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稽核目的
  为了加强政策性收购资金管理,促进政策性收购资金封闭运行,防止新的资金流失,确保我行今年“一高一少”(粮棉油政策性贷款与库存值比例提高5个百分点,新的挤占挪用比去年明显减少),工作目标的实现,特制定本稽核实施方案。
  二、稽核范围和期限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各计划单列市分行、各地市分行从今年第二季度开始,每季度各选择2个县进行稽核检查。稽核检查粮棉油企业的面应不低于40%。稽核期分别为:今年第二季度稽核1996年1月1日至1996年12月31日;第三季度稽核1997年1月1日至同年6月30日;第四季度稽核1997年1月1日至同年9月30日;明年*9季度稽核1997年1月1日至1997年12月31日。稽核数据为稽核期间的数额或季、年末时点数额。
  三、稽核内容
  (一)稽核期内粮棉油收购资金供应情况。主要是银行、财政及企业应筹措的收购资金到位情况;政策性财务挂账消化情况;财政应补的各项价格、费用、利息等补贴到位情况;企业不合理资金占用收回情况等。
  (二)稽核期内粮棉油收购资金管理情况。主要是银行及企业收购资金统计台账建立及登记合规情况;粮棉油收购企业有无多头开户的情况;银行对专户资金管理情况;垫付财政资金由财政申请规定的执行情况等。
  (三)稽核期内粮棉油收购资金的使用情况。主要是企业在稽核期内各项收购贷款及库存值、库贷挂钩比例及各项不合理资金占用增减变化情况;各项库存真实情况;调销回笼资金归行情况;银行有无挤占挪用收购资金情况等。
  四、稽核要求
  (一)各行要按照本方案制定具体稽核检查方案,并认真组织实施。重点检查收购量大、问题多、库贷比例低的企业单位。
  (二)稽核中对发现的重要情况和问题要查实清楚,分析原因。在稽核报告中要如实反映挤占挪用收购资金的典型实例,实例要具体(包括时间、对象、单位、过程及金额),并核实准确。
  (三)稽核报告及附表和使用情况内容应包括被稽核县粮棉油收购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存在的问题、具体建议和整改措施。附表数据要真实、准确。
  (四)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和计划单列市分行务必于每季度*9个月20日前将前一季度全辖稽核汇总报告及附表报总行稽核部。
  五、稽核依据
  (一)《关于加强粮棉油政策性收购资金管理的意见》(国发〔1995〕12号)
  (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粮棉油政策性贷款与库存值挂钩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农发行〔1996〕26号)
  (三)《关于进一步采取有力措施防止挤占挪用政策性收购资金的通知》(农发行字〔1996〕222号)
  (四)《关于建立粮棉油政策性贷款与库存值挂钩管理月报制度的通知》(农发行字〔1997〕4号)
  (五)《关于转发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关于印发〈粮棉油政策性收购资金供应和管理规定的通知〉的通知》(农发行字〔1996〕232号)
  (二)(四)有冲突的地方按(四)执行
  
附表:(见右侧付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