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一般纳税人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1销项税额
  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
  (1)关于销售额范围的一般规定:
  纳税人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的计税依据是销售额,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
  但下列项目不包括在价外费用内:
  (1)受托加工应征消费税的消费品所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2)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代垫运输费用:
  ①承运部门的运输费用发票开具给购买方的
  ②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买方的。
  (3)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4)销售货物的同时代办保险等而向购买方收取的保险费,以及向购买方收取的代购买方缴纳的车辆购置税、车辆牌照费。
  (2)关于销售额范围的特殊规定:
  1、折扣销售
  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
  2、以旧换新方式销售货物,按新货物的同期销售价格确定销售额,不得扣减旧货收购价格(金银首饰以旧换新除外,应以销售方实际收取的不含增值税价款征收增值税)。
  3、采取还本销售方式销售货物,其销售额就是货物的销售价格,不得从销售额中扣减还本支出。
  4、采取以物易物方式销售的,双方均作购销处理,以各自发出的货物核算销售额并计算销项税额,以各自收到的货物核算购货额并计算进项税额。
  5、包装物及收取包装物押金是否计人销售额的规定
  纳税人为销售货物而出租出借包装物收取的押金,单独记账核算的,不并入销售额征税。但对因逾期未收回包装物不再退还的押金,应按所包装货物的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包装物押金征税规定中"逾期"以1年为期限,对收取1年以上的押金,元论是否退还均并入销售额中,个别包装物周转使用期限较长,报经税务征收机关确定后,可适当放宽逾期期限。
  从1995年6月1日起,对销售除啤酒、黄酒外的其他酒类产品而收取的包装物押金,无论是否返还以及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当期销售额征税。
  6、对视同销售货物行为的销售额的确定
  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价格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以及纳税人有视同销售行为而无销售额者,由主管税务机关按下列顺序核定其销售额:
  1.按纳税人当月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2.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3.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如下: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x(l+成本利润率)
  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公式中的成本,销售自产货物的为实际生产成本,销售外购货物的为实际采购成本。
  对属于应征收消费税的货物,其组成计税价格中应加消费税税额。
  7、混合销售行为、兼营非应税劳务销售额的确定
  凡属按混合销售行为和兼营的非应税劳务依照规定应当征收增值税的,其销售额分别为货物与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的合计,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与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的合计。
  8、外汇销售额折合人民币销售额的计算
  人民币折合率可以选择销售额发生的当天或当月1日的国家外汇牌价(原则上为中间价)。
  9、含税销售额的换算
  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采用销售额和销项税额合并定价方法的,按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税率)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
  增值税的税收优惠
  (一)起征点
  对个人销售额未达到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增值税起征点的幅度规定为:销售货物的,起征点为月应税销售额2000-5000元;销售应税劳务的,起征点为月销售额1500-3000元;按次纳税的起征点为每次(日)销售额150-200元。
  (二)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的免征项目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细则的规定,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1.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
  2.避孕药品和用具。
  3.古旧图书
  4.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实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
  5.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
  6.由残疾人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
  7.个人(不包括个体经营者)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