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科学院关于印发《中国科学院世界银行贷款重点学科发展项目执行期管理办法》的通知
“重点学科发展项目”各个项目承担单位:
世界银行贷款《重点学科发展项目》的信贷协定,业经我国政府和世界银行执董会批准。为切实做好本项目执行期的有关工作,特制订了《中国科学院世界银行贷款重点学科发展项目执行期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在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院外资外贷办公室反映。
中国科学院
一九九一年三月二十二日
中国科学院世界银行贷款《重点学科发展项目》执行期管理办法(试行)
*9章 总则
*9条 《重点学科发展项目》是我国利用世界银行贷款推动科学技术发展和科技人才培养的一个重要项目,也是我院*9次承担的世界银行贷款项目。按期顺利地完成本贷款项目中我院的建设计划,并取得预期的效果,关系到我院、我国的声誉。为切实做好本贷款项目执行期的有关工作,特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经国家计委批准和世界银行确认,我院《重点学科发展项目》的主要执行内容是:
1.建设20个国家重点实验室(即:子项目);
2.建设“中关村地区教学与科研示范网络(NCFC)”;
3.参加“试点实验室管理计划(PLMP)”,我院有两个子项目被选为试点实验室;
4.配合国家教委组织“中外专家咨询组(PAG)”,协助PAG开展工作,并参加其有关活动。
第三条 本项目的执行期为1991年到1994年。在此执行期内,我院将根据国家计委的有关文件及安排和世界银行的相应规定,在院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利用院各有关部门的职能和管理渠道,来组织管理这20个子项目的各项建设工作和本项目其它三项(即:NCFC、PLMP、PAG)内容的有关工作。
第二章 项目管理体制
第四条 中国科学院“外资外贷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指导、协调和监督本项目的执行。“外资外贷办公室”(以下简称外贷办)在领导小组的直接领导下,作为本项目均归口管理和执行单位负责本项目的执行事宜;就项目执行的有关问题统一与中央有关部门和世界银行联系;并会同院各有关部门共同做好本项目的各项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 各子项目的承担单位(以下简称承担单位)应确定一名所长负责其子项目的执行,指定所内有关部门和专人组成工作班子,负责办理具体事宜,其成员在本项目的执行期内应保持稳定;各承担单位应认真制订其子项目实验室的建设计划,在经费、条件等方面给以支持,及时检查建设计划的执行情况,并采取措施,保证该计划如期完成。
第六条 我院的20个子项目实验室均为“在建国家重点实验室”,应组建学术委员会,实行实验室主任负责制,其组织和管理参照计委《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管理办法》和我院《开放研究实验室管理办法》执行。
第七条 “中关村地区教学与科研示范网络”的建设和管理,可参照本管理办法和“中关村地区教学与科研示范网络管理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三章 资金分配、使用及财务管理
第八条世界银行贷款的支付业务和国内配套资金的年度安排由外贷办统一办理。各承担单位要根据本项目的会计工作试行条例(附件一),为子项目建立专门的财务帐目,在其财务部门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业务上可与外贷办的专职会计直接联系。
第九条 各子项目建设所需的贷款(外汇)及国内配套资金,应按国家计委批准的子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中核定的数额专款专用。国内配套资金中,院拨部分由院财政逐年下达;已核定由承担单位自筹的各项经费,必须认真落实并列入各自的年度预算,以确保子项目的投资强度和建设进度。在项目执行过程中,贷款和国内配套资金的具体用向和额度如需进行调整者,应报领导小组审批。
第十条 各承担单位应按照贷款分配额度总数的百分之一点五折合成人民币,向国际合作局世行贷款财务组交纳项目执行费,此项执行费可计入国内配套资金(所筹部分)。具体的交纳期限和数额按外贷办的通知办理。
第十一条 根据国家规定的用贷还贷原则和财政部的转贷条件,院计划局将制定本项目贷款的还本付息计划,各承担单位应按院有关文件执行第四章 土建计划的执行
第十二条 各承担单位应严格按计划局核定的指标,编报计划设计任务书,初步设计经基建局批准后,列入院年度计划,并与基建局签订投资包干协议。
第十三条 各承担单位应按计划规定的日期制定土建进度计划,加强施工管理,确保基建计划如期完成。各承担单位应定期将基建计划的进度情况上报基建局,并抄报外贷办。
第五章 仪器设备的采购及使用
第十四条 计划局负责进口仪器设备的采购工作,并在外贷办合作下组成世界银行贷款项目设备采购小组(简称采购小组),组织实施本项目的采购计划。具体的执行办法见附件二。
第十五条 各承担单位要选派人员,从事采购小组组织的各项采购工作,负责支付贸易公司、海关和转运等单位的费用和可能必须交纳的税款,承担单位必须事先做好经费安排(此项费用可计入国内配套资金的“所筹部分”,并相应增加仪器设备的资产值].
第十六条 使用配套经费采购的仪器设备,原则上由各承担单位按院现行的采购程序自行办理,但需将采购计划和执行情况报送采购小组。
第十七条 大型仪器设置安装、调试完毕后,各实验室应立即按院有关规定建立该仪器设备的技术档案及其使用、管理与维修制度,并报送计划局、技术条件局和外贷办备案。
第六章 人才培养及技术援助计划的安排与执行
第十八条 教育局负责组织安排本项目的研究生培养和在职人员的国内进修计划。各子项目应于每年五月三十日前向教育局报告其上一年度计划的执行情况及下一年度的计划,其中研究生招生名额应纳入其所在单位的年度计划上报教育局(注明属于世行贷款子项目,即“注明上报”),由教育局审核后戴帽下达各承担单位。承担单位应确保戴帽下达给其子项目的招生名额如数兑现。有关的计划和材料同时抄报外贷办。
第十九条 外贷办负责“技术援助计划”的执行。各子项目可按“重点学科发展项目技术援助计划的执行规定”(见附件三)制订其年度执行计划,并于每年十月十五日以前将其下一年度的技术援助计划报送外贷办,经院批准后由国际合作局组织实施。
第二十条 根据项目的执行进度,外贷办将会同有关部门在国内组织和安排各种培训班,讲习班及与实验室建设有关的会议和交流活动、各子项目应按照通知选派人员参加。
第二十一条 各个项目要经常性地采取各种交流和学习形式,如学术研讨会、技术交流会、室务会以及各种专业培训等,提高本实验室各类人员(特别是中、初级人员)的业务水平和工作能力;要重视和发挥管理人员(包括秘书)的作用,安排各种机会使其得到进修和提高;要创造和采用现代化的实验室管理方法,以提高实验室的管理水平和工作效率。
第七章 科学研究与实验室开放工作
第二十二条 根据国家计委的要求,各实验室在建设期间要力争做到边建设、边科研、边开放。各承担单位应给予子项目必要的经费支持,帮助子项目筹措开放基金和解决必需的运行费;要为子项目实验室创造良好的科研环境与技术支撑条件,提供行政后勤服务,并为接待客座研究人员准备较好的生活条件。
第二十三条 各个项目实验室应认真组织和完成已定的各个课题的研究工作;要利用一切有利条件,结合其科研方向积极争取承担国家和院的重大任务;要积极创造开放条件,尽可能接受客座研究人员来室工作,逐步提高实验室的开放度。
第二十四条 各专业局负责管理和检查其所属子项目实验室的科研和开放工作。各承担单位应将实验室的科研和开放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存在的问题与要求,定期报送主管专业局,以取得必要的支持和帮助。有关材料同时报送计划局和外贷办。
第八章 项目的监督及检查
第二十五条 经国家计委批准的子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是子项目实验室建设和检查验收的基本依据。
第二十六条 为保证实现项目目标,院将按照有关规定,对本项目的各项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各承担单位应按规定收集各种基本数据并录入专用数据库;每半年必须对其子项目的建设计划进行一次认真检查;并于每年十二月十五日前按规定的内容和格式,向外贷办和主管专业局报送子项目年度进展报告和下一年度的实施计划;要按规定报送经过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外贷办在综合整理后,按统一的格式编写《中国科学院“重点学科发展项目”年度报告》,报领导小组,抄报国家计委,并由国家教委汇总后交世界银行。
第二十七条 外贷办将会同院有关部门,组织有关专业和管理部门专家组成工作组,定期对各个项目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工作组检查结束时,向院提交检查报告。外贷办将检查结果以通报或简报等方式疆通告各有关单位,以交流经验,改进工作。
第二十八条 对建设和管理工作出色的承担单位,院将采取各种形式予以鼓励。对建设工作进展较差或发现与原计划有重大偏差的单位,院将视具体情况,提出批评警告、限期改进,或经专家论证后调整建设计划,直至撤销该项目。对在项目执行工作中表现突出的个人,院和承担单位要给予奖励。
第二十九条 国家审计署将对本项目的财务工作进行审计,各承担单位的财务部门应按审计要求如期报送财务报表,并在审计机关进行审计时积极予以配合。
第九章 项目的总结评价及验收
第三十条 在实验室建成时,承担单位应按规定全面总结工作、检查效益,编写其子项目完成报告,报送外贷办。
第三十一条 中国科学院将按国家计委的统一规定,组织专家组分批、逐个对建成的子项目进行检查、评价和验收。经验收合格的实验室,将报送国家计委批准后正式列为国家重点实验室。项目建设期满时.专家组将向中国科学院提交《项目评价验收报告》,同时报送国家计委。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管理办法的解释权和修改权属院外资外贷工作领导小组。
第三十三条 本管理办法从颁发之日起开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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