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亚太经济贸易合作促进会筹备组:
  《关于发起成立中国亚太经济贸易合作促进会的请示》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成立中国亚太经济贸易合作促进会。
  二、该促进会的宗旨为促进我国和亚太经合组织成员之间经济、贸易领域的交流与合作,为我国和亚太经合组织成员的经济贸易发展服务。
  三、原则同意中国亚太经济贸易合作促进会的章程(草案)。
  四、该促进会与我部为挂靠关系,业务上接受我部指导,我部国际经贸关系司为促进会的联络单位。
  五、该促进会的领导人选和法人代表由外经贸部按规定程序审批确定。其他人员不从社会上招聘,可从外经贸部所属事业单位借聘。借聘人员的工资及福利待遇由该促进会负担。
  六、促进会的一切经费和办公用房等均由该会自行解决。
  七、请按有关规定向民政部办理登记手续,并依法开展活动。
  附 件 中国亚太经济贸易合作促进会章程(草案)
  *9章 总 则
  *9条 中国亚太经济贸易合作促进会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性的民间团体,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英文名称为CHINA ASIA-PACIFIC ASSOCIATION FOR PROMOTINGECONOMIC AND TRADE COOPERATION 缩写CAPETC.
  第二条 本会宗旨是促进中国与亚太地区经济、贸易等领域的交流与合作,为我国和本地区的发展服务。
  第三条 本会遵守中国的法律与法规,按照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开展活动,受国家登记主管部门指导与监督。
  第四条 本会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批准登记注册,会址设在北京,根据需要经有关部门批准可在外埠和海外设立分支机构。
  第二章 任 务
  第五条 本会任务:
  1.开展以亚太地区为主的各界人士、团体的互访和交流活动;
  2.为引进和输出资金、人才、信息提供咨询服务,促进亚太各国和地区之间平等互利的民间经济、贸易等领域的合作;
  3.促进亚太地区技术转让,为技术贸易提供咨询、服务和培训;
  4.为亚太地区民间经贸和技术合作提供咨询服务;
  5.积极开发本地区的人力资源,组织本地区技术和管理人才的交流与培训;
  6.举办经贸研讨会和讲座,组织国内外研究机构的专家、学者研讨本地区经济现状及发展趋势;
  7.组织国内外企业家交流经验、洽谈、评估和讨论经贸项目;
  8.为举办经济、贸易等领域的展销会提供咨询服务;
  9.办理其他与本会宗旨有关的事项。
  第三章 组 织
  第六条 本会的*6权力机构为理事会,聘请海内外社会各界有影响、专长和对本会有贡献的人士组成。理事每届任期4年,可连聘连任。理事会的职权是:
  1.讨论和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2.审议本会的工作报告;
  3.选举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等常务理事;
  4.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5.决定本会其他重要事项。
  第七条 理事会闭会期间由常务理事会行使其职权。常务理事会会议每季度召开一次,必要时可随时召开,由理事长或理事长指定的其他常务理事负责召集。
  第八条 根据工作需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可聘请名誉理事长、名誉副理事长、特约顾问、顾问和海外咨询委员,他们可应邀列席理事会会议或讨论重大专门事项的常务理事会会议。
  第九条 理事会下设执行机构秘书局,在驻会的常务副理事长集体领导下开展工作。秘书局设秘书长1人,主持日常工作,另聘若干名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工作。秘书局根据工作需要下设若干精干的业务职能部门。
  第四章 奖 励
  第十条 凡对本会作出突出贡献的理事、顾问、咨询委员和工作人员给予荣誉和物质奖励。
  第十一条 理事、顾问和咨询委员的奖励由常务理事会会议讨论决定,工作人员的奖励由秘书长会议讨论决定。
  第五章 经 费
  第十二条 本会经费来源:
  1.海内外组织和个人捐助;
  2.有偿服务和依法经营收入;
  3.其他合法收入。
  第十三条 根据工作需要,本会可在境内外设立基金会。基金会按照有关法规进行登记注册和管理。
  第十四条 本会设立专门的财务会计部门,建立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并依法接受审计。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章程经理事会会议通过后生效,其解释权属于理事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半数以上理事通过。
  第十六条 本会终止活动须经常务理事会会议提议,经理事会三分之二以上理事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