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根据《*6人民法院关于废止1980年1月1日至1997年6月30日期间发布的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第九批)的决定》(法释〔2013〕2号),本文件自2013.01.18日起废止。
全国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各级军事法院、各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和基层法院、各海事法院:
  关于劳动争议案件由哪个审判庭受理的问题,经研究,现通知如下:
  从通知下发之日起,劳动争议案件由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庭受理。一九八六年十一月八日法(研)复[1986]32号批复*9条关于劳动合同纠纷案件,暂由人民法院的经济审判庭受理的规定予以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