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第十条规定,国家保密局会同能源部制定了《电力工业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现予下发。请认真组织学习并予执行。
附:电力工业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
  *9条 电力工业国家秘密的具体范围包括:
  (一)涉及国防建设和军工生产的发、供、用电规划、计划、统计资料;
  (二)全国电力工业的规划、计划、统计、布局、财务、调度、通信、信息管理中的秘密事项,有重大影响的事故情况;
  (三)电力工业对外经济、科技合作交流中的秘密事项,易引起外事纠纷的未定国界地区和国界、出入国界河流的电力资料;
  (四)电力工业科技发展规划,科技攻关的秘密措施,具有国际水平的科技成果中的关键技术。
  第二条 电力工业国家秘密的密级具体范围如下:
  (一)机密级事项
  1.全国电力行业的年度、中长期计划和规划;
  2.涉及国防、军工生产的发、供、用电规划、计划和统计资料;
  3.全国发电、送变电设备的年度、中长期进口计划、规划;
  4.未定国界地区和国界、出入国界河流的水能资源,国际河流的水力发电规划及有关工程的电力系统资料(不含同国外有协议的);
  5.电力工程对外招标的标底、评标情况,对外投标报价和标价计算依据,定标签约前的工程概算;
  6.对外经济、科技合作的国别政策,有关合同中双方约定保密的内容,国外经济、技术的秘密情报及其来源和获取手段;
  7.全国电力工业科技发展的主要技术和装备政策,各专业(水电、火电、电网、核电)科技发展的战略和目标;
  8.电力勘测、设计、施工、运行中具有国际领先水平和特别重大经济效益的科技成果的核心部分;
  9.尚未出台的全国电、热力价格调整方案。
  (二)秘密级事项
  1.全国性电力系统建设布局的规划、计划和统计资料,历年全国性电力建筑业综合统计历史资料和专题性统计资料;
  2.全国电力工业技术改造规划;
  3.电力工程的人防系统和工程设防标准;
  4.电力工业重大污染事故情况;
  5.国产设备质量重大事故情况和专题性事故统计情况,特大电力技术事故情况;
  6.尚未确定的电力工业国际技术合作项目和援外工程项目;
  7.对外承包、劳务项目跟踪情况,夺标措施,谈判策略,对外投标保函,承包项目预算和盈亏情况;
  8.设备进口、转口和技术引进的内定方案、意向、对策;
  9.电力工业科技发展的重点任务、关键科技内容,近期国家级和部重点的科技攻关项目;
  10.具有国际水平和重大经济效益的电力科研成果中的核心部分;
  11.电力全行业年度会计决算、财务预算,特大型和利用外资的电力建设项目竣工决算;
  12.全国电力系统计算机应用规划,管理信息系统总体方案。
  第三条 本规定自1990年5月5日起生效,以前制定的有关电力工业的保密范围和密级划分的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