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土地使用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是以开征范围的土地为征税对象,以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标准,按规定税额对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
  一、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和征税范围
  (一)纳税人
  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不包括农村:
  1.城镇土地使用税由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缴纳;
  2.土地使用权未确定或权属纠纷未解决的,由实际使用人纳税;
  3.土地使用权共有的,由共有各方分别纳税。
  (二)征税范围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税范围为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
  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税率
  城镇土地使用税实行分级幅度税额。每平方米土地年税额规定如下:
  1.大城市1.5元至30元;
  2.中等城市1.2元至24元;
  3.小城市0.9元至18元;
  4.县城、建制镇、工矿区0.6元至12元。
  三、城镇土地使用税的计税依据和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计税依据
  城镇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平方米)为计税依据。计量标准为每平方米
  (二)城镇土地使用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计税土地面积(平方米)x适用单位税额
  四、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减免
  (一)基本规定
  (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
  (二)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
  (三)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
  (四)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
  (五)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
  (六)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缴土地使用税五至十年;
  (七)由财政部另行规定免税的能源、交通、水利设施用地和其他用地。
  (八)纳税人缴纳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需要定期减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审核后,报国家税务局批准。
  印花税
  印花税是对经济活动和经济交往中书立、领受的凭证征收的一种税。印花税的征收对象是印花税暂行条例中所列举各种凭证,由凭证的书立、领受人缴纳,是一种兼有行为性质的凭证税。
  一、印花税的纳税人和征税范围
  (一)纳税人
  凡在我国境内书立、领受、使用属于征税范围内所列应税经济凭证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印花税的纳税义务人。按照征税项目划分的具体纳税人是:立合同人、立账簿人、立据人、领受人和使用人。
  (二)征税范围
  1.经济合同。
  2.产权转移书据。
  3.营业账簿。包括资金账簿和其他营业账簿。
  4.权利许可证照。包括政府部门发给的房屋产权证、工商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土地使用证等。
  5.经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
  二、印花税的税率
  现行印花税采用比例税率和定额税率两种税率。
  (一)比例税率
  印花税的比例税率分为五档,即:0.05‰、0.03‰、0.3‰、0.5‰和1‰。按比例税率征收的应税项目包括:各种合同及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从2008年9月19日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调整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征收方式为单边征税,即对买卖、继承、赠与所书立的A股、B股股权转让书据的出让方按1‰的税率征收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对受让方不再征税。
  (二)定额税率
  适用定额税率的是权利许可证照和营业账簿中的其他账簿,采取按件规定固定税额,单位税额均为每件5元。
  三、印花税的计税依据和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印花税的计税依据
  1.从价计税情况下计税依据的确定
  实行从价计税的凭证所载金额为计税依据。其具体情况如下:
  (1)各类经济合同,以合同上所记载的金额、收入或费用为计税依据。
  (2)产权转移书据以书据中所载的金额为计税依据。
  (3)对记载资金的营业账簿,以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的两项合计金额为计税依据。
  2.从量计税情况下计税依据的确定
  实行从量计税的其他营业账簿和权利许可证照,以计税数量为计税依据。
  (二)印花税的应纳税额的计算
  1.按比例税率计算应纳税额的方法:应纳税额=计税金额×适用税率
  2.按定额税率计算应纳税额的方法:应纳税额=凭证数量×单位税额
  四、印花税的减免
  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和其他有关税法的规定,下列凭证免纳印花税:
  (一)已缴纳印花税的凭证副本或抄本。
  (二)财产所有人将财产赠给政府、社会福利单位、学校所立的书据。
  (三)国家指定收购部门与村民委员会、农民个人书立的农产品收购合同。
  (四)无息、贴息贷款合同。
  (五)外国政府或国际金融组织向我国政府及国家金融机构提供优惠贷款所立的合同。
  (六)房地产管理部门与个人订立的房租合同,凡房屋属于用于生活居住地,暂免贴花。
  (七)军事货物运输、抢险救灾物资运输,以及新建铁路临管线运输等的特殊货运凭证。
  (八)对国家邮政局及所属各级邮政企业,从1999年1月1日起独立运营新设立的资金账簿,凡属在邮电管理局分营前已贴花的资金免征印花税,1999年1月1日以后增加的资金按规定贴花。
  (九)企业因改制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免予贴花。
  (十)对投资者(包括个人和机构)买卖封闭式证券基金免征印花税。
  (十一)从2007年8月起,对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经营管理单位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相关的印花税以及廉租住房承租人、经济适用住房购买人涉及的印花税予以免征。对个人出租、承租住房签订的租赁合同,免征印花税。
  (十二)从2008年11月1日起,对个人销售或购买住房暂免征收印花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