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国家有关计划单列企业集团,各全国性金融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办公室):
为认真贯彻党的"十五大"关于"建立有效的国有资产管理、监督和营运机制"精神,切实落实国务院颁发的《国有企业财产监督管理条例》关于"汇总和整理国有资产的信息,建立国有企业财产统计报告制度,并纳入国家统计体系"的要求,根据近年来国有资产年度统计工作实际,我们重修定了《国有资产年度统计报告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1997年国有资产年报(即"统一报表")工作的实施,认真贯彻执行。在工作中有什么问题和情况,请及时反映。
修定后的"制度"对国有资产统计范围作了调整,规定凡用国有资产投资占资本比例10%(含10%)以上的参股企业均纳入统计范围,鉴于1997年工作已部署,"制度"规定的统计范围从1998年起执行。
附件:国有资产年度统计报告制度。
*9章总则
*9条 为促进加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 逐步建立科学、规范的国有资产年度统计报告体系,根据《国有企业财产监督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建立国有资产年度统计报告制度的目的是准确反映、掌握全国国有资产存量、分布、结构、运营、效益和质量等基本情况,以及了解分析国有经济支配和调动能力,为国有资产各项基础管理工作服务,推进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促进完善企业(单位)内部管理机制,并为国家宏观决策提供依据。
第三条国有资产年度统计报告制度主要内容包括国有资产年度报表和国有资产经营(使用)情况年度报告。
(一)国有资产年度报表是根据国家会计制度、统计法规和经营、占有或使用国有资产的企业(单位)经济类型等统一制定的报表格式,用以收集、反映各级企业(单位)国有资产经营状况、经济实力、资产质量、社会贡献、社会负担等基本数据信息情况。
(二)国有资产经营(使用)情况年度报告是由各级经营、占有或使用国有资产的企业(单位)依据国有资产年度报表及本年度国有资产经营(使用)实际情况,编写的年度国有资产经营(使用)状况报告书,作为考核各级企业(单位)国有资产经营(使用)效绩的重要依据。
第四条 国有资产年度统计报告工作按经营性资产、 非经营性资产的不同管理性质分类进行组织。
(一)经营性国有资产年度统计报告工作按一般工商企业、金融保险企业、境外企业等不同行业及管理性质分类进行组织。
(二)非经营性国有资产年度统计报告工作按行政事业单位、基本建设单位、房产经营单位等不同管理性质分类进行组织。
第二章填 报 范 围
第五条 所有经营、占有或使用国有资产的企业(单位) 都应当依据本制度认真填报国有资产年度报表和如实编写国有资产经营(使用)情况报告。基本填报范围主要包括:各类国有独资、控股或参股企业(简称"国家投资企业");各级国家行政事业单位及军队、武警;经营、占有或使用国有资产的其他企业(单位)。
第六条本制度第五条所称"国有独资、控股或参股企业"具体包括:
(一)国有独资企业或公司,即非公司制的国有独资工厂、商店、矿山等企业和由国家或国有企业(单位)做为其*10出资人并实行公司制的企业。
(二)国有控股企业,即国家或国有企业(单位)做为出资人之一,国有投资份额占其资本比例具有支配地位或控制作用 (即国有投资份额占50%以上或虽在50%以下但拥有实际控股权)的各类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以及各类合资合作经营企业。
(三)国有参股企业,即国家或国有企业(单位)做为出资人之一,国有投资份额占其资本10%以上(含10%),但不具有支配地位或控制作用的各类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以及各类合资合作经营企业。
(四)其他拥有国家投资的企业(单位),主要指:经产权界定国有资产占资本份额10%以上的集体企业(单位) ;实行企业管理的国有事业单位;国家或国家投资企业开办的各类境外企业、机构;各级行政事业单位投资开办的各类企业或经济实体。
第七条本制度第五条所称"国家行政事业单位"包括:
(一)各级行政党团机关,主要指国家权力机关、政府机关、政治协商会议机关、人民法院、检察院和党派等组织机构。
(二)各类由国家及全民所有制单位举办的事业单位。
(三)各类属国家行政事业单位举办或由国家预算提供全部或部分经费的独立社会团体。
(四)各类行政事业单位开办的境外机构,主要指使(领)馆、商务处、文化处、代表处、记者站等。
(五) 军队、武警及其所属行政事业单位。
第八条 企业(单位) 在编报国有资产年度报表时,除特殊规定外,均以最基层国家投资企业和行政事业单位为基本填报单位;特殊中央部门由国家国有资产行政管理部门另行规定基本填报单位。
第九条 各类国家投资企业"基本填报单位" 是指企业类国有资产年度报表的最基层填制企业,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二)独立核算。
(三)能独立编制完整的资产负债表。
第十条 各级国家行政事业单位"基本填报单位" 是指行政事业单位类国有资产年度报表的最基层填制单位,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国家核定的行政、事业或社团编制。
(二)实行独立核算。
(三)拥有固定的收益或经费来源。
第十一条各类国家投资企业对其投资举办的下属企业(单位)的"基本填报单位"暂统一确定为:大型企业(含大型企业集团)下属填报对象为第四级以上(含第四能)企业,第四级以下企业列入第四级统计;中型企业下属填报对象为第三级以上 (含第三级) 企业,第三级以下企业列入第三级统计;小型企业下属填报对象为子公司以上企业,子公司以下企业列入子公司进行统计。
第三章报 表 类 别
第十二条 国有资产年度报表由国家国有资产行政管理部门制定, 统一纳入国民经济核算体系,并由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财政部、国家统计局、中国人民银行联合下发。
第十三条 国有资产年度报表主要内容包括国有资产年度经营情况基本统计、 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年检汇总、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汇总等各项国有资产基础管理工作数据统计。
第十四条 国有资产年度报表依据企业(单位) 经营、占有或使用国有资产属性分为经营性报表和非经营性报表两大类,并依据企业(单位)不同行业或管理性质分为六小类。
(一)经营性报表中分为企业类国有资产年度报表、金融保险类国有资产年度报表、境外企业类国有资产年度报表。
(二)非经营性报表中分为行政事业单位类国有资产年度报表、建设单位类国有资产年度报表、房产经营单位类国有资产年度报表。
第十五条企业类国有资产年度报表由境内所有的国家投资的非金融企业填制,具体包括执行现行工业、 农业、林业、水利、商品流通、施工、房地产开发、运输(交通)、邮电通信、铁路运输、民用航空运输、文教卫生、旅游饮食服务等会计制度的国有独资、控股或参股企业。
第十六条金融保险企业类国有资产年度报表由境内所有国家投资的金融保险企业填制,具体由执行现行金融保险企业会计制度并取得金融业务许可证的国有独资、控股或参股企业填制,包括:
(一)银行,包括中央银行、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合作银行等。
(二)保险机构,包括各类国有保险公司或机构。
(三)非银行金融机构,包括担保公司、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租赁公司、典当行、信用社等。
第十七条 境外企业类国有资产年度报表主要是由国家投资控股或参股企业、 行政事业单位举办或投资的各类境外企业。
境外金融保险企业依据金融保险企业类国有资产年度报表格式以美元金额单位填制。
第十八条 行政事业单位类国有资产年度报表由各级行政事业单位填制。境外行政事业单位应填报行政事业单位类国有资产年度报表中的境外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总量表。
第十九条基本建设单位类国有资产年度报表由按基建会计制度实行独立核算的基本建设单位(项目)填制。
第二十条房产经管单位类国有资产年度报表由各地区房产经管单位填制。
第二十一条国有资产经营情况年度报告是指各类国家投资企业在每年年度终了后,将本企业所经营、占用的国有资产在该经营期间的运营和效益情况向同级国有资产行政管理部门或机构提交的书面报告。主要内容包括:
(一)企业资产、负债、权益、国有资产总额及其变化构成。
(二)企业年度资产经营效益情况,主要效绩指标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完成情况,以及影响经营效益的原因。
(三)企业所属下级企业(单位)的户数,企业对外投资情况分析及所属下级企业产权变动情况,以及在建工程情况分析。
(四)企业国有资产经营的其他情况。
(五)企业对下一年度提高国有资产经营(使用)效益和质量状况的措施或建议。
第二十二条 国有资产使用情况年度报告是指占有、 使用非经营性国有资产的行政事业单位、基本建设单位、房产经管单位在每年年终,向同级国有资产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的本单位所占有的国有资产在该年度内的使用情况的书面报告,主要内容包括:
(一)资产总量、结构及变化情况。
(二)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情况。
(三)本单位对外投资及所属单位的户数情况。
(四)本单位应反映的资产质量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三条 国有资产经营(使用) 情况报告在国有资产年度报表报送后的三个月内上报。
第四章报 表 汇 总
第二十四条 国有资产年度报表由基层企业填报, 采取逐户填报、逐户录入,并自下而上按产权隶属关系(或财务隶属关系)层层汇总、逐级上报的方式进行。
第二十五条国有资产年度报表汇总分为叠加汇总和合并汇总两种方式:
(一)在不具有产权关系(即没有投资与被投资关系)企业间进行报表汇总时采用简单的叠加汇总方式。
(二)在以产权为纽带组成的企业集团内部或具有投资与被投资关系母子公司间进行报表汇总时采用合并汇总方式。
第二十六条国有资产年度报表叠加汇总方式是指将不同企业编制的国有资产年度报表所有科目按报表表式直接加总,不做任何调整,形成部门或区域的国有资产年度汇总报表。
第二十七条国有资产年度报表合并汇总方式是指具有投资与被投资关系的企业集团或母子公司对内部往来项目或重复项目进行必要剔除后,形成集团性企业或母子公司国有资产年度汇总报表,具体又分为两种方式:
(一)标准合并表汇总:目前已按财政部有关规定应编制合并会计报表的企业集团或母子公司,均按现行会计制度规定采取合并报表方式进行报表汇总,其国有资产年度汇总报表可根据已合并的会计决算汇总表直接编制,并附报所属企业基础数据。
(二)简单合并表汇总:尚未按规定编制合并报表的企业集团或母子公司,可以将所属企业报表进行叠加汇总后,进行必要项目的合并调整,形成全集团或公司的简单合并汇总报表上报,并附报所属企业基础数据。
第二十八条 各地区、各部门及各类企业(单位) 汇总国有资产总量时应根据不同种类报表首先分别汇总,剔除虚增或重复项目,最后合并加总形成本地区、本部门国有资产总量。
第二十九条 经营性国有资产汇总采取按单户汇总和部门、 地区汇总两种方式分别进行:
(一)单户国有企业(单位)国有资产总额为国有实收资本、国有实收资本应享有的权益(国有留存收益)和其他国有资金之和。
(二)部门、地区和企业集团国有资产总量汇总,应进行必要的项目剔除,具体等于国家资本、国有实收资本应享有权益和其他国有资金之和。
第三十条 非经营性国有资产总量汇总由各占有或使用国有资产的单位(机构) 年度终了的资产总额扣除负债(或视同负债)部分余额叠加构成。
第三十一条 为规范国有资产年度报表数据汇总方法, 国家国有资产行政管理部门另行制定有关国有资产年度报表汇总具体工作制度。
第五章工 作 组 织
第三十二条国家国有资产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国国有资产年度统计报告的组织工作,即统一制定全国国有资产年度报表格式、处理软件和工作制度、统一组织对全国范围内的国有资产年度报表工作实施,具体指导、检查各地区、各部门国有资产统计报告工作。
第三十三条各地区国有资产行政管理部门和中央各部门国有资产管理职能机构负责本地区、本部门的国有资产年度统计报告工作,并具体负责组织对本级或本部门所监管国家投资企业和行政事业单位等国有资产的存量、分布、结构、运营、效益和质量等数据资料进行收集、汇总、检索、分析工作。
第三十四条 各级国有资产年度报表基本填报单位在每年年终进行资产盘点、会计决算或费用清算后,应及时汇总整理有关国有资产统计数据,编制本企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年度报表及国有资产经营(使用)情况报告,在规定的时间内按产权隶属关系或财务隶属关系上报直接主管单位、部门;经直接主管单位、部门审核汇总后,中央企业上报上一级主管单位、部门,地方企业上报同级国有资产行政管理部门。
第三十五条 中央企业上级主管单位和地(市) 或县级国有资产行政管理部门在收到所属各基层企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年度报表和国有资产经营(使用)情况报告后,进行全面审核、汇总,编制本系统、本地区的资产年度报表和资产经营(使用)情况报告,在规定的时间内报送中央各部门国有资产管理职能机构或省级国有资产行政管理部门。
第三十六条中央各部门国有资产管理职能机构和省级国有资产行政管理部门在收到下级报送的国有资产年度报表后,组织进行全面审核和汇总,形成本部门、本地区国有资产年度报表,在4月30日前(除特殊情况外)报送国家国有资产行政管理部门。
第三十七条 国家国有资产行政管理部门在每年的6月30日前,将经全面审核和汇总后形成全国国有资产年度报表和编制全国国有资产经营(使用)情况分析报告报送党中央、国务院。
各级国有资产行政管理部门应在规定时间内向同级人民政府报送本级所监管的国有资产年度报表汇总结果和经营(使用)情况分析报告。
第三十八条各类国家投资企业和各级行政事业单位根据国有资产年度统计报告工作需要,由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或在内部有关机构中指定专职人员负责国有资产年度统计报告工作。
第三十九条各地区国有资产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对本级监管范围内国家投资企业和行政事业单位等国有资产年度报表和有关数据资料的布置、收集、整理、汇总、分析和上报工作,并相应建立国有资产数据库。
各省级(含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市)级国有资产行政管理部门应有相应机构,承担本级国有资产统计报告工作职能,并建立数据录入和汇总点。
各县级国有资产行政管理部门应指定专人负责国有资产年度报表的具体布置、收集、汇总、分析工作,有条件的县可设立相应机构和数据录入点。
第四十条 中央各部门的国有资产统计报告工作,由专职国有资产管理职能机构负责,按规定程序布置、收集、汇总、分析和报送本部门所监管国有资产年度汇总报表和有关数据资料;尚未设专职国有资产管理职能机构的中央部门,可在内部有关机构中指定专职国有资产统计人员负责。
第四十一条 对于暂无上级主管部门或机构改革后主管部门撤销合并的企业、 单位可采取以下两种方式报送报表。
(一)委托报送。委托原主管部门或新的主管部门代为汇总报表后上报。
(二)直接报送。企业可直接向同级国有资产行政管理部门报送。
第六章工 作 职 责
第四十二条 为保证国有资产年度统计报告工作质量, 维护国有资产统计报告工作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国家国有资产行政管理部门将依据本制度和国家有关规定,将逐步制定严格的国有资产年度报表会审、核对核查、确认等工作制度(另行下发)。
第四十三条各级国有资产行政管理部门和中央部门国有资产管理职能机构有权要求本级所监管国家投资企业和行政事业单位根据国家规定的统计表式和报告内容提供国有资产经营(使用)数据资料和基本情况,并负责对所监管范围内国有资产统计资料和报告情况进行核实确认。
第四十四条各级从事国有资产统计报告工作人员应具有高度的责任心和执行资产统计任务所需的财务、统计、计算机等专业知识。从事国有资产统计报告工作人员有义务揭发、检举国家投资企业和行政事业单位在国有资产统计报告工作中因违反国家规定造成国有资产虚报、漏报或流失等行为。
第四十五条各级国有资产行政管理部门和中央各部门国有资产管理职能机构,应根据国有资产统计报告考核制度(另行下发)对在国有资产统计报告工作中有突出表现和取得重要成绩的集体或个人给予表彰。
第四十六条各级国有资产行政管理部门和中央各部门国有资产管理职能机构对在国有资产统计工作中发生虚报、漏报、瞒报、迟报、拒报等行为的企业(单位) 和个人,应根据《会计法》、《统计法》、《国有企业财产监督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按情节轻重予以处罚。具体处罚措施:
(一)依据《会计法》有关规定,对于有意伪造、篡改国有资产数据资料,情节严重并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依据《国有企业财产监督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对于虚报、瞒报和拒报的,建议主管部门免除(解聘)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职务,或者给予降职、撤职处分。
(三)依据《国有企业财产监督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对漏报、迟报的企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经济处罚,并由同级国有资产行政管理部门或上级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纠正,并在地区、部门内或全国进行通报批评。
(四)依据财政部、监察部、审计署、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加强清产核资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有关规定,对基础管理混乱或报表数据严重不实企业(单位)指定中介机构对该企业(单位) 进行清产核资,重新填报有关报表,所需费用由该企业(单位)负担。
第七章 数据运用和资料管理
第四十七条 为了充分有效地利用国有资产年度统计数据资料, 并保守国家、企业(单位)的商业秘密,各级国有资产行政管理部门和中央各部门国有资产管理职能机构应加强对国有资产数据资料的管理和利用工作。
第四十八条 国有资产年度统计数据资料的管理和运用应严格遵循国民经济产业、行业划分等国家标准,以及国家统一制定的企业(单位)规模、经济类型和组织形式等规定。
第四十九条各级国有资产行政管理部门和中央各部门国有资产管理职能机构都应建立国有资产统计分析制度,按照加强国家宏观管理、深化企业改革和调整产业结构等工作要求,认真对本级所监管国家投资企业和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存量、资产分布、资产质量、经营效益及存在问题等进行分组、分类统计分析,及时为各级领导宏观决策提供依据。
第五十条各级国有资产行政管理部门和中央各部门国有资产管理职能机构都应建立国有资产数据定期公布管理制度,按规定程序经批准后定期向社会公布或为各类企业提供国有资产的有关统计数据资料,以加强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并为合理配置资产和优化资产结构提供参考依据。
第五十一条国家国有资产行政管理部门拥有全国国有资产汇总数据资料的管理权,各级国有资产行政管理部门和中央各部门国有资产管理职能机构拥有所分级监管国有资产的汇总数据资料和国家投资企业基本数据资料的管理权。
第五十二条各级国有资产行政管理部门和中央各部门国有资产管理职能机构有为企业保守商业秘密的义务。企业(单位)数据资料的商业秘密是指涉及企业公平竞争、相互经济往来的关键性资料,但企业(单位)按国家规定填报的资产负债表、国有资产总量表等所列基本指标不得视为企业(单位)的商业秘密。
第五十三条 国有资产数据资料密级范围、 期限、管理、公布等事项均依照国家的有关法律和具体规定执行。
第八章附则
第五十四条 各地区、 各部门可依据本制度,结合各自实际,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并报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备案。
第五十五条 本制度由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五十六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1995年12月19日发布的《国有资产年度报告制度》同时废止。