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政部《关于国税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纳入预算管理的复函》(财行[2001]6号)以及总局与人民银行联合下发的《关于国家税务局系统行政性收费纳入预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47号)的规定,税务登记证和发票工本费收费(以下简称“两费”)于2001年1月1日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为了规范“两费”专项经费管理,总局制定了《国家税务局系统税务登记证和发票工本费专项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国家税务局系统税务登记证和发票工本费专项经费管理暂行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