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将国家计划委员会和建设银行签订的委托代理协议印发给你们,请按照协议的内容,做好有关工作。在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特别是遇到超越协议规定业务范围的情况,要及时报告总行。
  附件:委托代理协议
  委托方(甲方):     代理方(乙方):
  国家计划委员会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
  根据国务院批准的《国家计委“三定方案”》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业务范围,甲乙双方本着对国家煤代油专项资金负责,为煤代油工程建设服务的精神,甲方委托乙方代理煤代油贷款的部分业务,双方达成如下协议:
  一、委托代理业务事项
  甲方委托乙方:(1)按甲方授权与借款单位签订借款合同;(2)办理贷款资金的拨付业务;(3)监督贷款的使用;(4)协助甲方做好贷款回收工作;(5)对借款单位的年度基建财务决算和竣工决算签署审查意见。
  二、甲方的责任和权利
  1.向乙方提供建设项目的立项文件、年度投资贷款计划等有关资料;
  2.向乙方提供贷款指标下达计划并及时供应资金;
  3.对乙方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4.按协议向乙方支付委托代理业务手续费。
  三、乙方的责任和权利
  1.根据甲方批准的立项文件和年度投资计划及有关规定与借款单位签定借款合同,并将借款合同的副本及时送甲方;
  2.根据资金到位情况,及时办理有关贷款手续和资金拨付业务;
  3.监督项目的贷款使用情况,借款单位如不按借款合同(或协议)的规定使用和归还贷款本息,乙方应及时向甲方反映,或按委托方的书面通知处置;
  4.督促借款单位归还贷款本息,并及时上划资金;
  5.做好煤代油贷款的会计核算工作,按时编报有关的会计报表和统计报表;
  6.按协议向甲方收取委托代理业务手续费。
  四、关于委托代理业务手续费
  1.取费办法
  以当年实际发放的贷款和收回的利息(原有计费方法的沿革)额为基数,分别按一定费率计算,其计算公式为:
          委托代理业务手续费=本年实际发生额×费率
  2.取费费率
  (1)发放贷款的取费费率为3‰;
  (2)回收贷款利息取费费率为10%。
  3.支付方法
  (1)项目经办行以当年实收的煤代油基建贷款利息为基数,按实收利息的10%计收委托代理业务手续费,其余90%的利息上划;
  (2)甲方根据当年发放贷款的实际数额向乙方支付手续费。每年第三季度支付一次,年终结清。
  五、本协议自1996年1月1日起生效
  甲方:国家计委(公章)
  签字:
  乙方: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公章)
  签字:
    1995年12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