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师2013年考试《初级财政税收》之税收征收管理
 
  第五章第五节:税收管理
 
  本章节的主题是:税收征收管理
 
  内容如下:
 
  (一)税收管理体制
  税收管理体制是指在中央与地方,以及地方各级政府之间划分税收管理权限的一种制度。税收管理权限包括两个方面:
  1. 税收立法权:税法制定权、审议权、表决权、公布权。
  2. 税收管理权:税种的开征与停征权、税法的解释权、税目的增减与税率的调整权、减免税的审批权。
 
  (二)我国税务管理机构的设置及其职能划分:
  1、国家税务局系统主要负责征收管理的税种:增值税,消费税,车辆购置税,铁道部、各银行总行、各保险总公司集中缴纳的营业税、所得税和城市维护建设税,中央企业缴纳的所得税,中央与地方所属企业、事业单位组成的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缴纳的所得税,地方银行、非银行金融企业缴纳的所得税,海洋石油企业缴纳的所得税、资源税,证券交易税(未开征),中央税的滞补罚收入。
  2、地方税务局系统主要负责征收管理的税种
  3、海关系统负责征税和管理的项目有关税、行李和邮递物品进口税,同时负责代征进出口环节的增值税和消费税。
 
  (三)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税收收入划分
  1. 中央政府固定收入:消费税(包括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的部分)、车辆购置税、关税、海关代征的进口环节的增值税。
  2. 地方政府固定收入: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房产税、车船税、契税。
  3. 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共享收入: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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