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三、营者价格行为规范
 
  (一)经营者的价格权利与义务
  1.经营者的含义
  《价格法》第3条规定,本法所称经营者是指从事生产、经营商品或提供有偿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人。
  2.经营者自主定价的范围
  界定经营者自主定价的品种范围有一个总的客观标准,即是否适宜于市场竞争中形成价格。
  3.经营者的价格权利
  《价格法》规定经营者的价格权利有四项:自主制定属于市场调节的价格;在政府指导价规定的幅度内制定价格;除特定产品外,制定属于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产品范围内的新产品的试销价格;检举、控告侵犯其依法自主定价权利的行为。
  4.经营者的价格义务
 
  (二)经营者的不正当价格行为
  我国《价格法》第14条列出的不正当价格行为主要有价格垄断、低价倾销、价格欺诈、价格歧视、牟取暴利等。
  1.价格垄断行为
  2.低价倾销行为
  3.价格歧视行为
  4.价格欺诈行为
  5.牟取暴利行为
  6.哄抬价格行为
 
  (三)经营者价格违法行为及其法律责任
  1.价格违法行为与价格法律责任
  价格违法行为是指公民、法人以及其他组织违反价格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给社会造成某种危害的有过错的行为。
  《价格法》规定的法律责任形式包括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三类。
  2.经营者价格违法及其处罚
  (1)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
  (2)经营者不执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
  (3)经营者不正当价格行为
  (4)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
  (5)经营者拒绝提供价格监督检查所需资料或提供虚假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