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顿网校友情提示,*7吐鲁番会计实务辅导相关内容新中国会计核算制度的历史演变(二)总结如下:
  业合并的会计
  国际财务报告准则规定所有的企业合并应采用购买法进行核算,而根据IAS22的规定在某些情况下可采用的权益结合法现在不再被允许使用。国际上,比如日本,在合并时只采用权益结合法,不采用购买法。当前我国的企业合并、资产重组案例中,有相当一部分并非纯粹的企业行为,而是受到了其他方面的影响,台中央、地方国资委所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合并,或者同一集团内两个或多个子公司的合并等,所以新准则充分考虑了我国国情,没有完全照搬国际准则。
  新准则对于一项企业合并首先判断其属于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还是非控制下企业合并。对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采用类似权益结合法处理,对于非控制下企业合并采用购买法核算。类似权益结合法的处理方法是,合并方在企业合并中取得的资产和负债,应当按照合并日被合并方的原账面价值计理,不按公允价值调整,不形成商誉,合并方取得的净资产账面人士民支付的合并对价(或发行股份面值总额)的差额,调整权益项目。购买法的处理方法是,视同一个企业购买另外一个企业的交易,按照公允价值确认所取得的资产和负债。
  2.3  关联方及其交易的披露范围
  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对关联方交易的定义更为广泛,取消了原有的四种可以豁免披露关联方交易的情况,如“同受国家控制的企业不能仅仅因为同受国家控制而成为关联方”这一豁免规定。但目前我国的国有企业仍占相当比例,这些企业之间事实上存在着关联交易,其性质上不同于西方,取消该豁免条款在我国不具有可操作性。所以新准则规定对国有企业之间的关联方关系的确定延续目前的规定,即仅仅同受国家控制而不存在其他关联方关系的企业,不构成关联方,国有企业之间只有当存在投资纽带或者其他裨性控制关系时才认定为存在关联方关系。
  2.4  资产减值
  在资产减值能否转回的问题上,国际准则IAS36规定可以转回,但我国利用减值准备转回人为调整利润现象频频发生。所以《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第十七条明确规定了“资产减值损失一经确认,在以后会计期间不得转回”。但需要注意的是《资产减值》准则中资产减值损失不得转回的范围仅限于该准则的适用范围,主要是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子公司、联营公司和合营的长期股权投资等。存货、应收款项、短期投资、投资性房地产及生物资产等其他资产减值能否转回还应根据其适用的其他具体准则的规定,存货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存货跌价准备可以转回,转回的金额计入当期损益。
  3  新旧会计准则的相同点
  业务范围新准则所指"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交易和旧准则所指"非货币^***易"的对象实质上均为"非货币性资产",并且在准则基本概念的定义中均采用排除法来定义"非货币性资产",即先定义"货币性资产",然后将"非货币性资产"定义为"除货币性资产以外的其他资产",可见新旧准则所处理的经济业务范围并没有实质上的改变。
  确认和计量方法新准则在换入资产入账价值的确认和计量方法方面部分保留了旧准则中以换出资产账面价值作为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以下简称"账面价值法")的处理方法。对不符合使用公允价值作为换入资产入账价值(以下简称"公允价值法")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业务仍旧使用账面价值法,只是在收到补价的情况下处理有所不同,新准则不确认损益。
  4  新旧会计准则的不同点
  4.1  补充新准则,形成系统化
  新的会计准则体系在现行准则的基础上增添了若干新准则,例如:涉及房地产行业的准则《投资性房地产》,涉及农业的准则《生物资产》,涉及金融、证券行业的准则《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金融资产转移》、《套期保值》、《金融工具列》等,涉及保险企业的准则《原保险合同》和《再保险合同》,涉及能源企业的准则《石油天然气开采》,涉及外贸企业的准则《外币折算》以及涉及薪酬和个人收入的准则《职工薪酬》、《企业年金基金》、《股份支付》及《政府补助》等,使我国不同行业企业在碰到具有行业特色的非凡性问题时直接有据可依。另外,新准则中还增添了《每股收益》和《分部告》等准则,对上市公司每股收益的具体计算方法和分部告的具体披露内容与方法等事项做了具体规定。对于*9次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所可能引发的问题在《首次执行企业会计准则》中进行了相应规范。
  4.2  核算一般原则的变动,操作性更强
  与现行基本准则相比,新的会计基本准则中取消了对历史成本原则和划分收益性支出与资本性支出原则的明确规定,并且对于配比原则也未在“总则”中单独列项反映,而是在“费用”第35条中规定:“企业在生产产品、提供劳务等发生的可归属于产品成本、劳务成本等的费用,应当在确认产品销售收入、劳务收入等时期,将已销售产品、已提供劳务的成本等计入当期损益”,这实际上就是现行准则中所谓的“收入与其相关的成本费用应当相互可比”,但新的说法更加明确具体,可操作性强。此外,该条中还规定“企业发生的支出不产生经济利益的,或者即使能够产生经济利益但不符合或者不再符合资产确认条件的,应当在发生时确认为费用,计入当期损益。企业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导致其承担了一项负债而又不确认为一项资产的,应当在发生时确认为费用,计入当期损益。”这实际上已经反映了现行准则中关于划分收益性支出与资本性支出的规定,但上述说法更能反映“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的要求。
  4.3  增加了新的会计计量属性
  在基本准则中单列一章对会计计量问题进行了系统规定,除了历史成本、重置成本、可变现净值和现值等已有计量属性外,非凡增加并强调了“公允价值”计量属性,并明确规定“在公允价值计量下,资产和负债按照在交易公平中,熟悉情况的交易双方自愿进行资产交换或者债务清偿的金额计量”。“公允价值”的计量属性在《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房地产性投资》、《生物资产》、《股份支付》、《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等具体准则中得到了具体的运用。
  4.4  资产减值预备计提与转回新规定
  我国现行制度和《国际会计准则第36号》都答应对已经确认的资产减值损失予以转回,但是从我国实际运行情况看,该规定已经成为一些企业操纵损益的主要手段,不利于提高会计信息质量。为此,针对我国目前所处的非凡经济环境,新的《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第17条明确规定:“资产减值损失一经确认,在以后会计期间不得转回。”另外,我国现行八项资产减值预备都要求以单项资产为基础计提,但是在实务中,许多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难以单独产生现金流量,因此,要求以单项资产为基础计提减值预备在操作上有困难,为此,本准则引入了“资产组”的概念,要求对于不能独立产生现金流量的资产,应当按其所归属的资产组为基础进行减值测试,计算确认减值损失。本准则还对资产公允价值、处置费用以及现值的计算等提供了较为具体的指南,以便于实务操作。
  4.5  发出存货计价方法变更
  新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第14条明确规定:“企业应当采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或者个别计价法确定发出存货的实际成本。”取消了现行准则中所答应的发出存货计价采用“后进先出法”和“移动加权平均法”的规定,这对于那些生产周期较长、存货较多、周转率较低的上市公司将产生一定的影响。例如:原来采用“后进先出法”的家电公司,在显像管价格下跌过程中,假如改为“先进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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