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部、室:
  现将《中国进出口银行人民币信贷资金调拨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中国进出口银行人民币信贷资金调拨暂行办法
  *9条 为加强本行人民币信贷资金调拨业务的计划性,保证信贷资金安全、高效地收付,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行信贷资金调拨业务接受行资金调度领导小组的指导,信贷资金实行集中统一管理,计划资金部为行内资金调拨业务的计划管理部门。
  第三条 本办法中的信贷资金包括:
  1.资本金。
  2.负债,包括发行金融债券所筹集的资金、向人民银行借入的临时性借款、拆入资金、援外基金及其他负债。
  3.资产,包括各项贷款、在人民银行存款、存放同业、同业拆出及其他金融资产。
  第四条 资产调拨实行严格的授权管理。有关部门在办理人民币贷款、存放同业和同业拆出等业务需调拨资金时,必须办理相应的审批手续。
  第五条 在发生贷款资金支付时,项目主管部门需向计划资金部报送“人民币信贷资金领用表”。标明项目名称、合同序号、用款金额、收款单位、汇入银行、汇入帐号、支付方式、起息日等基本要素。
  第六条 “人民币信贷资金领用表”一式三联,由发生贷款资金支付的部门填制,计划资金部根据行项目评审委员会通过的项目评审报告核签后,*9联留存计划资金部,第二联签退用款部门备案,第三联交营业部门据以支付贷款资金。
  第七条 领用资金的正常截止时间,为用款起息日两个工作日,如遇节假日向前逆推。正常截止时间外的突发性支付,需及时通知计划资金部。发生资金领用时,起息日需与实际用款日一致。
  资金领用后,如系特殊原因,暂不对外支付时,资金领用部门应及时撤回“人民币信贷资金领用表”。
  第八条 人民币帐户由财会部负责管理。帐户的开立、撤并由财会部根据业务需要提出意见,会签计划资金部并报主管财会的副行长审批后生效。
  第九条 对人民银行与我行帐户行之间的资金调拨、我行不同帐户行之间的资金调拨,财会部和计划资金部可根据需要,提出建议会签对方总经理,报主管财会的行领导审批后,由营业部门执行。
  第十条 确因业务需要,发生信贷资金存放同业非帐户行业务时,调出部门必须填制“人民币资金调拨单”,经财会部总经理和计划资金部总经理同意,报主管财会和计划资金的行领导双签后,交营业部门划拨资金。
  第十一条 在确保放款和归还人民银行再贷款及金融债券本息,并留足备付金的前提下,可根据人民银行有关精神和《中国进出口银行人民币资金拆借暂行办法》(修订稿)规定,拆出先收后支的临时性间歇资金。拆借资金财会部凭“人民币资金拆借审批表”监督支付。“人民币资金拆借审批表”一式两联,由计划资金部填制,*9联送财会部据以付款,第二联留计划资金部备查,并据以填制《资金拆借台帐》。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原《中国进出口银行资金调拨暂行办法》同时废止。本办法由计划资金部负责解释。
  
附表:一、人民币信贷资金领用表(略)
   二、人民币资金调拨单
  
附表:一(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