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估值的法律依据
基金估值主体在现有基金法律体系中是完备的,无论是《证券投资基金法》还是中国证监会关于基金合同的格式要求、基金估值业务规定等都明确规定,基金管理人是基金估值的*9责任主体。
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二十条和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基金管理公司应履行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的责任,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托管人应履行复核、审查基金管理公司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责任。
根据《基金合同的内容与格式》的要求,基金合同应列明基金资产估值事项,包括估值日、估值方法、估值对象、估值程序、估值错误的处理、暂停估值的情形、基金净值的确认和特殊情况的处理;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证券投资基金估值业务的指导意见》的要求,基金管理公司应制订健全有效的估值政策和程序,建立相关的信息披露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在估值方法和调整幅度做出重大变化时进行公告或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