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经贸委(经委、计经委)、外经贸委(厅、局),外经贸部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配额许可证事务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广东海关分署、各直属海关:
  根据《机电产品进口管理暂行办法》,现将1996年机电产品《配额产品目录》和《特定产品目录》印发你们,自1996年1月29日起施行。国家经贸委、外经贸部1995年1号令和国家经贸委、外经贸部、海关总署《关于调整国经贸〔1993〕564号文件所附《特定产品目录》的通知》(国经贸机〔1995〕344号)同时废止。
  
  附件一:1996年配额产品目录(见右侧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