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顿网校友情提示,*7深圳会计实务操作相关内容增值税有货虚开问题成因及防范(一)总结如下:
  从1994年税制改革之初开始,少数犯罪嫌疑人受巨额利益的驱动,针对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其他抵扣凭证进行多种形式的犯罪活动时有发生,虚开虚抵增值税抵扣凭证一度泛滥。随着国家对增值税虚开发票现象的重拳打击,虚开增值税抵扣凭证的现象有所遏制。但是,仍由少数罪嫌疑人利用增值税抵扣制度链条中断漏洞,通过“有货虚开”新的犯罪动向,严重侵蚀了增值税税基。研究犯罪法子在增值税“有货虚开”问题的成因,有效打击犯罪法子的嚣张气焰成为我们国税部门的新挑战。
  一、“有货虚开”问题成因剖析
  (一)“有货虚开”的成因
  受我国现阶段的社会状况因素影响,我国当前实行的增值税制度还不够完善。一方面,我国还允许大量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存在,对增值税核算管理要求不高,很多小规模纳税人对进货索取发票观念不强,给个别企业“有货虚开”以可乘之机;另一方面,增值税发票抵扣制度的某些环节中断,如征收营业税的建筑安装业、交通运输业、金融银行业、邮电业等行业和环节,人为将增值税抵扣链条中断,加之对这些企业的发票管理不善,成为某些企业出现“有货虚开”的*5管理漏洞。一些企业利欲熏心,利用这些制度上的缺陷和管理漏洞,开票方和受票方内外勾结、或通过“中间人”进行大肆有货虚开,捞取“好处费”,肆无忌惮的进行犯罪活动;也有的开票企业由于不了解的真实交易客户对象,被犯罪法子蒙蔽和利用,无意中成为“有货虚开”的的帮凶。因此,采取措施有效打击有票虚开犯罪迫在眉睫。
  (二)“有货虚开”的表现形式
  1、内外勾结,主观故意“有货虚开”。在“有货虚开”犯罪中,有的是企业尽管是直接参与了虚开发票,但税务部门在开票方查找证据比较困难。一些会计开票人员有的单独作案,有的是企业相关负责人指使开票人员共同作案。当税务人员询问时,一概推脱既没有参与“虚开”,也不了解接受虚开票方实情,只是按照纳税人提供的资料售货开票。
  (1)开票人与受票人直接勾结“有货虚开”。这类企业与购货方有时存在部分真实的货物交易行为,或干脆没有货物交易行为,利用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或非增值税纳税人交易形成的未开票销售额为购货方虚开专用发票,或是通过编造出库单,混淆有货无货,虚增销售数量,虚增开票单价,编造巨额现金收据等方式,隐瞒不实的货物流和资金流,为购货方虚开专用发票,并向受票方收取虚开发票部分的“手续费”。
  (2)通过职业“中间人”买卖票。近年来,在某些行业、特殊领域(如石化炼油厂、钢铁厂等),“有货虚开”又出现了“专业化”、“产业化”的新趋势,出现了职业性质的“中间人”,他们通过欺骗、串通等方式,为存在大量未开票销售额的企业寻找下游“客户”,为“有货虚开”企业充当“掮客”,通过收取手续费谋取非法利益,使虚开、虚抵行为更加猖獗。
  2、销售方不了解真实交易对象,善意参与“有货虚开”。
  (1)一些非增值税纳税人购进货物中直接“卖票”。有的非增值税纳税人(如购进建筑安装材料等)与“虚抵”企业狼狈为奸,相互勾结,在购进的钢铁、成品油等建筑材料时,直接提供“虚抵”企业的一般纳税人资格、帐户等资料购进货物,在销货方不了解真实客户的情况下,掉进了“有货虚开”的陷阱。
  (2)“送货上门”人“卖票”。近几年,在一些大型炼油厂、钢铁厂附近存在大量专业“送货队伍”,这部分“送货上门”人在“有货虚开”中充当“掮客”的角色,购买不需要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进货人的开票权再进行倒卖票。
  (三)购买“有货虚开”的发票“虚抵”税款。所谓“虚抵”增值税进项税额是指单位和个人违反国家税收征管和发票管理制度,利用非法手段或渠道取得的真(假)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
  1、购票“虚抵”降低税负。有的企业实际了购进货物但无法正常取得进项发票,或虽然取得抵扣发票但实际增值税税负较高。在此情况下,为偷逃税款,从虚开发票不法分子处购进发票,虚抵进项税额。通过编造入库单据和向开票方支付现金的付款凭证,掩盖真实的购货渠道;以增量和增价虚构货物购进,采取编造货物入库单,虚假记账,伪造现金支付凭证,虚构部分货物流和资金流,向开票方支付虚开发票手续费后,非法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虚抵税款。此类情况往往反映为企业实际经营项目与取得的进项发票货物品名不一致,但由于目前金税工程认证、稽核系统无法对货物品名识别比对,难以发现。
  2、关联企业之间相互“倒票”虚开、虚抵。接受虚开发票的企业,还存在二次虚开或骗取出口退税的问题。以较低的“手续费”“成本”非法取得上游企业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后,企业除可以虚抵进项税额偷逃税款外,还存在二次虚开或骗取出口退税的问题。可能使虚开、虚抵案件成为串案、窝案。本环节的虚开为下环节虚抵提供进项,下环节企业获得进项来源后,又可能在本环节继续虚开,虚开、虚抵高发行业有从以商贸企业为主向其它行业转移的趋势:某些投资较小、工艺简单、建设期短的加工行业,或享受税收优惠、特殊政策的行业,成为不法分子发票虚开、虚抵“资源”的新阵地,使虚开、虚抵、骗税违法犯罪活动呈现链条反应,往往发生在隐形的关联企业之间。
  二、遏制“有货虚开”问题的对策及建议
  (一)完善增值税制度,连通增值税各环节抵扣链条。
  1、积极推进税制改革,扩大增值税征收范围。将适合征收增值税的建筑安装、交通运输等现行的非增值税行业及早纳入增值税管理,连通增值税各环节抵扣链条,铲除增值税发票“有货虚开”的“滋生地”。
  2、完善农产品收购抵扣制度。对农产品增值税抵扣政策进行重大调整。增值税原理是道道征、道道扣,上环节先缴税,下环节才能抵扣。我国规定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但却规定购入免税农产品的可以按13%的扣除率计算抵扣进项税,这就形成了上环节未缴税,下环节却能抵扣,打破了增值税征扣税一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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