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是经济师中级水路讲义课堂第15章第3节:定期租船合同,请耐心看下去哦。因为小编我花了好久才编辑完成的。  一、定期租船的特点
  定期租船是指船舶所有人将一艘特定的船舶出租给承租人使用一段时间的租船形式。其主要特点是:
 
  (一)船舶出租人配备船长、船员
  船舶出租人负责配备船长、船员,负责船舶安全航行和内部管理事务,并负担有关费用,如支付工资、伙食费。
 
  (二)船舶的营运调度由承租人负责,并负担与船舶营运有关的费用
  承租人负责船舶调度和营运工作,除船舶修理费、物料费、润滑油费、折旧费、船舶保险费等由出租人负担外,其他有关营运费,如燃油费、港口使用费等由承租人负担。
 
  (三)租金按船舶的载重吨、租期及商定的租金率来确定
  租金按船舶的装载能力和租期长短计算;并且合同中订有关于交船和还船以及关于停租的规定。
 
  二、定期租船合同的主要内容
  定期租船合同是指e出租人向承租人提供约定的由出租人配备船员的船舶,由承租人在约定的期间内按照约定的用途使用,并支付租金的合同。我国《海商法》*9百三十条规定:“定期租船合同的内容,主要包括出租人和承租人的名称、船名、船籍、船级、吨位、容积、船速、燃料消耗、航区、用途、租船期间、交船和还船的时间和地点以及条件、租金及其支付以及其他有关事项。”
 
  (一)船速与燃油消耗量
  在定期租船合同中,船名、船舶国籍、船舶吨位、船舶现处位置等关于船舶说明的事项,均与航次租船合同相同或相似。船速与燃油消耗量是定期租船合同下不同于航次租船合同的一项重要说明。
  在定期租船合同中,承租人是按租期长短支付租金的,所以船速的高低直接影响承租人使用船舶的经济效益;而且定期租船合同下,由承租人负担燃油费,所以燃油消耗的多少直接影响承租人的经营成本。出租人有义务提供符合规定的船速与燃油消耗量的船舶。如果实际船速低于合同规定的船速,对因此造成的时间损失承租人可提出船速索赔。在定期租船合同中,常在所规定的船速的数值前加上一个“约”字,即约定的船速只是一个大约的船速,允许有一定范围的伸缩,国际航运惯例常把伸缩范围限定在5%以下。如果船舶实际耗油量超出合同规定的数值,承租人可就船舶多消耗的部分向出租人提出索赔。
 
  (二)交船与解约条款
  交船是指船舶出租人接合同约定的时间及地点,将合同中指定的船舶交给承租人使用的行为。另外交船还表明租期将在交船后若干时间开始起算,出租人应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将船舶交给承租人。通常规定交船期的最后一天为解约日,也有的合同规定解约日为交船期届满后的某一天。
 
  (三)租期
  租期又称租船期间,是承租人租用船舶的期限,有的以日历月表示,有的以日历年(天)表示。
 
  (四)货物
  通常规定,租期内承租人使用船舶只能从事合法贸易、装运合法货物,并列明某些特殊货物除外。所谓合法,是指符合装货港、卸货港、中途挂靠港所在地法律,船旗国法律或合同所适用的其他法律。如果承租人指示船舶装运的货物不符合合同规定,船长有权予以拒绝。根据我国《海商法》*9百三十五条规定,承租人将船舶用于运输活动物和危险货物的,应事先征得出租人的同意;否则致使出租人遭受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
 
  (五)航行区域与安全港口
  航行区域是指定期租船合同规定的本船可以航行的限定范围,即合同中一般都列明承租人可以指示船舶前往的区域。有的还特别订明承租人不能指示船舶前往的地区,如战区、冰冻区。冬季北半球高纬度地区等。如果承租人指示船舶前往合同不允许去的地方,船长有权拒绝该指示。也有的规定,如承租人指示船舶前往上述地区超出船舶保险单规定的保险人承保范围的,由承租人对上述额外风险投保并支付保费。 在整个租期内,承租人有义务保证其指示船舶前往的港口或泊位是安全的。所谓安全港口或泊位,是指某一特定船舶能够安全地驶人、停留和驶离,不会遭受任何用良好船艺也无法避免的危险的港口,包括地理上的安全和政治上的安全。前者是指港口航道水深、气象条件、助航设施、系泊设备等满足港口安全的条件;后者是指船舶不会遭遇战争、敌对行为、捕获、充公、恐怖活动等风险。如果指定的港口事后变得不安全的,只要船舶能够安全离开,则承租人有义务另行指定一安全港口。如果港口不安全是由于异常事件造成的,则对于因此产生的船舶损失,承租人无需负责。按照一些大陆法系国家的法律规定和我国民法的有关理论,当承租人指定的港口或泊位变得不安全,并因此造成船舶损害时,除合同另有明文规定外,只有承租人有过错时才对损害负责。我国《海商法》*9百三十四条规定,承租人应当保证船舶在约定航区内的安全港口或泊位之间从事约定的海上运输,否则出租人有权解除合同,并有权要求赔偿因此遭受的损失。
  生命是有限的,但为人民服务是无限的,我要把有限的生命投入到无限的为人民服务之中去。——高顿网校做人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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