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QFII机制的特点
从我国QFII机制的内容设计上来看,具有以下特点:
(1)OFII机制引入时的跳跃式发展。按照国际上的一般经验,资本市场的开放往往经过两个阶段,在*9阶段可以先设立“海外基金”或者“开放型国际信托基金”。我国台湾地区采用设立“海外基金”的方式经历了7年,韩国采用“开放型国际信托基金”的形式花费了11年。比较而言,我国则是绕过初期的试验阶段,QFII的资格主体直接包括常见的各种境外机构投资者,一步到位。
(2)QFII准入的主体范围扩大、要求提高。新兴资本市场的国家和地区为了加大监管和控制的力度,普遍以列举的方式明确规定了何种类型的境外机构投资者可以进入本国或本地区,此外,对境外机构的注册资金数额、财务状况、经营期限等有较为严格的要求。与此相比,我国对QFII主体范围的认定比较宽泛,而且赋予了境外投资者更多的自主权。然而,我国从保障国内证券市场的稳定和健康发展出发,对注册资金数额、财务状况、经营期限等指标的要求方面有了进一步的提高。
(3)我国对QFII制度的设计内容进行局部调整,特别是针对国外发展比较蓬勃的各类养老基金、慈善基金、保险基金等做了政策上的倾斜,通过降低资格标准、加强资金流动性等方式吸引这类长期机构投资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