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则是高顿网校小编在9月5号清晨为各位初级经济师考生编写的经济师《初级经济基础》科目:民法通则的第五块内容分享。  2.掌握代理的概念、代理的种类、无权代理、表见代理、代理人不履行职责的法律后果和代理的终止。
  概念:
  公民、法人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双方当事人约定,应当由本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
 
  种类:
  代理包括委托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
  (1) 委托代理人按照被代理人的委托行使代理权;
  (2) 法定代理人依照法律的规定行使代理权;
  (3) 指定代理人按照人民法院或者指定单位的指定行使代理权。
  无权代理:无权代理是指行为人不具有代理权而以他人名义实施的代理行为。
 
  例题6:下列关于无权代理的说法中,不正确的是( )。
  A. 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
  B.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都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C. 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
  D. 第三人知道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已终止还与行为人实施民事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第三人和行为人负连带责任
  答案:B
  表见代理:是指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为民事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记忆想是倒在掌心的水,不论你摊开还是紧握,终究还是会从指缝中一滴一滴流淌干净。——高顿网校极品语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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