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顿网校友情提示,*7咸阳会计实务重点相关内容不同税种视同销售行为财税处理方式比较(二)总结如下:
  ,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此基础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从企业处置资产的角度,对相关视同销售业务的主体范围和业务范围作了进一步规定。根据国税函[2008]828号文件规定:一、企业发生下列情形的处置资产,除将资产转移至境外以外,由于资产所有权属在形式和实质上均不发生改变,可作为内部处置资产,不视同销售确认收入,相关资产的计税基础延续计算。(一)将资产用于生产、制造、加工另一产品;(二)改变资产形状、结构或性能;(三)改变资产用途(如自建商品房转为自用或经营);(四)将资产在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之间转移;(五)上述两种或两种以上情形的混合;(六)其他不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的。二、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一)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二)用于交际应酬;(三)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四)用于股息分配;(五)用于对外捐赠;(六)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此规定适应了我国目前企业资产移送他人形式不断变化的新形势,具有很强的操作性和前瞻性。
  这些规定表明:我国新的企业所得税实行的是法人所得税模式,其核心是强调所得税的纳税主体是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公司、企业内部机构或经济组织不再作为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人,对其相互之间的符合规定的资产处置、劳务提供、财产转移不视同销售,而只有向法人实体以外的主体转移资产、提供劳务、转让财产才视同销售。
  但国税函[2008]828号文件没有明确转让房屋建筑物、构筑物永久使用权是否视同转让财产处理,但应该理解为,在同一法人组织内部、不同分支机构之间的转移不视同转让财产,而转出法人组织的,则属于产权发生了转移。国家税务总局可能日后会明确所有权属转移的具体标准,比如规定是实质转移还是形式转移(法定登记生效的财产,如车辆、土地使用权、房屋建筑物等以变更登记为权属转移标志)的具体条件。
  二、增值税、所得税视同销售的比较及其会计处理:
  由于实际工作中增值税、所得税的视同销售行为影响比较大,所以下面就结合《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会计准则、国税函[2008]828号文,重点谈谈增值税、所得税视同销售行为及其会计处理。
  (一)不转移资产所有权的内部资产处置行为
  根据828号文的规定,有六种内部资产处置行为。其增值税、所得税、会计处理比较如下:

内部资产处置行为

 

 

 

 

增值税的处理

 

 

 

 

所得税的处理

 

 

 

 

会计准则的处理

 

 

 

 

将资产用于生产、制造、加工另一产品

 

 

 

 

视情况作视同销售,确认收入,计算销项税额。如将自产产品用于在建工程作视同销售;将自产烟丝用于生产卷烟就不能作视同销售。

 

 

 

 

属内部资产处置行为,不是视同销售,不确认收入

 

 

 

 

不确认收入,按成本转账

 

 

 

 

改变资产形状、结构或性能

 

 

 

 

视情况作视同销售,确认收入,计算销项税额。如将钢锭加工成板材就不能作视同销售。

 

 

 

 

属内部资产处置行为,不是视同销售,不确认收入

 

 

 

 

不确认收入,按成本转账

 

 

 

 

改变资产用途(如自建商品房转为自用或经营)

 

 

 

 

作视同销售,确认收入,计算销项税额

 

 

 

 

属内部资产处置行为,不是视同销售,不确认收入

 

 

 

 

不确认收入,按成本转账

 

 

 

 

将资产在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之间转移

 

 

 

 

作视同销售,确认收入,计算销项税额。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属内部资产处置行为,不是视同销售,不确认收入

 

 

 

 

不确认收入,按成本转账

 

 

 

 

上述两种或两种以上情形的混合

 

 

 

 

视情况视同销售,确认收入,计算销项税额

 

 

 

 

属内部资产处置行为,不是视同销售,不确认收入

 

 

 

 

不确认收入,按成本转账

 

 

 

 

其他不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视情况作视同销售,确认收入,计算销项税额

 

 

 

 

属内部资产处置行为,不是视同销售,不确认收入

 

 

 

 

不确认收入,按成本转账

 

 

 

 

  内部资产处置行为中,比较典型的如《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四条…(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四)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1、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在建工程
  纳税人将自产货物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统一法人实体内部之间的转移如在建工程、管理部门、分公司等内部机构时,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在增值税方面视同销售征增值税 ,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货物移送使用的当天;但根据新企业所得税法的法人所得税制度 ,在所得税方面因在同一法人内部使用,属于内部处置资产行为,所以不确认收入;根据新的企业会计准则要求,不确认收入,按成本转账。
  【例1】A市甲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将自产的一批商品用于本公司的B工程建设 , 假定成本为 80 , 市场公允价值和计税价值是均为 100。
  会计处理: 借:在建工程 97
  贷:库存商品 80
  应交税费一应交增值税 ( 销项税额 ) 17
  从上例看出 , 将资产货物用于在建工程时,视同销售动产,产生增值税销项税额 17; 但所得税法、会计准则都没有确认收入 , 只按成本结转 , 所以该笔业务产生的营业利润为0 。
  2、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到其他异地(不在同一县市)分支机构用于销售
  增值税方面:应作视同销售,确认收入并计算销项税额,其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货物移送的当天。根据国税发〔1998〕137号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视同销售货物行为的第(三)项(即:(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 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区)的除外。)所称的用于销售,是指受货机构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经营行为:
  向购货方开具发票;
  (2) 向购货方收取货款。
  受货机构的货物移送行为有上述两项情形之一的,应当向所在地税务机关缴纳增值税;未发生上述两项情形的,则应由总机构统一缴纳增值税。
  如果受货机构只就部分货物向购买方开具发票或收取货款,则应当区别不同情况计算并分别向总机构所在地或分支机构所在地缴纳税款。
  所得税方面:根据新的所得税法规 , 对于货物在同一法人实体内部之间的转移,属于内部资产处置行为,不再作为销售处理 , 因此转移时不确认收入 , 待分支机构对外销售时再作收入确认。
  另外值得注意的是,若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到同一县(市)的其他分支机构,不论是否用于销售,以及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到非同一县(市)的其他分支机构非用于销售,增值税、所得税均不作视同销售处理,而是内部资产处置行为。
  (二)转移资产所有权的视同销售行为
  根据828号文的规定,有六种转移资产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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