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放式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及其职责
《证券投资基金法》规定,开放式基金的登记业务可以由基金管理人办理,也可以委托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办理。
(一)我国开放式基金注册登记体系的模式
(1)基金管理人自建注册登记系统的“内置”模式;
(2)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作为注册登记机构的“外置”模式;
(3)以上两种情况兼有的“混合”模式。
(二)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主要职责
(1)建立并管理投资者基金份额账户;
(2)负责基金份额登记,确认基金交易;
(3)发放红利;
(4)建立并保管基金投资者名册;
(5)基金合同或者登记代理协议规定的其他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