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国税发[2006]62号)本文自2006.04.30日起废止。
  根据“征多少,退多少,未征不退”的原则,对出口含税的豆粕可依照出口退税有关规定办理退税,对出口不含税的豆粕则不予办理退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