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关于下发《解决中外合资融资租赁公司租金拖欠问题特定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
河北省、山东省、吉林省、江苏省、四川省、广东省、黑龙江省、福建省、湖北省、河南省、广西区、山西省、云南省、陕西省、浙江省、贵州省、湖南省、安徽省、辽宁省、上海市、天津市、大连市、青岛市、厦门市、重庆市分行:
为了解决中外合资融资租赁公司的租金拖欠问题,国务院专项批准相当于2亿美元等值人民币的特定贷款规模,由中国银行负责发放。为此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和中国银行五家联合下发了国经贸贸〔1996〕627号文件,《关于抓紧解决拖欠中外合资融资租赁公司租金问题的通知》。根据国经贸贸〔1996〕627号文件的精神,总行特制定《解决中外合资融资租赁公司租金拖欠问题特定贷款管理办法》(下称《管理办法》,现一并下发你行,并提出以下几点要求:
一、各有关分行接到本通知后,要加强同当地政府、财政和经贸委等部门的沟通,要根据国经贸贸〔1996〕627号文以及《管理办法》的要求,本着“谁承租谁还租,谁担保谁负责”的原则,在解除原地方政府担保责任的前提下,尽快落实债权债务关系以及偿债责任,确定特定贷款金额,贷款金额掌握在欠租合同余额的50%。
二、各行要严格按照《管理办法》的要求,在落实各项贷款条件后,逐笔报总行审批。
三、各行要积极协助当地政府和欠租企业,落实另50%欠租额的还款来源,督促企业在中行开立一般存款账户,保证按期支付我行贷款本息。
四、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指示,此项贷款暂按本办法执行,资金由中国银行自筹。待国务院对中国人民银行的特定贷款办法批复后,再按特定贷款办法执行。
五、各行要有专人负责管理此项贷款,掌握企业的经营情况、偿还欠租情况及还本付息情况,定期填报“企业清偿拖欠中外合资融资租赁公司租金还贷情况表”并于每年1月底以前报总行信贷管理部进出口企业管理处。
六、根据国务院领导的指示精神,各行要积极协助当地经贸委及有关部门在10月末以前落实解决方案。对1997年12月31日以前仍不能达成还款协议的,各行将不再受理该项特定贷款业务。
附:一 解决中外合资融资租赁公司租金拖欠问题特定贷款管理办法
*9章 总 则
*9条 根据国经贸贸〔1996〕627号五部委联合发文的精神,为了解决国内企业拖欠中外合资融资租赁公司的欠款问题,帮助地方政府解除已担保部分贷款的困境,促进对外开放,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贷款是由中国人民银行总行专项提供贷款规模,资金由我行自行解决,并负责发放的人民币特定贷款。企业借人民币还人民币。
第二章 贷款对象、条件和使用范围
第三条 贷款对象。借款企业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于1988年6月20日之前由地方各级政府担保还款的拖欠中外合资融资租赁公司租金的企业;
二、由国家经贸委提供并核定确难偿还所欠租金的企业。
第四条 贷款条件。贷款企业必须在中国银行各有关省分行和计划单列市行(只限于大连市、青岛市、宁波市、厦门市、深圳市、重庆市,以下简称六城市),开立贷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
第五条 贷款使用范围。本贷款只能用于欠租企业购买外汇归还所欠中外合资融资租赁公司租金的资金需要。
第三章 贷款期限、利率、手续费
第六条 贷款期限。贷款期限从签订贷款合同之日起到收回全部贷款本息之日止,最长3年。
第七条 贷款利率。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贷款利率按一般固定资产贷款利率掌握。本贷款利率随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利率调整做相应变动。
第八条 利息计收。本贷款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按季计收利息,若不能按期付息,则将逾期利息转入“790应收催收利息”科目,并在该科目下实行专户管理,每年清偿一次,贷款本金到期时,该科目下的利息与本金一同清偿,余额为零。
第四章 贷款申请、审核、偿还
第九条 贷款申请。借款企业申请贷款时向我行提供下列材料:
一、借款申请书;
二、借款企业和中外合资融资租赁公司原签订的租赁合同及交付租金的证明材料;
三、有关省(市)政府向财政部和中国银行出具的按期归还贷款本息或贷款逾期不能还款时,同意从中央财政给地方的财政返还中等额扣款的承诺书;
四、企业与租赁公司签定的落实偿还租金的协议书;
五、国家经贸委会同有关部门确认的意见。
第十条 贷款审核。此贷款依据国家经贸委推荐的企业名单和中国人民银行所给予的特定贷款规模,由各行自行筹集资金,不足部分可向总行申请,贷款实行逐笔核贷。
贷款应在解除原政府担保行为的前提下,由欠租企业与融资租赁公司签定偿租协议书。贷款金额掌握在合同余额的50%。其余50%的债务,应由欠租企业和融资租赁公司在偿租协议书中落实解决办法。
各有关行在和企业签订贷款合同时,应明确企业分期还款计划。期限为3年的贷款,每年度还本金额应不低于贷款金额的1/3。同时必须签订企业授权书,授权给中国银行代为买汇和将外汇划至所欠中外合资租赁公司账户。
第十一条 贷款偿还。借款企业应按借款合同确定的还款计划主动归还贷款。如企业不能按还款计划归还贷款本息,应由出具还款承诺的政府财政部门负责归还。如仍不能归还,每年2月底前由总行向财政部提交欠款省、市名单及金额(包括到3月底的利息),同时抄报国家经贸委、人民银行和外经贸部。由财政部负责在3月底前扣收各有关省、市财政返还并归还我行贷款;如贷款到期日迟于财政年度决算的,则在下一个年度3月底前扣收财政返还并还款,利息计至该年度*9季度。
第五章 贷款管理
第十二条 借款企业要为银行检查、管理贷款提供方便,并按期向银行提供生产、经营等有关经济活动资料。
第十三条 无论何种原因,贷款均不予展期。
第十四条 违约处理。企业违反借款合同的规定,挪用贷款或不按期偿还贷款本息,银行有权主动采取下列制裁措施:
一、主动扣收存款。
二、将贷款挪用部分实行加收20%的罚息,如未收到转入“790应收催收利息”科目。
三、要求还款承诺人履行还款责任。
第十五条 此贷款按贷款企业分别设立账户,实行专户管理。企业所借款项在转入企业存款的当日,我行代企业购买所需外汇,并一次划转所欠租赁公司账户偿还欠付租金。在购买外汇时如发生汇率损失和有关费用,均由借款企业承担。
第十六条 账务处理。
一、在“716特种贷款”科目下增设“7166租金贷款”二级科目。
凡对借款企业发放的用于解决拖欠中外合资融资租赁公司租金的贷款,用此二级科目核算。
本二级科目下按借款单位分设账户。
二、会计核算手续
(一)发放贷款时:
借:7166 租金贷款 (人民币)
贷:809 进出口企业活期存款或其他科目 (人民币)
(二)借款企业偿还租金时:
借:809 进出口企业活期存款或其他科目 (人民币)
贷:930 系统外汇买卖 (人民币)
借:930 系统外汇买卖 (外 币)
贷:825外、侨、合资企业活期存款或其他科目 (外 币)
(三)按季收取贷款利息时:
1.企业存款账户余额足以支付时:
借:809 进出口企业活期存款或其他科目 (人民币)
贷:951 利息收入(07)特定贷款利息收入 (人民币)
2.企业存款账户余额不够时,其差额部分:
借:790 应收催收利息 (人民币)
贷:890 未收催收利息 (人民币)
(四)贷款到期时:
1.企业存款账户余额足以支付时:
借:809 进出口企业活期存款或其他科目 (人民币)
贷:7166 租金贷款 (人民币)
2.企业存款账户余额不够时,其差额部分:
借:740 逾期贷款 (人民币)
贷:7166 租金贷款 (人民币)
(五)每年底,借款企业及担保单位不能按期归还我行贷款本金及利息,由财政部扣收相关省、市财政款项并归还我行贷款本金、利息时:
1.总行收到财政部归还的贷款本金、利息时:
借:913 同城人民银行往来 (人民币)
贷:842 应付及暂收款项 (人民币)
2.总行将款项下划各有关行:
借:842 应付及暂收款项 (人民币)
贷:913 同城人民银行往来 (人民币)
3.分行收到款项,归还贷款本金、利息:
借:913 同城人民银行往来 (人民币)
贷:740 逾期贷款 (人民币)
贷:951 利息收入(07)特定贷款利息收入 (人民币)
同时:借:890 未收催收利息 (人民币)
贷:790 应收催收利息 (人民币)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中国银行总行信贷管理部制定、解释、修改。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生效执行。
附件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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