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开放式基金登记机构及其职责
我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规定,开放式基金的登记业务可以由基金管理人办理,也可以委托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办理。
代办登记业务机构可接受基金管理人的委托,开办下列业务:建立并管理投资者基金份额账户,负责基金份额登记,确认基金交易,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投资者名册,基金合同或者登记代理协议规定的其他职责。
登记体系模式:基金管理人自建登记系统的“内置”模式、委托中国结算公司作为登记机构的“外置”模式,以上两种情况兼有的“混合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