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顿网校友情提示,*7桂林出纳会计实务相关内容信托业务会计核算办法(六)总结如下:
  ,贷记“其他货币资金”、“银行存款”等科目。
  (二)买入返售证券在当期没有到期的,期末应计提利息。计提利息时,按应计提的利息,借记“应收利息”科目,贷记“利息收入”科目;买入返售证券到期时,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其他货币资金”、“银行存款”等科目,按买入返售证券的账面余额,贷记本科目,按已计提利息,贷记“应收利息”科目,按其差额,贷记“利息收入”科目。
  三、本科目应按不同交易场所、不同期限买入返售证券的种类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信托项目买入返售证券融出资金的余额。
  1211买入返售信贷资产
  一、本科目核算信托项目信贷资产回购业务买入信贷资产所融出的资金。
  二、买入返售信贷资产的主要账务处理
  (一)买入返售信贷资产时,按实际支付的款项,借记本科目,贷记“其他货币资金”、“银行存款”等科目。
  (二)买入返售信贷资产在当期没有到期的,期末应计提利息。计提利息时,按应计提的利息,借记“应收利息”科目,贷记“利息收入”科目;买入返售信贷资产到期时,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其他货币资金”、“银行存款”等科目,按买入返售信贷资产的账面余额,贷记本科目,按已计提利息,贷记“应收利息”科目,按其差额,贷记“利息收入”科目。
  三、本科目应按不同银行、不同期限买入返售信贷资产的种类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信托项目买入返售信贷资产融出资金的余额。
  1301客户贷款
  一、本科目核算信托项目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财产而持有的各项贷款。
  二、客户贷款的主要账务处理
  (一)委托人以信贷资产设立信托而取得的贷款,按信托文件约定的价值,作为贷款成本。
  (二)发放贷款时,按实际发放的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期末,按应计提的贷款利息,借记“应收利息”科目,贷记“利息收入”科目。到期收回贷款本息时,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科目,按已计提利息,贷记“应收利息”科目,按客户贷款本金,贷记本科目,按其差额,贷记“利息收入”科目;同时,按已计提的贷款损失准备,借记“贷款损失准备”科目,贷记“资产减值损失”科目。
  (三)当客户贷款到期(含展期,下同)90天后仍未收回的,或者客户贷款尚未到期而已计提应收利息逾期90天后仍未收回的,或者客户贷款虽然未逾期或逾期未超过90天但借款人生产经营已停止、项目已停建的,应将原已计入损益的利息收入转入表外核算,其后发生的应计利息纳入表外核算。
  已计提应收利息转入表外核算时,按所转应收利息金额,借记“利息收入”科目,贷记“应收利息”科目。已转入表外核算的应收利息以后收到的,应按以下原则处理:
  1.本金未逾期,且有客观证据表明借款人将会履行未来还款义务的,应将收到的该部分利息确认为利息收入。收到该部分利息时,按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利息收入”科目。
  2.本金未逾期,且无客观证据表明借款人将会履行未来还款义务的,或本金已逾期的,应将收到的该部分利息确认为客户贷款本金的收回。收到该部分利息时,按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期末,应对客户贷款进行全面检查,并合理计提贷款损失准备。委托人以信贷资产设立信托而取得的客户贷款,如委托人未终止确认,则不计提贷款损失准备。
  四、本科目应按借款人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五、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信托项目已经发放且尚未收回的贷款本金。
  1305贷款损失准备
  一、本科目核算信托项目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财产而持有的各项贷款所计提的损失准备。
  二、贷款损失准备应根据借款人的还款能力、贷款本息的偿还情况、抵押品的市价、担保人的支持力度和受托人内部信贷管理等因素,分析其风险程度和回收的可能性,按确定的结果及时足额计提贷款损失准备。
  委托人以信贷资产设立信托而收到的客户贷款,如委托人未终止确认,则不计提贷款损失准备。
  三、期末计提贷款损失准备时,借记“资产减值损失-计提的贷款损失准备”科目,贷记本科目。本期应计提的贷款损失准备大于其账面余额的,应按其差额补提减值准备,借记“资产减值损失-计提贷款损失准备”科目,贷记本科目;应计提数小于其账面余额的差额,作相反会计分录。对于确实无法收回的各项贷款,经批准作为呆账损失时,应冲销提取的贷款损失准备,借记本科目,贷记“客户贷款”科目。
  已确认并转销的贷款损失准备,如以后又收回,应按实际收回的金额,借记“客户贷款”科目,贷记本科目;同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客户贷款”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信托项目已计提的贷款损失准备。
  1401长期股权投资
  一、本科目核算信托项目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财产而持有的、期限在1年以上(不含1年)各种股权性质的投资,包括购入的股票和其他股权投资等。
  二、对外进行的长期股权投资,应根据不同情况,分别采用成本法或权益法核算。
  如信托项目对被投资单位无控制、无共同控制且无重大影响的,长期股权投资应采用成本法核算;如信托项目对被投资单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长期股权投资应采用权益法核算。
  通常情况下,信托项目对其他单位的投资占该单位有表决权资本总额20%或20%以上且具有重大影响,或虽投资不足20%但具有重大影响的,应采用权益法核算。信托项目对其他单位的投资占该单位有表决权资本总额20%以下,或对其他单位的投资虽占该单位有表决权资本总额20%或20%以上,但不具有重大影响的,应采用成本法核算。
  委托人以长期股权投资设立信托而取得的采用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如委托人未终止确认,信托项目不对该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权益法核算,而仍由委托人采用权益法核算。
  三、本科目应设置以下两个明细科目:
  (一)股票投资;
  (二)其他股权投资。
  四、采用权益法核算的,应在本科目下分别设置“投资成本”、“损益调整”、“股权投资准备”、“股权投资差额”等明细科目,对因权益法核算所产生的影响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余额的增减变动因素分别核算和反映。
  五、长期股权投资在取得时,应按取得时的实际成本作为初始投资成本。初始投资成本按以下原则确定:
  (一)以现金购入的长期股权投资,按实际支付的全部价款(包括税金和手续费等相关费用)作为初始投资成本;实际支付的价款中包含已宣告但尚未领取的现金股利,按实际支付的价款减去已宣告但尚未领取的现金股利后的差额,作为初始投资成本。
  (二)委托人以长期股权投资设立信托,按信托文件约定的价值,作为初始投资成本。
  六、取得长期股权投资的主要账务处理
  (一)认购股票付款时,按实际支付的价款(包含支付的税金、手续费等费用),借记本科目(股票投资),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实际支付的价款中包含的已宣告但尚未领取的现金股利,按实际支付的价款减去已宣告但尚未领取的现金股利后的金额,借记本科目(股票投资),按应领取的现金股利,借记“应收股利”科目,按实际支付的价款,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二)委托人以长期股权投资设立信托而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按信托文件约定的价值,借记“长期股权投资”科目,贷记“实收信托”科目。
  (三)以其他方式进行股权投资(如对其他企业的股权投资),按实际支付的款项,借记本科目,贷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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