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使(领)馆经商处(室),各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
  为减少结算中间环节,提高工作效率,经研究决定,将援外专家生活物资、报刊款,由中国出国人员服务总公司(以下简称服务公司)对援外司办理结算,改由服务公司根据专家组委托付款书,直接对国内承包单位结算。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国外专家组按照服务公司颁发的生活物资商品目录编报生活物资计划(包括报刊),经经商处审核后随函报送服务公司。服务公司按照各经商处函报所附的专家组生活物资计划一式两份,一份作为组织货源的依据;一份经核价后作为向派出专家组的国内承包单位收取预付款的依据。同时,国外专家组须通知国内承包单位向服务公司办理国内付款确认函,已报九四年物资计划的专家组应补办国内付款确认函。
  为便于经商处分发物资,服务公司将生活物资以专家组为单位进行包装,统一发运,并按实发物资数量、单价、金额列出明细帐单,通过经商处转收货人——专家组。专家组在收到服务公司物资发运通知单十天之内开出《委托付款书》(见后附式样),并通过经商处及时转国内承包单位,承包单位凭《委托付款书》向服务公司结清物资款。经商处自用的生活物资委托付款,由经商处对部行政司,行政司收到经商处《委托付款书》后,即向服务公司支付货款。
  关于索赔问题,请按照(91)服字第108号文《关于办理生活物资保险索赔的有关具体要求的通知》办理。
  本通知自文到之日起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径告我部援外司和服务公司。
委托付款书(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