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顿网校初级经济师频道的小编在2014年9月5日礼拜五上午为您整理2014经济师考试《初级经济基础》科目知识点:民事法律行为和代理,请笑纳。   1.掌握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无效民事行为、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概念:民事法律行为是公民或者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民事法律行为从成立时起具有法律约束力。
 
  无效民事行为: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
  (3)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
  (4)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
  (5)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
  (6)经济合同违反国家指令性计划的;
  (7)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
  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民事行为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的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下列民事行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予以变更或者撤销:
  (1)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的;
  (2)显失公平的。
  被撤销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无效。
  民事行为被确认为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当事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给受损失的一方。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的损失,对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双方恶意串通,实施民事行为损害国家的、集体的或者第三人的利益的,应当追缴双方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集体所有或者返还第三人。
  一个人总要走陌生的路,看陌生的风景,听陌生的歌,然后在某个不经意的瞬间,你会发现,原本费尽心机想要忘记的事情真的就这么忘记了。——高顿网校名人哲学

 

 
扫一扫微信,关注*7财经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