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
  自1990年1月《火灾统计管理规定》实施以来,各地公安机关的火灾统计工作质量有了较大提高。但是,由于火灾统计网络不够健全,对火灾统计工作进行不恰当的行政干预,人为压低火灾次数及损失额,造成火灾统计不实的问题,在一些地方仍很严重。为了解决上述问题,加强和改进火灾统计工作,现通知如下:
  一、各级公安机关和消防部门要认真学习和贯彻执行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加大统计监督力度,切实做好纠正火灾统计不实的工作。各级公安机关要按照火灾统计责任范围,对当地火灾的发生数及损失情况认真组织核实。从1997年起,各消防总队要直接参与特大火灾损失额的核实;市(地)消防支队要直接参与重大火灾损失额的核实。每年各消防总队要组织两次以上的火灾统计工作检查,公安部对各地的火灾统计和工作情况也将随时组织抽查,对发现的故意漏报、瞒报、迟报火灾信息的行为要根据情况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要追究有关责任人和主管领导的行政或法律责任。
  二、各级公安消防部门要加强火灾统计队伍的建设。各消防总队、消防支队要配备专职火灾统计干部,县(区)公安机关的消防部门和公安派出所要指定专人负责火灾登记与核查工作。各级公安消防部门要保持火灾统计干部的相对稳定,提高他们的业务素质和工作水平,地(市)以上公安消防部门每年要组织一次火灾统计人员业务培训,以适应新时期火灾统计工作的需要。
  三、为了便于基层公安消防部门和公安派出所上报火灾,我部将《火灾报告表》由过去的28个登记指标精简为14个,其指标代码改为明码标注(见附件),从1997年1月1日起施行。该表由基层公安消防部门(未设消防部门的由治安部门)和公安派出所负责填报;市、县(区)公安消防部门(治安部门)要下大力量抓好火灾统计的源头工作,加强对公安派出所的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严格执行火灾统计有关规定,建立健全火灾报告制度、程序和奖惩办法,认真审核每张《火灾报告表》,确保报表质量,并按规定及时上报。
  附件:《火灾报告表》
  1996年8月12日
  附件:
  《火灾报告表》
  
  填表单位(印章)
     火 灾 序 号    出动情况    起  火
     县  级      1.出 动
               2.未出动
     地  级      年    月
     省  级          
       起  火  场  所
   110厂  房  200影剧院  300汽 车
   121村民住宅  210文博馆  310列 车
   122居民住宅  220车站码头 320轮 船
   130办公用房  机  场    330飞 机
   140仓  库  230古建筑  400山 林
   150货(堆)场 240学  校 410草 原
   160商店商场  250医  院 990其 它
   170集贸市场  260邮电局
   180歌舞厅   270加油站
   190宾馆饭店  280燃气站
     烧毁(损)
     建  筑
     (平方米)
    审核人:
    灾  报
    时  间         起  火  单  位
       地址
       日   时   分  
       名称
       起火物      建筑类别   
      10油  品    1.高层  110
      20易燃易爆    2.地下  120
       化学物品           121
                      130
                      131
                      140
                      150
                      160
                      170
                      180
    烧 毁 (损) 主 要 财 物 名 称、 数 量
    补
    告  表
    更
    区 域    行  政  类  别    乡镇企业
   1.市 区 110农  业  160商  业   1.是
   2.市 郊 121重 工 业 161餐 饮 业  2.否
   3.县 镇 122轻 工 业 170金融保险业 
   4.乡 村 123石油化工  180娱乐服务业 
   5.其 它 124建 筑 业 190卫  生 
         130交通运输业 200教  育 
         140邮电通讯业 210机关团体  
         150仓 储 业 990其  它 
    火 灾 原 因     起  火
  放  火  190不  明   
  电  气  200其  它   
  静  电   
  违章操作   
  焊  割   
  用火不慎   
  吸  烟   
  玩  火   
  自  燃
  雷  击
    直接经济损失(元)     人
                  死
  填表人:
  填     
  正     
     经  济  类  型   
   1.国  有   
   2.集  体   
   3.私  营   
   4.联  营   
   5.股 分 制   
   6.外商投资   
   7.港澳台投资   
    经  过
    员伤亡(人)   受灾住户   
    亡   重伤   轻伤  
  
  填 表 说 明
  一、本表由火灾发生地的公安派出所或县(区)、市(地)消防监督机构填写。火灾不论大小都填此表。填报单位必须加盖印章。
  二、各项目的下方设一个或几个小格,为填写代码的位置。如:乡村发生火灾,则“区域”栏的代码应填“4”。
  三、表内各项必须如实填写,字迹工整、清晰。表内所填数字均填写阿拉伯数字。
  四、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消防局于每月12日前将上月的《火灾报告表》数据传输到公安部消防局。
  五、具体项目说明
  1.火灾序号:省、地(市)、县(区)级公安消防部门对每月发生的火灾起数,从“000001”开始按火灾累计数编写序号。
  2.出动情况:指公安、民办、企业消防队是否接警出动。
  3.起火单位:起火单位的地址和名称用汉字填写。如起火单位的地址:北京市崇文区幸福大街111号,起火单位的名称:大和眼镜店。起火单位编码:根据消防监督管辖范围,参照火灾发生地的行政区划代码,由各消防总队统一编制。如: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编码为“360102”,属南昌市消防支队直接监督的单位,不论属何地域,编码都为“3601××”,后两位“××”应区别于其它区、县的编码。
  4.区域:市区、市郊、县镇、乡村、其它按国家有关规定确定。
  5.行业类别:指起火单位所属的行业,填写时,必须先填明确的细项,如石油化工、餐饮业。农业包括林业、牧业、副业、渔业。重工业指为国民经济各部门提供物质技术基础的主要生产资料的工业,按其生产性质和产品用途可分为:①采掘(伐)工业②原材料工业,指向国民经济各部门提供基本材料、动力和燃料的工业③加工工业,指对工业原材料进行再加工制造的工业;轻工业指主要提供生产消费品和制作手工工具的工业;石油化工指石油开采和石油及石油产品的加工、经营、运输、储存和使用;建筑业指土木工程建筑、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及建筑物装修装饰。商业包括批发、零售、贸易和餐饮业;交通运输业指铁路、公路、管道、水上、航空运输及其它交通运输业和辅助业。
  6.经济类型:指起火单位所属的经济类型。国有指生产资料归国家所有的各种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各级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等单位。集体指生产资料归公民集体所有的各种企业、事业单位,包括农村各种经济组织经营的农、林、牧、副、渔业,乡、村经营的企业、事业单位;城市县、镇以及街道举办的集体经济性质的企业、事业单位。私营指生产资料归公民私人所有的单位,包括私营独资企业、私营合伙企业和私营有限责任公司。联营指不同所有制性质的企业之间或者企业、事业单位之间共同投资组成新的经济实体,包括紧密型联营企业,半紧密型联营企业和松散型联营企业。股份制指全部注册资本由全体股东共同出资,并以股份形式投资举办企业,主要包括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外商投资指外国投资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涉外经济的法律、法规,以合资、合作或独资的形式在中国大陆境内开办企业,包括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港、澳、台投资指港、澳、台地区投资者(后面同外商投资注释)。
  7、起火场所:指起火单位(部位)所属的场所。村民住宅含村民的附属建筑;货(堆)场指粮、棉、麻、木材、煤、草、芦苇等存贮场所;歌舞厅包括各类健身、娱乐场所等;影剧院包括电影院、剧院、礼堂、体育馆等;文博馆包括展览馆、博物馆、图书馆、档案馆、文化馆等;学校包括幼儿园、托儿所等。
  8.起火物:油品是指石油及液态、气态的石油产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指各类爆炸品、氧化剂等。
  9.建筑类别:建筑的地下部分起火归类到“地下”,如延烧的地上部分是高层建筑应归类到“高层”,否则仍归类到“地下”。
  10.火灾原因:填写时,必须先填明确的细项,如静电、焊割等。放火是指刑事放火、精神病放火和自焚;电气火灾是指违反电气安装和使用规定以及伪劣电气产品造成的火灾,它包括短路、过负荷、忘记断电、接触不良等;违章操作是指生产、贮存、运输中违反安全和操作规定;用火不慎指生活或涉及生活的用火,它包括炉具、炉灶设置、使用不当,余火复燃、明火照明、祭祖扫墓等。
  11.起火经过:指起火源引燃起火物成灾的简单过程及发现、报警等情况。
  12.直接经济损失:指被烧毁、烧损、烟熏和灭火中破拆、水渍以及因火灾引起的污染等造成的损失。
  13.人员伤亡:死亡指因火灾当场死亡或致伤后3天内死亡的。重伤按劳动部规定执行。
  14、受灾住户:特指因火灾毁坏的城乡居民房屋。
  注:凡补报或更正的,须在报表右上角格内打“”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