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顿网校友情提示,*7盘锦出纳会计实务相关内容水运企业会计核算办法(十二)总结如下:
  利费、折旧费、租赁费(不包括融资租赁费)、修理费、材物料消耗、低值易耗品、取暖费、水电费、办公费、差旅费、运输费、保险费、设计费、试验检查费、劳动保护费以及其他营运间接费用。
  (15)其他船舶共同费用,是指不属于以上各项的其他船舶共同费用,如船员体检费、签证费、考证费、国外医疗费、特殊船员(油轮)疗休养费的费用,以及船舶技术改进和合理化建议奖、油料化验费、护航武器弹药等。
  11、其他船舶固定费用,是指不属于以上各项的其他船舶固定费用。如船舶证书费、船舶检验费、船员劳动保护费等。
  (三)船舶租费、舱(箱)位租费
  船舶租费、舱(箱)位租费,是指企业租入运输船舶或舱(箱)位营运,按规定应支付给出租人的租费。船舶租费或舱(箱)位租费分设以下明细项目,归集有关营运支出:
  1、期租费,是指在期租形式下,企业按租约规定,在租船起讫期限内按期支付的租金。
  2、程(航次)租费,是指在程(航次)租形式下,企业按租约规定自接船港口起至还船港口止支付的租费。
  3、光租费,是指在光租形式下,企业按租约规定,在租船起讫期限内按期支付的租金。
  4、舱(箱)位租费,是指企业按租约规定按期支付约定舱(箱)位数的租费。
  (四)集装箱固定费用
  集装箱固定费用,是指企业自有或租入的集装箱及其底盘车在营运过程中发生的固定费用。集装箱固定费用按集装箱费用和底盘车费用两部分,分别设置明细项目,归集有关营运支出:
  1、集装箱费用
  (1)空箱保管费,是指空箱存放在自有堆场或港口站场而支付的堆存费、检验费、整理起吊费、整理拖运费等。
  (2)集装箱折旧费,是指自有集装箱根据原值和规定的折旧率按月计提的折旧费。
  (3)集装箱修理费,是指自有集装箱厂修费用、零配件购置费、站场零星修理费等。
  (4)集装箱保险费,是指向保险公司投保自有集装箱财产险而支付的保险费。
  (5)集装箱租费,是指租入集装箱按租箱合约规定按期支付的租金及其租约规定的还箱时的修复费用、还箱手续费、起吊费等。
  (6)底盘车费用,是指按规定由使用底盘车的集装箱分摊负担的底盘车费用。
  (7)其他集装箱固定费用,是指不属于以上各项的其他集装箱固定费用,如滞期费、清洁费、检疫费、熏箱费、铅封及标志费等。
  2、底盘车费用
  (1)底盘车保管费,是指自有底盘车存放在自有堆场或港口站场而支付的费用。
  (2)底盘车折旧费,是指自有底盘车根据原值和规定的折旧率按月计提的折旧费。
  (3)底盘车修理费,是指自有底盘车厂修费用、零配件购置费、站场零星修理费等。
  (4)底盘车保险费,是指向保险公司投保自有底盘车财产险而支付的保险费。
  (5)底盘车租费,是指租入底盘车按租车合约规定按期支付的租金及其租约规定的还车时的修复费用等。
  (6)其他底盘车固定费用,是指不属于以上各项的其他底盘车固定费用。
  三、海洋运输业务成本的计算
  (一)企业应当按照每一运输船舶、每一营运航次,分别设置航次成本明细账或明细卡。企业如租入外单位船舶或舱(箱)位营运,也应同样为在租用期内的每一航次,设置成本明细账。
  航次成本明细账应详细记载该航次运营资料,包括航次序号、行驶航区(线)、航次起讫时间、挂靠港口名称及到离港时间、航行里程、到目的港及沿途挂靠港口的运量(装卸量)、燃料补给量与耗用量,以及其他成本管理需要的航次运营资料。
  航次内发生的各项运行费用直接记入该航次成本明细账,各项分配性费用于航次结束时按规定分配记入。若办理会计决算时,代理单位尚未将该会计报告期内已完航次的运行费用账单寄达,可根据代理单位电传或估算单,或根据船舶、航运调度部门提供的资料,按照船舶行驶的航线、运输量、货种、运输条款、所到港口作业情况和费率标准、船舶各类定额、汇率等,计算有关运行费用,由财务会计部门入账。已完航次的航次成本明细账,应及时结算,计算出航次总成本和单位成本,以备随时提供。
  (二)各项分配性费用的分配应根据分配程序按一定分配方法进行。
  1、对于营运间接费用,按照每一船队、自营港埠或船舶基地设置明细账,归集和核算有关营运支出,每月结算后,将当月实际入账数结转“船舶共同费用——营运间接费用”项目。
  2、对于船舶共同费用,设置明细账归集和核算有关营运支出,船舶共同费用发生时,应根据有关记账凭证和费用汇总表,按照费用发生的先后记入“船舶共同费用”,并按规定费用项目设立费用明细账进行归集登记。船舶共同费用在月度终了,通常按各船的营运艘天、吨天或其它比例分摊编制“船舶共同费用分配表”,分配记入各船的“船舶固定费用——船舶共同费用”科目。船舶共同费用分配计算的公式为:
  船舶共同费用分配率=当期共同费用总额/Σ船舶营运艘天(吨天)
  某船舶固定费用应负担船舶共同费用数=该船营运艘天(吨天)×船舶共同费用分配率
  3、对于船舶非营运期费用,在发生时根据原始凭证或成本计算表编制记账凭证,直接记入本船固定费用明细账“船舶非营运期费用”栏目内;或先将不包括非营运期费用的船舶固定费用按日历天比例分配记入船舶各航次成本、出租成本和本船非营运期费用,然后计算全部非营运期费用(燃料、港口费用、其他非营运期费用和分配记入的本船固定费用之和),按当年营运天数分配记入本船各航次成本和出租成本。
  4、对于船舶固定费用,按每一在册船舶设置明细账,归集和核算有关营运支出,按月结算。如果企业租入按合同需要负担固定费用的船舶(如光租),应视同自有船舶,设置明细账,归集有关营运支出并结算。
  企业应为每一在册船舶(包括租出船舶)编制年度固定费用预算(包括分配记入固定费用的各项分配性费用),并按该船全年计划营运天数,计算出每营运天固定费用,作为计划分配率。船舶每一航次结束,或出租届临月终,根据该航次实际营运天数、当月出租天数,按照计划分配率计算应列入航次成本或出租成本的固定费用。船舶固定费用的分配计算公式为:
  某船固定费用计划分配率=该船全年固定费用预算数/该船全年计划营运天数
  某船某航次应负担固定费用数=该船该航次实际营运天数×该船固定费用计划分配率
  该船某出租月份应负担固定费用数=该船该月实际出租天数×该船固定费用计划分配率
  如果企业出租部分舱(箱)位,应按出租舱(箱)位占该船舱(箱)位总数的比例,计算舱(箱)位出租成本应负担的固定费用。分配计算公式为:
  舱(箱)位出租成本应负担的固定费用=该船该航次实际营运天数×出租舱(箱)位数/该船舱(箱)位总数该船固定费用×计划分配率
  年终决算时,企业应按各船实际发生的固定费用数和实际营运天数,调整原已列入各船有关航次的计划分配数。
  年末未完航次也应按年度内实际营运天数分担当年固定费用。
  船舶固定费用经过年终按实际数分配调整后,不保留余额。
  5、对于船舶租费,程租费按船舶航次记入航次结束月度的单船成本,期租费按航次日历天数分摊记入有关航次成本。分配计算公式为:
  某租入船舶某航次成本应负担租费=该航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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