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应收款范围
1. 按会计科目分列:应收帐款、其他应收款(除备用金外)、预付帐款(待发票转帐除外)。
2. 长期投资产生的应收股利。
3. 经同意转让股权的长期投资。
4. 在清理、催债中形成的实物资产。
二、应收款登记
1.在约定时间未收回的应收款和赊销期超过30天的应收款形成后,即由业务部门(业务员)填写“应收款专项管理登记表”, 一式三份,一份主管领导,一份财务部门,一份业务部门自己留存。由此纳入专项管理范围。
2. 对纳入专项管理的每笔应收款,业务经办人或该业务归口部门必须设立台帐,详细记载收发货(款)情况;财务部收到货款应及时书面告知业务员或业务部门;每月进行一次内部对帐,定期与客户对帐(填写债权债务确认单);其所有原始资料均由资料部门或财务部门保管,业务人员留存复印件。
三、应收款分类
对纳入专项管理的应收款,按其实际情况可分为:
1. 正常应收款;
2. 非正常应收款(D级应收款);
3. 疑难应收款(A、B、C级疑难应收款)。
四、应收款回收
1.对每一笔应收款到期时,应由经办人或该业务归口部门负责
收款或催款工作,包括已逾期的应收款联系与交涉。
2.对应收款收款期限超过三个月的,必须实行A B制管理,即
必须由二个或二个以上人员非常清楚该笔应收款的详细情况,二人共同参与收款事项,A者属主经办人员,B者属协办人员。
3.对到期而又难以收回的应收款,业务部门应立即告知主管领
导和财务部采取积极措施;金额在10万元以上的还应同时告知集团公司财务部;如果超过信用期90天仍未全部收回的应收款,应及时填写“应收款(疑难)专项管理统计表”,并按“疑难应收款管理办法”继续执行。
4.凡纳入专项管理的应收款,由业务部门按其实际情况拟定收款、催收计划,经公司主管领导审核后执行,同时报集团公司财务部备案。随后由公司“专人”负责,公司财务部则对每一笔进行跟踪管理,每月要与“专人”或该业务归口部门核对一次;“专人”还应填写“应收款(债权)专项管理月度联系记录表”,详细记录当月催收情况并对其妥善保管;做到每笔应收款资料完整,情况清楚明了。为以后可能诉讼作好资料准备。每月应向公司主管领导汇报该项工作的进程,主管领导应指导下一步工作方向。集团公司财务部对该项工作负责检查与监督。
5.公司(业务部门)在执行催收应收款计划中遇到困难,可以向集团公司清欠办、法务部提出(书面)协助或法律支持,集团公司清欠办、法务部有义务给予帮助(一个星期内给予回复)。
6.公司(业务部门)对不能按计划收回的应收款或无力去解决应收款事项的,应以书面形式说明情况并附全部有关资料经公司主管领导和集团公司分管总裁批准后转至集团公司清欠办处理;该公司即从主角转为配角,配合集团公司职能部门做好相关事项。
7.对转入集团公司清欠办处理的应收款,集团公司投资管理部在考核该公司当年实现净利润时,应把其全额视作坏帐,在当年实现净利润中减去这部分。如果在以后年度中,经集团公司职能部门处理后又收回全部或部分,集团公司投资管理部在考核该公司以后年度实现净利润时,应按实际收到数额减去相关费用后,再视作净利润还原给该公司。
五、应收款的责任
1. 凡符合本办法第二条应收款登记条件而未按规定进行登记以及传递登记信息的,其责任人将按违规处罚。
2. 对纳入专项管理的应收款,应明确每一笔的责任人或经办人
亦称之为“专人”。
3. 实行应收款A、B制管理的,A者是主责任人,B者一般情况从
轻或不追究其责任。
4. 对业务部门因工作粗枝大意或责任性不强造成工作不到位,失去了追索机会,将根据公司损失大小追究责任人的经济责任。
5. 对隐匿应收款详细资料,导致应收款坏帐,首先根据公司损失大小追究责任人的经济责任,同时还应按公司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理。如触犯刑律的,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六、处罚规定
1. 第五条第1款违规处罚:在发生*9项时扣除月平均工资5%,如涉及二人,二人同时处罚,处罚后需立即补整;如应补整而未补整之后又发生第二项时,则加倍处罚,按月平均工资10%扣罚;如仍未补整,又发生第三项时,则按月平均工资20%扣罚;以此类推。
2. D级应收款要求在信用期超过90天之内收回。如果没有按期
收回,责任人或经办人则按“疑难应收款管理办法”执行。
3. D级应收款要求在信用期超过90天之内收回。如果没有按期
收回,该业务所属部门负责人在该笔应收款91—180天期间内,则扣除其每月平均工资的5%;如果在这期间仍然未收回(不管是全部,还是部分,特殊情况酌定),在181—270天期间内,则扣除其每月平均工资10%;如果在这期间仍然未收回(不管是全部,还是部分,特殊情况酌定),在270天以上,则扣除其每月平均工资的15%;一年内如仍收不回,前面扣除的工资则不再返回,转入“坏帐准备”准备金。(注:是承担领导责任)
4. D级应收款要求在信用期超过90天之内收回。如果没有按期
收回,该公司主管领导在该笔应收款91—180天期间内,则扣除其每月平均工资的2%;如果在这期间仍然未收回(不管是全部,还是部分,特殊情况酌定),在181—270天期间内,则扣除其每月平均工资4%;如果在这期间仍然未收回(不管是全部,还是部分,特殊情况酌定),在270天以上,则扣除其每月平均工资的6%;一年内如果仍收不回(不管是全部,还是部分,特殊情况酌定),前面扣除的工资则不再返回,转入“坏帐准备”准备金。(注:是承担领导责任)
5. 部门与公司领导扣罚工资以十二个月为限,有一笔扣一份,有二笔扣二份,以此类推。
七、执行与监督
1.公司总经理负责,人力资源部、财务部具体执行;
2.集团公司投资管理部、财务部、清欠办负责检查与监督;如
发现未按规定执行,将对其进行补罚,并对执行部门进行处罚。
附:1.“应收款(债权)专项管理登记表”
2.“应收款(债权)专项管理月度联系记录表”
3. 应收款程序、责任、图示表
4. 债权债务确认单
某上市公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06年12月
附件一 | |||||||||||
某上市公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
应收款(债权)专项管理登记表 | |||||||||||
公司(部门) |
债 | 公司名称: | 详细地址: | |||||||||
务 | 负责人及电话: | 经办人及电话: | |||||||||
人 | 总金额: | 已收款金额及日期: | 未收款金额: | ||||||||
合 同 情 况 | 收 款 约 定 时 间 | ||||||||||
编 号: | 签订日期: | 一次性收款日期: | |||||||||
开 票 情 况 | 分次收款日期与金额: | ||||||||||
已开发票编号: | 未开发票: | 质保金期限与金额: | |||||||||
形成债权内容: | 我方还应尽约定的义务: | ||||||||||
债务人未付原因: | |||||||||||
判断收回的难易程度: | |||||||||||
经办人建议: | |||||||||||
部门负责人建议: | |||||||||||
公司领导意见: | |||||||||||
填表人: | 填表日期: |
某上市公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
应收款(债权)专项管理月度联系记录表 | |||||||||||
公司(部门) | |||||||||||
债 | 公司名称: | 详细地址: | |||||||||
务 | 负责人及电话: | 经办人及电话: | |||||||||
人 | 总金额: | 专项管理前收款额: | 专项管理后收款额: | 未收款额: | |||||||
联 | 系 | 方 式 | 联系人: | ||||||||
联 | 电话: | 挂号信(封): | 上门(次): | 被联系人: | |||||||
联系结果: | |||||||||||
系 | |||||||||||
情 | |||||||||||
况 | |||||||||||
判断收回的难易程度: | |||||||||||
联系人建议: | |||||||||||
部门负责人建议: | |||||||||||
公司领导意见: | |||||||||||
填表人: | 填表日期: |
附件四 | |||||||||||
债 权 债 务 确 认 表 | |||||||||||
截止 年 月 日 | |||||||||||
债权人: | 债务人: | ||||||||||
债权金额(元) | 经办人: | 债务金额(元) | 经办人: | ||||||||
合同号: | 发票号: | 发生日期: | 地址: | 电话: | |||||||
经济内容: | 对债务金额说明(除全额确认外,均需作说明。) | ||||||||||
债权人(章): | 日期:2006.10.9 | 债务人(章): | 日期: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