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法律法规第三章考点:QDII基金概述
2007年6月18日,中国证监会颁布《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规定符合条件的境内基金管理公司和证券 公司,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可在境内募集资金进行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这种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可以在境内募集资金进行境外证券投资的机构称为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 (qualified domestic institutional investor,QDII o QDIl是在我国人民币没有实现可自由兑换、资本项目尚未开放的情况下,有限度地允许境内投资者投资海外证券市场的一项过渡性的制度安排。
目前,除了基金管理公司和证券公司外,商业银行等其他金融机构也可以发行代客境外理财产品,但我们这里主要涉及的是由基金管理公司发行的QDIl产品,即QDIl基金。 QDIl基金可以人民币、美元或其他主要外汇货币为计价货币募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