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法律部按照《法规汇编编辑出版管理规定》的规定,负责中国证监会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汇编工作,定期或者不定期地编辑证券期货法规汇编。证券期货法规汇编的内容包括:
  (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的涉及中国证监会职责的法律、决议、决定和命令等;
  (二)国务院公布的涉及中国证监会职责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等;
  (三)中国证监会公布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四)司法部门公布的涉及中国证监会职责的司法解释等;
  (五)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布的涉及中国证监会职责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六)其他文件。
  证券期货法规汇编编辑完成后,交有关专业出版社出版。
  第三十七条规章需要翻译正式英文译本的,由起草部门在起草说明中予以说明,或者由法律部在审查报告中向主席办公会议提出建议,由主席办公会议作出决定。
  主席办公会议作出翻译规章决定的,由法律部组织翻译、审定,起草部门和国际合作部予以协助。在翻译和审定工作中,法律部可以聘请相关专业组织或者人员予以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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