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中国证监会向国务院提出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立法建议,报送法律、行政法规的立法规划、计划项目建议,由法律部负责办理。
  第三十九条证券期货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期货业协会等单位制定或者修改章程、业务规则等文件,应当按照《证券法》、《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中国证监会批准、备案。
  第四十条本规定自2008年12月1日起施行。《证券期货规章制定程序规定(试行)》(证监发[2003]2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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