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销售人员行为的监管规定
(一)基金销售人员业务办理的监管规定
1.基金销售人员在为投资者办理基金开户手续时,应注意如下事项:(1)有效识别投资者身份。(2)向投资者提供《投资人权益须知》。(3)向投资者介绍基金销售业务流程、收费标准及方式、投诉渠道等。(4)了解投资者的投资目标、风险承受能力、投资期限和流动性要求。
2.基金销售人员应当引导投资者通过合法渠道,办理业务手续,不得接受投资者的现金,不得以个人名义接受投资者的款项。
3.基金销售人员应根据投资者的目标和风险承受能力推荐基金品种,并客观介绍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明确提示投资者注意投资基金的风险。
4.基金销售人员应该按规定为投资者办理业务,不得擅自更改投资者的交易指令,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投资者的交易要求。
5.为投资者保守秘密。
6.基金销售人员应按规定代扣或收取相关费用,不得收取其他额外费用,也不得对不同投资者违规收取不同费率的费用。
(二)基金销售人员宣传推介的监管规定
1.公平对待投资者。
2.基金销售人员对基金产品的陈述、介绍和宣传,应当与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相符,不得进行虚假或误导性陈述,或者出现重大遗漏。
3.陈述过往业绩应客观,不得预测所推介基金的未来业绩。
4.基金销售人员应向投资者表明,所推介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所推介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5.基金销售人员对其所在机构和基金产品进行宣传,应符合证监会和其他部门的相关规定。
6.基金销售人员分发或公布的基金宣传推介材料应为基金管理公司或基金代销机构统一制作的材料。
(三)基金销售人员的禁止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