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高顿网校展示的是中级水路历年珍藏经济师导第14章海运提单,烦请大家慢慢累积经济师所有知识点,信心满满参加考试。  一、提单的概念与作用
 
  (一)提单的含义
  提单是指承运人签发给托运人证明货物已装船,或为了装船而收到货物,并且保证在卸货港凭以交换货物的可以转让的有价证券。
  这种关于提单的解释是根据法律赋予提单的性质作出的。具体地说,法律赋予提单的性质,或者说提单的法律性质主要包括:①提单是运输合同成立的证明;②提单是货物收据;③提单是物权凭证。
 
  (二)提单的作用
  正因为提单具有上述三种法律性质,才使提单在海上运输中能起到下述3种作用:
  l.订舱时如果没有任何与提单条款相抵触的约定,或其他补充约定,提单就能起到作为处理当事人双方争议的依据的作用。
  2。货物装船后签发的提单能起到表明承运人所收货物的种类、数量、外表状况和装船时间的收据作用。
  3.由于提单所具有的物权凭证的性质,使提单能够起到物权转让和在卸货港凭以提取货物的作用。
 
  二、提单的适用法
  提单的适用法是指能对提单的内容及其证据效力,以及法律责任起到制约作用,带有强制性的国际公约或通过国内立法制定并公布实施的国内法规。
 
  (一)有关提单的国际公约
  1.海牙规则
  最初,提单只用作承托运人双方交接货物的凭证。从18世纪开始,因海上危险所造成的货运事故越来越多,原来由承运人承担全部货运事故责任的做法,使承运人不堪负担。为了减轻责任,按照“合同自由”的原则,承运人才开始在提单上增列以减免承运人责任为目的的免责条款。其后,提单上的兔责条款越来越多,不仅严重地影响了国际贸易的正常进行,而且也影响了航运业本身的发展。于是出现了通过国际合作制定国际公约,以解决承运人随意扩大免责范围,使提单规范化的要求。1921年9月,国际法协会在荷兰的海牙召开会议,制定了海牙规则。其后几经修改,1924年8月经布鲁塞尔外交会议讨论通过,正式定名为《统一提单的若干法律规则的国际公约》。因为这一公约是在海牙制定的,所以简称海牙规则。
  海牙规则于1931年6月生效,许多国家成为这一公约的缔约国。有的国家通过国内立法使海牙规则在本国生效,也有的国家根据这一公约的原则精神,制定本国的海上货物运输法或海商法中有关运输合同的条款。我国虽不是海牙规则的缔约国,但因考虑到海牙规则适用于提单已成为国际航运业界的普遍做法,因而中国远洋运输公司制定提单时也参照了海牙规则的原则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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