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关于对与国际联网的计算机信息系统进行备案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
为了促进我国在经济、教育、科学和文化等方面与国际间的交流,推动我国信息产业、信息服务业的进一步发展,加强对与国际联网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的规定,现就与国际联网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开展备案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备案范围
凡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通过物理通信信道直接或者间接与境外(含港、澳、台地区)的计算机信息系统进行联网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使用单位和个人均应当登记备案。
二、备案时间
与国际联网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使用单位和个人,应当在网络正式联通后的三十日内,到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指定的地(市)级或者县(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已经与国际联网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其使用单位和个人应当在本通知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所在地(市)级或者县(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补办备案手续。
与国际联网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使用单位和个人的联网方式变更或者终止联网时,应当在三十日内通知所在地(市)级或者县(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
三、备案办理机关
备案办理机关原则上为县(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尚无能力承担这项工作的,可以在地(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办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办理备案手续的机构。
四、备案程序
与国际联网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使用单位需凭单位介绍信(个人需凭本人有效证件)和批准入网文件办理备案手续(使用单位还应附上国际联网终端用户名单),填写备案表格一式三份。备案表按公安部统一式样,由各省自行印制。
备案办理机关应当在受理之日起七日内将用户填好的备案表格一式三份报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并在封页加盖办理机关印章。
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备案表之日起七日内,在备案表上加盖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的印章,并将其中两份备案表退还办理机关,另一份备案表由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留存。
五、法律责任
有关使用单位和个人不按规定办理备案登记手续的,由县(市)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予以处罚。处罚裁决书等法律文书,由县(市)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按公安部统一的式样自行印制。
本通知有关内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应当以适当形式向社会公布。备案工作中出现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部。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国际联网备案表
Seral No.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国际联网备案表 Registration Form for Internationa l Networking of the ComputerInformat ion System in P.R.C. 办理机关: Plice Office 办理人员: Plice Officer 填表日期: 一九 年 月 日 Date: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监制
填 表 说 明
1.个人申请入网需填写证件名称、号码。
2.入网方式是指:专线入网、拨号入网、光缆入网、微波入网或其它方式入网。
3.网络地址是指:IP地址+域名+用户名。
4.编号由办理备案的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6位GB226086)+6位顺序号的方式填写。
名字
Name
证件名称、号码
Credenitials No.
联网单位
地址
Address
USER
负 责 人
Resposible Person
联网方式
Networking Way
网络名称 本网(Local Net)
Network Name 接入网(Connect Net)
网络地址 40
Networking 70
Address
联网时间 从 年 月 日
Networking From year month date
Time
联网用途
Purpose for
Networking
联 网 公
单 位 (盖 章) 机
USER PLICE
30
85
单位mm
15
15
15
75
联系电话 15
Tel. No.
邮政编码 15
Zip Code
20
40
25 25
260
至 年 月 日
to year month date 20
50
安
关 (盖 章) 50
OFFICE
30
85
相关文件:
公安部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200104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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