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顿网校友情提示,*7阿里出纳会计实务相关内容新旧会计准则对比(二)总结如下:
  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差额,应当确认为商誉;投资方对初始成本小于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差额,应当计入当期损益。
  5、  权益法核算
  原准则:权益法下初始投资成本与应享有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份额的差额,成为股权投资差额,“借差”时,计入股权投资差额分期摊入损益,“贷差”计入资本公积。
  新准则: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成本大于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确认为商誉;不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成本;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成本小于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其差额应当计入当期损益,同时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成本。
  6、  投资损益的确认
  成本法下投资损益的确认,与原准则相同。
  权益法下:
  原准则:按持股比例计算确定享有被投资单位账面净利润的份额确认为投资收益或损失
  新准则:除特殊情况外,应以取得投资时被投资单位各项可辨认资产等的公允价值为基础,对被投资单位的净利润进行调整后确认。
  超额亏损
  原准则:以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减记至零为限。
  新准则:以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以及其他实质上构成投资的长期权益减记至零为限。负有承担额外损失义务的还应进一步确认损失。
  会计政策:
  原准则:没有要求。
  新准则:要求统一会计政策及会计期间。
  7、  计提长期股权投资减值
  原准则:计提的减值准备可以转回
  新准则:计提的减值准备不可以转回
  8、  商誉的处理
  原准则:无
  新准则:对商誉进行减值测试,如果发生减值,计提减值准备。
  四、《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
  1、  核算科目差异
  原准则: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行开发的房地产用于对外出租的,设置“存货—出租开发产品”核算,固定资产中的房地产对外出租的,在“固定资产”科目核算; 土地使用权在“无形资产”科目核算。
  新准则:用“投资性房地产”科目核算
  2、  初始计量
  原准则:按实际成本计量
  新准则:按实际成本计量,但计入不同的会计科目
  3、  后续计量
  原准则: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行开发的房地产或固定资产中的房地产用于对外出租的,在存货或固定资产科目中核算(土地使用权在“无形资产”中)。实际上就是按成本模式进行计量。在业务处理时,“出租开发产品”按期摊销出租产品的成本;“固定资产”计提折旧;“无形资产”进行摊销。
  如果后续支出使可能流入企业的未来的经济利益超过了原先的估计,计入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增计后金额不应超过该固定资产的可收回金额,除此以外的后续支出计入当期费用。
  减值准备会计期末按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价值的差额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
  新准则:(1)成本模式:运用成本模式计量时,比照《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准则的有关规定处理。
  (2)公允价值模式:公允价值模式的计量条件为:A、投资性房地产所在地有活跃的房地产交易市场;B、企业能够从房地产交易市场上取得同类或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及其他相关信息,从而对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作出合理的估计。
  公允价值模式下,成本计量不提折旧或摊销,以会计期末的公允价值为基础调整账面价值,公允价值与原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后续支出使可能流入企业的未来经济利益超过了原先估计的,视为改良,计入投资性房地产账面价值;反之计入当期费用。
  4、  有关投资性房地产转换的规定
  原准则:无
  新准则:(1)在成本模式下,房地产转换后的入账价值以其转换前的账面价值确定。
  (2)公允模式下
  A、 投资性房地产转换为自用房地产或存货,以转换日公允价值作为自用房地产或存货的账面价值,转换日公允价值与投资性房地产原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B、 自用房地产或存货转换为投资性房地产,转换日公允价值小于原账面价值,差额计入当期损益;转换日公允价值大于原账面价值,将其差额在已计提的减值准备或跌价准备的范围内计入当期损益,剩余部分计入资本公积。
  5、  处置
  原准则:无
  新准则:企业出售、转让、报废投资性房地产或者发生投资性房地产毁损时,应当将处置收入扣除其账面价值和相关税费后的金额计入当期损益。这就表示新准则处置投资性房地产不涉及追溯调整。
  五、《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
  1、  规范范围
  原准则:包括投资性房地产
  新准则:分离出部分固定资产由《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规范。
  2、  固定资产定义
  原准则:“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 、“使用年限超过一年”和“单位价值较高”三条标准。
  新准则:“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和“使用年限超过一年”两条标准。取消了“单位价值较高”这条标准。
  3、  弃置费用
  原准则:无
  新准则:确定固定资产成本时,应当考虑预计弃置费用因素。
  4、  固定资产减值
  原准则: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可以转回
  新准则:固定资产减值准备不可以转回
  5、  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预计净残值和折旧方法的变更
  原准则:无明确规定
  新准则:至少每年末对固定资产使用寿命、预计净残值和折旧方法进行复核。明确了固定资产使用寿命、预计净残值和折旧方法变更应当作为会计估计变更,采用未来适用法,不需要进行追溯调整。
  6、  固定资产的延期付款
  原准则:不考虑购买固定资产延期付款的折现和利息问题。
  新准则:购买固定资产的价款超过正常信用条件延期支付,实质上具有融资性质,固定资产的成本以购买价格的现值为基础确定。实际支付的价款与购买价款的现值之间的差额,除按《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应予资本化外,应当在信用期间计入当期损益。
  七、《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
  1、  规范范围
  原准则:包括可辨认无形资产和不可辨认无形资产,不可辨认无形资产即商誉。
  新准则:仅包括可辨认无形资产,不包括商誉。商誉由《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规范。
  2、  企业内部研发费用
  原准则:依法申请取得前发生的研究与开发费用,应于发生时确认为当期费用。
  新准则:研究阶段的支出计入当期损益;开发阶段的支出满足一定条件的计入无形资产成本。?
  3、  无形资产的延期付款
  原准则:不考虑购买无形资产延期付款的折现和利息问题。
  新准则:购买无形资产的价款超过正常信用条件延期支付,实质上具有融资性质,无形资产的成本以购买价格的现值为基础确定。实际支付的价款与购买价款的现值之间的差额,除按《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应予资本化外,应当在信用期间计入当期损益。
  4、  摊销
  (1)摊销方法
  原准则:无形资产的成本,应自取得当月起在确定的期限内分期平均摊销。
  新准则:无形资产的摊销方法,应当反映企业预期消耗该无形资产所产生的未来经济利益的方式,无法可靠确定消耗方式的,应当采用直线法摊销。
  (2)摊销年限
  原准则:摊销年限为预计使用年限、合同规定的受益年限或法律固定有效年限三者中较短者,如何合同没有规定受益年限、法律也没有规定有效年限的,摊销年限不应超过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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