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顿网校友情提示,*7福州出纳实务相关内容企业会计准则讲解——存货(六)总结如下:
  最后,计算该原材料的可变现净值:
  B材料的可变现净值=W26型机器的售价总额-将B材料加工成W26型机器尚需投入的成本-估计销售费用-估计相关税费=2.7×100
  —1.6×100—0.1×100=100(万元)
  B材料的可变现净值100万元小于其成本120万元,因此B材料的期末价值应为其可变现净值100万元,即B材料应按100万元列示在20×7年12月31日资产负债表的存货项目之中。
  七、存货盘亏或毁损的会计处理
  存货发生的盘亏或毁损,应作为待处理财产损溢进行核算。按管理权限报经批准后,根据造成存货盘亏或毁损的原因,分别以下情况进行处理:
  (一)属于计量收发差错和管理不善等原因造成的存货短缺,应先扣除残料价值、可以收回的保险赔偿和过失人赔偿,将净损失计入管理费用。
  (二)属于自然灾害等非常原因造成的存货毁损,应先扣除处置收入(如残料价值)、可以收回的保险赔偿和过失人赔偿,将净损失计入营业外支出。
  第五节 新旧比较与衔接
  一、新旧比较
  存货准则是在财政部2001年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存货》(以下简称“原准则”)基础上修订完成的,新准则与原准则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一)符合资本化条件的存货发生的借款费用可以计入存货成本
  原准则与《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相一致,不允许将存货发生的借款费用计入存货成本。
  新准则规定应计入存货成本的借款费用,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处理。即某些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规定的符合资本化条件的存货发生的借款费用,也可以将满足借款费用资本化条件的部分计入存货的成本。
  (二)取消了确定发出存货成本的后进先出法
  原准则规定,确定发出存货的实际成本可以采用的方法有个别计价法、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移动加权平均法和后进先出法等。
  新准则规定企业确定发出存货的成本的方法有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包括移动加权平均法)和个别计价法。企业不得采用后进先出法确定发出存货的成本,这也与国际准则的有关规定是一致的。
  (三)商品流通企业的进货费用也应计入存货成本
  原准则规定,商品流通企业存货的采购成本包括采购价格、进口关税和其他税金等,不包括在采购过程中发生的运输费、装卸费、保险费、包装费、仓储费等费用。
  新准则规定,商品流通企业在采购商品过程中发生的运输费、装卸费、保险费以及其他可归属于存货采购成本的费用等进货费用,应当计入存货采购成本。在实务中,企业也可以先进行归集,期末根据所购商品的存销情况进行分摊;对于已售商品的进货费用,计入当期损益(主营业务成本);对于未售商品的进货费用,计入期末存货成本。企业采购商品的进货费用金额较小的,可以在发生时直接计入当期损益(销售费用)。即存货准则要求商品流通企业商品存货的采购成本构成与其他企业存货的采购成本一致。
  二、新旧衔接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8号——首次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在存货的确认和计量上,因新旧准则之间的差异而对有关财务报表项目的影响金额在首次执行日均不再追溯调整。如原来采用后进先出法确定发出存货成本的存货余额不应进行追溯调整,应将首次执行日的各项存货的账面余额作为首次执行日的存货成本。
  在首次执行日后,企业的存货余额及新取得的存货应当按照存货准则的规定进行确认、计量和报告。
  的产成品的可变现净值与其成本进行比较:
  W26型机器的可变现净值260万元小于其成本280万元,即B材料价格的下降表明W26型机器的可变现净值低于成本,因此B材料应当按可变现净值计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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