实际消耗的原材料、辅助材料、备品配件,外购半成品、燃料、动力、包装物以及其他直接材料。
  直接工资包括公司直接从事产品生产人员的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
  其他直接支出包括直接从事产品生产人员的职工福利费等。
  制造费用包括各分厂为组织和管理生产所发生的生产管理人员工资、奖金、津贴、补贴、折旧费、租赁费、修理费、物料消耗费、低值易耗品摊销、水电费、运输费、保险费等。
  第五十六条  公司发生的管理费用、财务费用、营业费用作为期间费用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管理费用指公司董事会和行政管理部门在对公司经营管理中发生的费用,包括公司经费、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董事会费、咨询费、审计费、诉讼费、排污费、绿化费、税金、土地使用费、技术转让费、技术开发费、无形资产摊销、开办费摊销、业务招待费、坏账损失、存货盘亏、毁损和报废(减盘盈)、水电费、劳动保护费、交通费等。
  公司经费包括:行政管理人员工资、职工福利费、差旅费、办公费、折旧费、修理费、物料消耗、低值易耗品摊销以及其他公司经费。
  第五十七条  财务费用是指公司为筹集资金而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公司生产经营期间发生的利息支出(减利息收入)、汇兑净损失、调剂外汇等手续费,金融机构手续费以及筹资发生的其他财务费用等。
  第五十八条  营业费用是指公司在销售产品、自制半成品和提供劳务等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费用以及专设销售机构的各项费用,包括运输费、装卸费、包装费、保险费、广告费、展览费、租赁费、销售服务费、销售部门人员工资、职工福利费、差旅费、办公费、折旧费、修理费、低值易耗品摊销以及其他经费。
  第五十九条  公司下列支出,不得列入成本、费用:
  1、为购置和建造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支出;
  2、对外投资的支出;
  3、被没收的财物、支付的滞纳金、罚款、违约金、赔偿金,以及捐赠、赞助支出;
  4、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以外的各种付费;
  5、国家规定不得列入成本、费用的其他支出。
  第九章  营业收入、利润及其分配
  第 六十 条  营业收入是指销售产品、提供劳务等经营业务的收入,包括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
  主营业务收入包括销售产品、自制半成品等取得的收入。
  其他业务收入包括材料销售、固定资产出租、提供非工业性劳务等取得的收入。
  第六十一条  收入的确认原则。公司已将产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公司不再对该商品实施继续管理权和实际控制权,相关的收入已经收到或取得了收款的凭据,并且与销售该产品有关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时,确认收入的实现(不包括对某些收入已另行制定的会计准则)。
  第六十二条  公司确认销售收入后又发生销售退回时,不论是当年销售的,还是以前年度销售的,一般均应冲减当月的销售收入,同时冲减当月成本;如该项销售已经发生现金折扣或销售折让的,应在退回当月一并调整;公司发生销售退回按规定允许扣减当月销项税款。但如资产负债表日及之前销售出的产品,在资产负债表日至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间,发生销售退回,除应在退回当月作相关的账务处理外,还应作为资产负债表日后发生的调整事项,冲减报告年度的收入、成本和税金;如该项销售在资产负债表日及之前已发生现金折扣或销售折让的,还应同时冲减报告年度相关的折扣、折让。
  第六十三条  分公司应于年末将利润总额全额上交公司总部,由公司汇总,并按国家规定作相应调整后,依法缴纳所得税。
  第六十四条  利润分配。公司税后利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股东大会决议进行分配,顺序如下:
  1、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2、提取10%法定盈余公积金;
  3、提取5--10%法定公益金;
  4、支付优先股股利;
  5、提取任意公积金;
  6、支付普通股股利。
  当年无利润时,不得分配股利。为维护股东信誉,在用盈余公积弥补亏损后,经股东大会特别决议,可以用盈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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