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的当事人
1.基金份额持有人。即基金投资者,是基金的出资人、基金资产的所有者和基金投资收益的受益人。基金份额持有人是开展基金一切活动的中心。
(1)权利:分享基金财产收益,分配剩余基金财产,转让或赎回基金份额,召开份额持有人大会,行使表决权,查阅或复制资料,对损害权益行为提出诉讼,基金合同约定其他权利。
(2)义务:遵守基金合同;缴纳费用;承担基金亏损或终止的有限责任;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投资人合法权益的活动;在封闭式基金存续期间,不得要求赎回基金份额;在封闭式基金存续期间,交易行为和信息披露必须遵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法律、法规及基金契约规定的其他义务。
2.管理人。基金的募集者和管理者,在基金运作中具有核心作用。在我国,管理人只能由依法设立的基金管理公司担任。 3.托管人。职责:基金资产的保管、清算、会计复核及监督。在我国,托管人只能由依法设立并取得基金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担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